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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秉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秉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吳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吳秉和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6月13日    │107年初某日至107│107年3月7日     │
│                │                │年6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2872號  │毒偵字第2872號  │毒偵字第1399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3410號          │3410號          │204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1月27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3410號          │3410號          │2049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7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均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1466號    │執字第1466號    │執字第2376號    │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