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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4876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受刑人賴建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7 月23日 │107 年6 月15日凌│ ││ (民國) │ │晨2 時45分許採尿│ ││ │ │回溯120 小時之某│ ││ │ │時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機關│ │署 │署 │ ││ 及 ├───┼────────┼────────┼────────┤│案號│案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 ││ │ │4016號 │4031號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 │ ││ │ │2590號 │3260號 │ ││ ├───┼────────┼────────┼────────┤│ │判決 │108年1月15日 │108年2月13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案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 │ ││ │ │2590號 │3260號 │ ││ ├───┼────────┼────────┼────────┤│ │確定 │108 年2 月22日 │108 年3 月1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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