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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11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登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登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1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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