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聲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聲字第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被告
-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嘉聰
- 選任辯護人
- 洪梅芬律師
賴淑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二)狀」、「刑事聲明異議二狀(續)-違法搜索」所載。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由上開法條文義可知,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所定聲明異議應係針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所不服,始得以之救濟。
三、經本院遍閱聲明異議人所出具聲明異議狀內容,自始至終均無表明針對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一案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何不服之處,故聲明異議人是否係針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所不服已大有疑問。又本件扣案物是否涉及違法搜索乙節,應由合議庭直接審理,而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非由聲明異議之方式為之,從而,本件被告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乃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所提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