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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6785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高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高宏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16日 │103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第20254號 │字第1675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26號│108年度簡字第33號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 │108年3月22日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26號│108年度簡字第33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7年7月20日 │108年4月22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11692號 │第678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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