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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19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清風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清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清風前犯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4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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