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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俊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677號、108 年度執字第85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周俊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周俊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2日   │108年1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年度案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毒偵字 │                │
│              │第4987號        │第605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2 │108年度中簡字第 │                │
│審  │        │號              │820號           │                │
│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7日     │108年4月25日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2 │108年度中簡字第 │                │
│    │        │號              │820號           │                │
│    ├────┼────────┼────────┼────────┤
│    │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    │108年5月20日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備註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              │1285號          │8595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3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