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 請 人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 被 告 陳世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世坤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年 度重訴第652號、107年度重訴字第81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坤等人因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在案,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係聲請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聲請人公司)願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擔保100 年度未分配盈餘應補稅額及罰緩,國稅局請聲請人公司至所屬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所需文件用印與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8 年3 月25日中區國稅臺中服務字第1080152601號函),因上揭土地權狀屬國稅局來函辦理抵押權設定之標的所需之文件,非本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亦非違禁物,依法非屬得扣押之物,爰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世坤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105 年12 月8日,經警在聲請人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5樓之3 、之5 、之6 、之7 之處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聲請人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乙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 宗第40至48頁)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徵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意見,其函覆略以:附表所示之土地權狀確實在本案執行搜索時遭扣押;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獲有2 億944 萬548 元之犯罪所得,該署並未聲請查扣聚合發公司財產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5 月8 日中檢宏賢106 蒞12310 字第1089047300號函在卷可稽。 (二)本院審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屬違禁物,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被告等人被訴本案犯行有關,認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 │單位及數量│ 備註 │├──┼──────────┼─────┼──────┤│ 1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段 │1張 │ ││ │27-14地號土地權狀 │ │ │├──┼──────────┼─────┼──────┤│ 2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段 │1張 │ ││ │27-39地號土地權狀 │ │ │├──┼──────────┼─────┼──────┤│ 3 │臺中市豐原區車路墘段│1張 │ ││ │車路墘小段47-71地號 │ │ ││ │土地權狀 │ │ │├──┼──────────┼─────┼──────┤│ 4 │臺中市大里區德芳段 │1張 │ ││ │279-1地號土地權狀 │ │ │├──┼──────────┼─────┼──────┤│ 5 │臺中市大里區德芳段 │1張 │ ││ │16地號土地權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