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雋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8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雋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訴字第107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雋佑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楊雋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雋佑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黃明鱗」之印章1 枚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盜刻「黃明鱗」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蓋用偽造「黃明鱗」印章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如附表一所示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方式登記公司之設立地址,未經告訴人黃明鱗同意,竟盜刻告訴人名義之印章,並蓋用於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向臺中市政府行使之,不僅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並損及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與管理秩序,所為並不可取,並斟酌被告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訴字卷第48至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乃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經查: (一)未扣案之「黃明鱗」印章1 枚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印文,各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所偽造之印章、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二)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固為被告所偽造,然經被告向臺中市政府交付行使,堪認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已歸屬於臺中市政府,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依同意書日期│主文 ││ │之時間先後排列) │ │├──┼───────────┼───────────┤│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6 年6 月22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1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2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6 年6 月22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2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3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6 年6 月22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3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6 年11月15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4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5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6 年11月15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5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6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6 年11月20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6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7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6 年12月26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司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7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8 │起訴書附表編號10(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7 年1 月3 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司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8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9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7 年3 月1 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9 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2(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7 年3 月15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司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10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4(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7 年4 月17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11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7 年5 月4 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敬佰有限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12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7 年7 月13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司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13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壹枚沒收。 │├──┼───────────┼───────────┤│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1(同意│楊雋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書日期107 年7 月23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偽造之「黃明鱗」││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二││ │ │編號14所示之偽造「黃明││ │ │鱗」印文貳枚沒收。 │└──┴───────────┴───────────┘【附表二】 ┌──┬──────────┬────────────┐│編號│附著之文書 │應沒收之偽造印文 │├──┼──────────┼────────────┤│ 1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書(見調偵卷第23頁)│ │├──┼──────────┼────────────┤│ 2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同意書(見偵卷第61頁│ ││ │) │ │├──┼──────────┼────────────┤│ 3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同意書(見偵卷第91頁│ ││ │) │ │├──┼──────────┼────────────┤│ 4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司同意書(見偵卷第53│ ││ │頁) │ │├──┼──────────┼────────────┤│ 5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同意書(見偵卷第69頁│ ││ │) │ │├──┼──────────┼────────────┤│ 6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同意│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書(見偵卷第85頁) │ ││ │ │ │├──┼──────────┼────────────┤│ 7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公司同意書(見偵卷第│ ││ │47頁) │ │├──┼──────────┼────────────┤│ 8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公司同意書(見偵卷第│ ││ │99頁) │ │├──┼──────────┼────────────┤│ 9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同意書(見偵卷第79頁│ ││ │) │ │├──┼──────────┼────────────┤│ 10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公司同意書(見偵卷第│ ││ │111頁) │ │├──┼──────────┼────────────┤│ 11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同意│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書(見偵卷第123頁) │ ││ │ │ │├──┼──────────┼────────────┤│ 12 │敬佰有限公司同意書(│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見偵卷第41頁) │ │├──┼──────────┼────────────┤│ 13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偽造之「黃明鱗」印文1枚 ││ │公司同意書(見偵卷第│ ││ │117頁) │ │├──┼──────────┼────────────┤│ 14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偽造之「黃明鱗」印文2枚 ││ │司同意書(見偵卷第10│ ││ │5 頁)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24號被 告 楊雋佑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雋佑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至107年8月10日,向黃明鱗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8,作為營業處所,詎楊雋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上揭租約存續之某日盜刻黃明鱗之印章(未扣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同意書,分別提出交付給臺中市政府,作為黃明鱗同意上址作為如附表所列公司之所在地,致生損害於黃明鱗,及公司登記之正確性。 二、案經案經黃明鱗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雋佑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明鱗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書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基於偽造印章、盜蓋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偽造之印文、印章,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檢 察 官 林俊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吳嘉玲 附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同意書日期 │ ├───┼─────────────┼─────────┤ │1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106年6月22日 │ ├───┼─────────────┼─────────┤ │2 │敬佰有限公司 │107年5月4日 │ ├───┼─────────────┼─────────┤ │3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2月26日 │ ├───┼─────────────┼─────────┤ │4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1月15日 │ ├───┼─────────────┼─────────┤ │5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6月22日 │ ├───┼─────────────┼─────────┤ │6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1月15日 │ ├───┼─────────────┼─────────┤ │7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1日 │ ├───┼─────────────┼─────────┤ │8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11月20日 │ ├───┼─────────────┼─────────┤ │9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6年6月22日 │ ├───┼─────────────┼─────────┤ │10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月3日 │ ├───┼─────────────┼─────────┤ │11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107年7月23日 │ ├───┼─────────────┼─────────┤ │12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7年3月15日 │ ├───┼─────────────┼─────────┤ │13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7月13日 │ ├───┼─────────────┼─────────┤ │14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107年4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