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紹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紹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紹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紹宇因犯如本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而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則係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誣告、加重重利未遂、侵占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均迥異,犯罪時間亦各有相當間隔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