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俊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677號、108 年度執字第85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周俊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周俊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2日 │108年1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年度案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毒偵字 │ │ │ │第4987號 │第605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2 │108年度中簡字第 │ │ │審 │ │號 │820號 │ │ │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7日 │108年4月25日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2 │108年度中簡字第 │ │ │ │ │號 │820號 │ │ │ ├────┼────────┼────────┼────────┤ │ │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 │108年5月20日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備註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 │1285號 │859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