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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1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宥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宥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陳宥淵因詐欺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 至6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1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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