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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0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黃龍忠陳玉聰江健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09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

萬景昇之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芷玲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810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810號案件民國108年5月10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告訴人萬景昇日前發現被告陳芷玲將本案詐得之珠寶藏匿在臺中市○○路000號吉宏精品交流中心,告訴人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贓物告訴,而被告陳芷玲於108年5月10日審理中供述珠寶目前仍由其持有中,但筆錄僅記載「數位錄音」,並不完整,故有聲請抄錄(複製)該審理期日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查聲請人即為本案告訴人萬景昇之代理人,其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810號案件民國108年5月10日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內容,追查遭詐騙之珠寶下落,以為審判之準備,維護告訴人法律上之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0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