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9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祁興國 選任辯護人 黃雅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52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祁興國於繳納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一所示扣案房屋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祁興國(下稱被告)、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因涉犯刑法第335 條之業務侵占等,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扣押被告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所有財產,被告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巷0 號,下稱系爭房屋),因上開裁定扣押後,每年均需負擔房屋稅、地價稅,形成被告之負擔,嗣因仲介居間有第三人吳桂清願以新臺幣(下同)32萬元購買,並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32萬元已高於本院107 年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附表四編號101 所載系爭房屋之現值31萬2800元,且扣押之房屋日後若將裁定沒收,亦需拍賣變現,而房屋價值每年遞減,系爭房屋於民國70年間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殘值率為60年,自扣押起迄今已2 年餘,相較於查扣當時之市價31萬2800元,其遞減後之市價已降低為25萬336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 *0.1-(000000-000000 *0.1 )*0.1 】,若待本案審結,期間系爭房屋價值日益減損,故被告請求以高於系爭房屋之現值31萬2800元之32萬元作為擔保金解除系爭房屋之扣押,以更有益於扣押物價值之保全,為此聲請供擔保金32萬元後將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房屋准予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第1 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 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同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又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至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此乃當然之理。 三、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因涉犯刑法第335 條之侵占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而獲有不法利得,為預防被告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脫產規避不法利得之沒收及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扣押被告、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名下之財產。經本院於105 年12月5 日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均裁定准許,並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因被告未提出抗告而告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附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52 號卷宗可憑。 ㈡經本院徵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其函覆略以:購地資金來自聚合發公司,被告確有挪用公司資金之侵占行為,聲請解扣之物為侵占之物,屬犯罪所得,撤銷查扣將使被告得直接享用犯罪所得,如可提供現值之金額擔保而無礙犯罪所得之沒收,應為法律所許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2 月22日中檢宏賢106 蒞12310 字第1089018746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如繼續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屋,確會影響系爭房屋價值,且撤銷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屋之扣押後,倘被告日後確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或保全追徵之目的,是本院於收受擔保金32萬元即高於如附表一「估算價值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後,自得准予撤銷上揭房屋之扣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附表一:被告聲請撤銷扣押物 ┌──┬───────┬─────────────────────┬────────┬───────┬──────┐ │編號│105年度聲扣字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第20號裁定附件│ │ │(新臺幣;元)│ │ │ │五編號 │ │ │ │ │ ├──┼───────┼─────────────────────┼────────┼───────┼──────┤ │1 │ 7 │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號 │房屋 │312,8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 │ │ │ └──┴───────┴─────────────────────┴────────┴───────┴──────┘ 附表二:被告經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扣押之扣押物:┌──┬───────┬─────────────────────┬────────┬───────┬──────┐ │編號│105年度聲扣字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第20號裁定附件│ │ │(新臺幣;元)│ │ │ │五編號 │ │ │ │ │ ├──┼───────┼─────────────────────┼────────┼───────┼──────┤ │ 1 │ 7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08,288 │1.編號順序依│ │ │ │ │ │ │被告所提出之│ │ │ │ │ │ │撤銷扣押優先│ │ │ │ │ │ │次序(編號後│ │ │ │ │ │ │者優先撤銷)│ │ │ │ │ │ │2.土地估算價│ │ │ │ │ │ │值除特別備註│ │ │ │ │ │ │者外,均依土│ │ │ │ │ │ │地登記謄本公│ │ │ │ │ │ │告土地現值計│ │ │ │ │ │ │算至元;下同│ ├──┼───────┼─────────────────────┼────────┼───────┼──────┤ │ 2 │ 7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28,291 │ │ │ │ │ │52分之25) │ │ │ ├──┼───────┼─────────────────────┼────────┼───────┼──────┤ │ 3 │ 9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98,351 │ │ │ │ │ │52分之25) │ │ │ ├──┼───────┼─────────────────────┼────────┼───────┼──────┤ │ 4 │ 9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509,265 │ │ │ │ │ │52分之25) │ │ │ ├──┼───────┼─────────────────────┼────────┼───────┼──────┤ │ 5 │ 7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539,200 │缺土地登記謄│ │ │ │ │ │ │本,估算價值│ │ │ │ │ │ │依聲扣裁定所│ │ │ │ │ │ │載。 │ ├──┼───────┼─────────────────────┼────────┼───────┼──────┤ │ 6 │ 8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36,268 │ │ │ │ │ │52分之25) │ │ │ ├──┼───────┼─────────────────────┼────────┼───────┼──────┤ │ 7 │ 8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 │630,694 │ │ │ │ │ │1152分之25) │ │ │ ├──┼───────┼─────────────────────┼────────┼───────┼──────┤ │ 8 │ 5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2,987,048 │ │ ├──┼───────┼─────────────────────┼────────┼───────┼──────┤ │ 9 │ 1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330,848 │ │ ├──┼───────┼─────────────────────┼────────┼───────┼──────┤ │ 10 │ 1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242,730 │ │ │ │ │(見謄本編號5) │52分之19) │ │ │ ├──┼───────┼─────────────────────┼────────┼───────┼──────┤ │ 11 │ 1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633,711 │ │ │ │ │ │52分之25) │ │ │ ├──┼───────┼─────────────────────┼────────┼───────┼──────┤ │ 12 │ 1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691,114 │ │ │ │ │ │52分之25) │ │ │ ├──┼───────┼─────────────────────┼────────┼───────┼──────┤ │ 13 │ 1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422,327 │ │ │ │ │ │52分之25) │ │ │ ├──┼───────┼─────────────────────┼────────┼───────┼──────┤ │ 14 │ 1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46,595 │ │ │ 、 │ 、 │ │52分之25) │ │ │ │ 15 │ 19 │ │ │ │ │ ├──┼───────┼─────────────────────┼────────┼───────┼──────┤ │ 16 │ 2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2,013,343 │ │ ├──┼───────┼─────────────────────┼────────┼───────┼──────┤ │ 17 │ 2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64,983 │ │ │ │ │ │52分之25) │ │ │ ├──┼───────┼─────────────────────┼────────┼───────┼──────┤ │ 18 │ 2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03 │ │ │ │ │ │52分之25) │ │ │ ├──┼───────┼─────────────────────┼────────┼───────┼──────┤ │ 19 │ 5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377,364 │ │ │ │ │ │52分之25) │ │ │ ├──┼───────┼─────────────────────┼────────┼───────┼──────┤ │ 20 │ 5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9│2,313 │ │ │ │ │ │2分之5) │ │ │ ├──┼───────┼─────────────────────┼────────┼───────┼──────┤ │ 21 │ 2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16,285 │ │ │ │ │ │52分之25) │ │ │ ├──┼───────┼─────────────────────┼────────┼───────┼──────┤ │ 22 │ 3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068,058 │ │ │ │ │ │52分之25) │ │ │ ├──┼───────┼─────────────────────┼────────┼───────┼──────┤ │ 23 │ 2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283,384 │ │ │ │ │ │52分之25) │ │ │ ├──┼───────┼─────────────────────┼────────┼───────┼──────┤ │ 24 │ 5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90,730 │ │ │ │ │ │52分之25) │ │ │ ├──┼───────┼─────────────────────┼────────┼───────┼──────┤ │ 25 │ 4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4,063 │ │ │ │ │ │52分之25) │ │ │ ├──┼───────┼─────────────────────┼────────┼───────┼──────┤ │ 26 │ 5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7,410 │ │ │ │ │ │52分之25) │ │ │ ├──┼───────┼─────────────────────┼────────┼───────┼──────┤ │ 27 │ 2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68,921 │ │ │ │ │ │52分之25) │ │ │ ├──┼───────┼─────────────────────┼────────┼───────┼──────┤ │ 28 │ 2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320 │ │ │ │ │ │52分之25) │ │ │ ├──┼───────┼─────────────────────┼────────┼───────┼──────┤ │ 29 │ 5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79,447 │ │ │ │ │ │52分之25) │ │ │ ├──┼───────┼─────────────────────┼────────┼───────┼──────┤ │ 30 │ 5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57,272 │ │ │ │ │ │52分之25) │ │ │ ├──┼───────┼─────────────────────┼────────┼───────┼──────┤ │ 31 │ 2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634,285 │ │ │ │ │ │52分之25) │ │ │ ├──┼───────┼─────────────────────┼────────┼───────┼──────┤ │ 32 │ 3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01,223 │ │ │ │ │ │52分之25) │ │ │ ├──┼───────┼─────────────────────┼────────┼───────┼──────┤ │ 33 │ 