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佑
- 被告
- 洪國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 年度智易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辯論終結。茲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8 年1 月31日始具狀經由本院收發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是原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