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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仲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仲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仲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胡仲賢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

月5 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胡仲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107 年9 月間某日│107 年12月19日晚│107 年12月19日晚││ │某時 │間某時許 │間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後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108 年度偵字第│署108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 │954號 │第1025號 │第1025號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號 │108 年度苗簡字第│108 年度訴字第 │108 年度訴字第 ││審 │ │190號 │840號 │840號 ││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號 │108 年度苗簡字第│108 年度訴字第 │108 年度訴字第 ││ │ │190號 │840號 │840號 ││ ├────┼────────┼────────┼────────┤│ │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 │108年6月19日 │108年6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署108 年│臺中地檢署108年 │臺中地檢署108年 ││ │度執字第2069號 │度執字第10436號 │度執字第10437號 ││ │(臺中地檢署108 │ │ ││ │年度執助字第1479│ │ ││ │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胡仲賢於民國108 年8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3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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