3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447,552 │ │ │ │ │ │52分之25) │ │ │ ├──┼───────┼─────────────────────┼────────┼───────┼──────┤ │ 34 │ 3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283,627 │ │ │ │ │ │52分之25) │ │ │ ├──┼───────┼─────────────────────┼────────┼───────┼──────┤ │ 35 │ 5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30,507 │ │ │ │ │ │52分之25) │ │ │ ├──┼───────┼─────────────────────┼────────┼───────┼──────┤ │ 36 │ 3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4,002 │ │ │ │ │ │52分之25) │ │ │ ├──┼───────┼─────────────────────┼────────┼───────┼──────┤ │ 37 │ 3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1│125 │ │ │ │ │ │52分之25) │ │ │ ├──┼───────┼─────────────────────┼────────┼───────┼──────┤ │ 38 │ 4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74,000 │ │ ├──┼───────┼─────────────────────┼────────┼───────┼──────┤ │ 39 │ 4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47,000 │ │ ├──┼───────┼─────────────────────┼────────┼───────┼──────┤ │ 40 │ 6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0│30,240 │ │ │ │ │ │0分之14) │ │ │ ├──┼───────┼─────────────────────┼────────┼───────┼──────┤ │ 41 │ 8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0│24,192 │ │ │ │ │ │0分之14) │ │ │ ├──┼───────┼─────────────────────┼────────┼───────┼──────┤ │ 42 │ 8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0│38,304 │ │ │ │ │ │0分之14) │ │ │ ├──┼───────┼─────────────────────┼────────┼───────┼──────┤ │ 43 │ 8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373,399 │ │ │ │ │ │分之1) │ │ │ ├──┼───────┼─────────────────────┼────────┼───────┼──────┤ │ 44 │ 6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231,400 │ │ │ │ │ │分之2) │ │ │ ├──┼───────┼─────────────────────┼────────┼───────┼──────┤ │ 45 │ 8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5,780,000 │ │ ├──┼───────┼─────────────────────┼────────┼───────┼──────┤ │ 46 │ 5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2│420,634 │ │ │ │ │ │13分之37) │ │ │ ├──┼───────┼─────────────────────┼────────┼───────┼──────┤ │ 47 │ 8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728,000 │ │ ├──┼───────┼─────────────────────┼────────┼───────┼──────┤ │ 48 │ 6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6│1,846,126 │ │ │ │ │ │819分之1000) │ │ │ ├──┼───────┼─────────────────────┼────────┼───────┼──────┤ │ 49 │ 4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90│954,080 │ │ │ │ │ │分之89) │ │ │ ├──┼───────┼─────────────────────┼────────┼───────┼──────┤ │ 50 │ 8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4,088,813 │ │ │ │ │ │0000分之31785) │ │ │ │ │ │ │ │ │ │ ├──┼───────┼─────────────────────┼────────┼───────┼──────┤ │ 51 │ 6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84,584 │ │ ├──┼───────┼─────────────────────┼────────┼───────┼──────┤ │ 52 │ 4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94,500 │ │ │ │ │ │0分之35) │ │ │ ├──┼───────┼─────────────────────┼────────┼───────┼──────┤ │ 53 │ 9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36│707,625 │ │ │ │ │ │分之3) │ │ │ ├──┼───────┼─────────────────────┼────────┼───────┼──────┤ │ 54 │ 9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3 │12,660,000 │ │ │ │ │ │分之2) │ │ │ ├──┼───────┼─────────────────────┼────────┼───────┼──────┤ │ 55 │ 6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688,500 │ │ ├──┼───────┼─────────────────────┼────────┼───────┼──────┤ │ 56 │ 6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 │787,500 │ │ │ │ │ │分之1) │ │ │ ├──┼───────┼─────────────────────┼────────┼───────┼──────┤ │ 57 │ 4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 │1,650,000 │ │ │ │ │ │分之1) │ │ │ ├──┼───────┼─────────────────────┼────────┼───────┼──────┤ │ 58 │ 8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156,000 │ │ │ │ │ │0分之13) │ │ │ ├──┼───────┼─────────────────────┼────────┼───────┼──────┤ │ 59 │ 6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 │600,000 │ │ │ │ │ │分之1) │ │ │ ├──┼───────┼─────────────────────┼────────┼───────┼──────┤ │ 60 │ 6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 │1,520,000 │ │ │ │ │ │分之1) │ │ │ ├──┼───────┼─────────────────────┼────────┼───────┼──────┤ │ 61 │ 