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弘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弘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家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弘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 │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 罪 日 期│105 年7 月10日 │105 年6 月18日 │├────────┼─────────┼─────────┤│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18360 號、106 │字第18576 、26270 ││ │年度偵緝字第2982號│號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99 │107 年度訴字第2760││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29日 │107 年12月18日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99 │107 年度訴字第2760││判 決│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7 年12月3 日 │108 年4 月10日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字第2251號 │字第717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