9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 │142,500 │ │ │ │ │ │分之1) │ │ │ ├──┼───────┼─────────────────────┼────────┼───────┼──────┤ │ 62 │ 6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2,827,417 │ │ │ │ │ │0000分之1960) │ │ │ ├──┼───────┼─────────────────────┼────────┼───────┼──────┤ │ 63 │ 2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3,902,505 │ │ ├──┼───────┼─────────────────────┼────────┼───────┼──────┤ │ 64 │ 3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9,008,280 │ │ ├──┼───────┼─────────────────────┼────────┼───────┼──────┤ │ 65 │ 3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5│1,386,908 │ │ │ │ │ │162分之1164) │ │ │ ├──┼───────┼─────────────────────┼────────┼───────┼──────┤ │ 66 │ 4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92│12,227,994 │ │ │ │ │ │61分之8883) │ │ │ ├──┼───────┼─────────────────────┼────────┼───────┼──────┤ │ 67 │ 3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856,205 │ │ ├──┼───────┼─────────────────────┼────────┼───────┼──────┤ │ 68 │ 3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834,195 │ │ ├──┼───────┼─────────────────────┼────────┼───────┼──────┤ │ 69 │ 2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65│548,084 │ │ │ │ │ │000分之899) │ │ │ ├──┼───────┼─────────────────────┼────────┼───────┼──────┤ │ 70 │ 5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6│1,842,086 │ │ │ │ │ │992分之1493) │ │ │ ├──┼───────┼─────────────────────┼────────┼───────┼──────┤ │ 71 │ 4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140,413 │ │ │ │ │ │0000分之955) │ │ │ ├──┼───────┼─────────────────────┼────────┼───────┼──────┤ │ 72 │ 7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3 │388,000 │ │ │ │ │ │分之1) │ │ │ ├──┼───────┼─────────────────────┼────────┼───────┼──────┤ │ 73 │ 1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830,755 │ │ │ │ │ │000分之2990) │ │ │ ├──┼───────┼─────────────────────┼────────┼───────┼──────┤ │ 74 │ 76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1,565,153 │ │ │ │ │ │000分之740) │ │ │ ├──┼───────┼─────────────────────┼────────┼───────┼──────┤ │ 75 │ 109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66│556,095 │ │ │ │ │ │0分之11) │ │ │ ├──┼───────┼─────────────────────┼────────┼───────┼──────┤ │ 76 │ 9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41,844,500 │ │ ├──┼───────┼─────────────────────┼────────┼───────┼──────┤ │ 77 │ 9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49,716,200 │ │ ├──┼───────┼─────────────────────┼────────┼───────┼──────┤ │ 78 │ 4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56,787,050 │ │ ├──┼───────┼─────────────────────┼────────┼───────┼──────┤ │ 79 │ 107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 │51,780,980 │ │ ├──┼───────┼─────────────────────┼────────┼───────┼──────┤ │ 80 │ 108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 │50,749,420 │ │ ├──┼───────┼─────────────────────┼────────┼───────┼──────┤ │ 81 │ 7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75,469,240 │ │ ├──┼───────┼─────────────────────┼────────┼───────┼──────┤ │ 82 │ 7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76,108,565 │ │ ├──┼───────┼─────────────────────┼────────┼───────┼──────┤ │ 83 │ 7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8,843,015 │ │ ├──┼───────┼─────────────────────┼────────┼───────┼──────┤ │ 84 │ 7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8,843,015 │ │ ├──┼───────┼─────────────────────┼────────┼───────┼──────┤ │ 85 │ 9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8,452,150 │ │ ├──┼───────┼─────────────────────┼────────┼───────┼──────┤ │ 86 │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8,452,150 │ │ ├──┼───────┼─────────────────────┼────────┼───────┼──────┤ │ 87 │ 7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8,452,685 │ │ ├──┼───────┼─────────────────────┼────────┼───────┼──────┤ │ 88 │ 10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土地 │8,262,000 │ │ ├──┼───────┼─────────────────────┼────────┼───────┼──────┤ │ 89 │ 10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土地 │25,398,000 │ │ ├──┼───────┼─────────────────────┼────────┼───────┼──────┤ │ 90 │ 10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土地 │46,818,000 │ │ ├──┼───────┼─────────────────────┼────────┼───────┼──────┤ │ 91 │ 10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土地 │10,098,000 │ │ ├──┼───────┼─────────────────────┼────────┼───────┼──────┤ │ 92 │ 1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土地 │14,688,000 │ │ ├──┼───────┼─────────────────────┼────────┼───────┼──────┤ │ 93 │ 9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土地 │10,404,000 │ │ ├──┼───────┼─────────────────────┼────────┼───────┼──────┤ │ 94 │ 4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31,466,129 │ │ ├──┼───────┼─────────────────────┼────────┼───────┼──────┤ │ 95 │ 1 │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1樓 │房屋 │122,7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 │ │ │ ├──┼───────┼─────────────────────┼────────┼───────┼──────┤ │ 96 │ 2 │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2樓 │房屋 │234,9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 │ │ │ ├──┼───────┼─────────────────────┼────────┼───────┼──────┤ │ 97 │ 3 │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3樓 │房屋 │237,4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 │ │ │ ├──┼───────┼─────────────────────┼────────┼───────┼──────┤ │ 98 │ 4 │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4樓 │房屋 │195,8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 │ │ │ ├──┼───────┼─────────────────────┼────────┼───────┼──────┤ │ 99 │ 5 │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一樓 │房屋 │71,8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 │ │ │ ├──┼───────┼─────────────────────┼────────┼───────┼──────┤ │100 │ 6 │臺北市○○區○○里○○街0巷0號 │房屋 │67,4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 │ │ │ ├──┼───────┼─────────────────────┼────────┼───────┼──────┤ │101 │ 7 │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號 │房屋 │312,8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 │ │ │ ├──┼───────┼─────────────────────┼────────┼───────┼──────┤ │102 │ 8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10樓 │房屋 │1,212,000 │ │ │ │ │之2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 │ │ │ ├──┼───────┼─────────────────────┼────────┼───────┼──────┤ │103 │ 9 │臺中市○○區○村里○○○路000號地下 │房屋 │879,200 │ │ │ │ │即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0○號 │ │ │ │ ├──┼───────┼─────────────────────┼────────┼───────┼──────┤ │104 │ 10 │臺中市○○區○里里○○路○段00號 │房屋 │1,641,2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 │ │ │ ├──┼───────┼─────────────────────┼────────┼───────┼──────┤ │105 │ 110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5,097,927 │ │ ├──┼───────┼─────────────────────┼────────┼───────┼──────┤ │106 │ 11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685,400 │ │ ├──┼───────┼─────────────────────┼────────┼───────┼──────┤ │107 │ 112 │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1,210,180 │ │ ├──┼───────┼─────────────────────┼────────┼───────┼──────┤ │108 │ 113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60 │ │ ├──┼───────┼─────────────────────┼────────┼───────┼──────┤ │109 │ 114 │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3,025,000 │ │ ├──┼───────┼─────────────────────┼────────┼───────┼──────┤ │110 │ 115 │德喜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8,450 │ │ ├──┼───────┼─────────────────────┼────────┼───────┼──────┤ │111 │ 116 │桑緹亞股分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20,480 │ │ ├──┼───────┼─────────────────────┼────────┼───────┼──────┤ │112 │ 117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000 │ │ ├──┼───────┼─────────────────────┼────────┼───────┼──────┤ │113 │ 118 │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000,000 │ │ ├──┼───────┼─────────────────────┼────────┼───────┼──────┤ │114 │ 119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0 │ │ ├──┼───────┼─────────────────────┼────────┼───────┼──────┤ │115 │ 120 │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0 │ │ ├──┼───────┼─────────────────────┼────────┼───────┼──────┤ │116 │ 12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 │ │ ├──┼───────┼─────────────────────┼────────┼───────┼──────┤ │117 │ 122 │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00 │ │ ├──┼───────┼─────────────────────┼────────┼───────┼──────┤ │118 │ 123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INV │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2,550,000 │ │ ├──┼───────┼─────────────────────┼────────┼───────┼──────┤ │119 │ 124 │台中二信營業部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1,871,704 │ │ ├──┼───────┼─────────────────────┼────────┼───────┼──────┤ │120 │ 125 │第一商銀豐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0 │ │ ├──┼───────┼─────────────────────┼────────┼───────┼──────┤ │121 │ 126 │大里區農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7,640 │ │ ├──┼───────┼─────────────────────┼────────┼───────┼──────┤ │122 │ 127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106 │ │ ├──┼───────┼─────────────────────┼────────┼───────┼──────┤ │123 │ 128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272,516 │ │ ├──┼───────┼─────────────────────┼────────┼───────┼──────┤ │124 │ 129 │合庫商銀永安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3,042 │ │ ├──┼───────┼─────────────────────┼────────┼───────┼──────┤ │125 │ 130 │陽信商銀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822 │ │ ├──┼───────┼─────────────────────┼────────┼───────┼──────┤ │126 │ 131 │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0 │ │ ├──┼───────┼─────────────────────┼────────┼───────┼──────┤ │127 │ 132 │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9,481,378 │ │ ├──┼───────┼─────────────────────┼────────┼───────┼──────┤ │128 │ 133 │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41,893,949 │ │ ├──┼───────┼─────────────────────┼────────┼───────┼──────┤ │129 │ 134 │高雄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880 │ │ ├──┼───────┼─────────────────────┼────────┼───────┼──────┤ │130 │ 135 │三信商銀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17,200 │ │ ├──┼───────┼─────────────────────┼────────┼───────┼──────┤ │131 │ 136 │三信商銀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帳戶 │246 │ │ ├──┼───────┼─────────────────────┼────────┼───────┼──────┤ │132 │ 8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 │311,132,822 │1.屬「榮耀」│ │ │ │ │100000分之4541)│ │建案尚未售出│ │ │ │ │ │ │部分,依被告│ │ │ │ │ │ │所陳報預估售│ │ │ │ │ │ │價計算,被告│ │ │ │ │ │ │祁興國此筆土│ │ │ │ │ │ │地預估可分得│ │ │ │ │ │ │311,132,822 │ │ │ │ │ │ │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113,840,│ │ │ │ │ │ │722元。 │ ├──┼───────┼─────────────────────┼────────┼───────┼──────┤ │133 │ 6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 │2,081,940,000 │1.屬「獨秀」│ │ │ │ │100000 分之54376│ │建案已售出尚│ │ │ │ │) │ │未過戶及尚未│ │ │ │ │ │ │售出部分,依│ │ │ │ │ │ │被告所陳報預│ │ │ │ │ │ │估售價計算,│ │ │ │ │ │ │被告祁興國此│ │ │ │ │ │ │筆土地預估合│ │ │ │ │ │ │計可分得2,08│ │ │ │ │ │ │1,940,000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548,961,│ │ │ │ │ │ │934元。 │ ├──┼───────┼─────────────────────┼────────┼───────┼──────┤ │134 │ 9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1,785,350,000 │1.屬「湖心泊│ │ │ │ │ │ │」建案已售出│ │ │ │ │ │ │尚未過戶及尚│ │ │ │ │ │ │未售出部分,│ │ │ │ │ │ │依被告所陳報│ │ │ │ │ │ │預估售價計算│ │ │ │ │ │ │,被告祁興國│ │ │ │ │ │ │此筆土地預估│ │ │ │ │ │ │合計可分得1,│ │ │ │ │ │ │785,350,000 │ │ │ │ │ │ │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337,674,│ │ │ │ │ │ │660元。 │ ├──┼───────┼─────────────────────┼────────┼───────┼──────┤ │135 │ 106 │新竹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 │10,378,423 │1.屬「香禔」│ │ │ │ │100000分之2008)│ │建案已售出尚│ │ │ │ │ │ │未過戶及尚未│ │ │ │ │ │ │售出部分,依│ │ │ │ │ │ │被告所陳報預│ │ │ │ │ │ │估售價計算,│ │ │ │ │ │ │被告祁興國此│ │ │ │ │ │ │筆土地預估合│ │ │ │ │ │ │計可分得10,3│ │ │ │ │ │ │78,423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8,988,69│ │ │ │ │ │ │1元。 │ ├──┼───────┼─────────────────────┼────────┼───────┼──────┤ │136 │ 105 │新竹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 │335,220,000 │1.屬「湛泰」│ │ │ │ │ │ │建案已售出尚│ │ │ │ │ │ │未過戶及尚未│ │ │ │ │ │ │售出部分,依│ │ │ │ │ │ │被告所陳報預│ │ │ │ │ │ │估售價計算,│ │ │ │ │ │ │被告祁興國此│ │ │ │ │ │ │筆土地預估合│ │ │ │ │ │ │計可分得335,│ │ │ │ │ │ │220,000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168,919,│ │ │ │ │ │ │015元。 │ ├──┴───────┴─────────────────────┴────────┴───────┴──────┤ │1.不含編號132「榮耀」案、編號133「獨秀」案、編號135「香禔」案,合計3,584,553,813元 │ │2.全部合計5,988,005,0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