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1號聲 請 人 即受扣押人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震銘 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107年度聲扣字第25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元後,撤銷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核發之107年度聲扣 字第25號扣押裁定(即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 隊第二中隊107年6月22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1070001005號函辦理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之禁止處分登記,均應予塗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扣押人(即本案被告)達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達能公司)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正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案件審理中,前於偵查 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隊長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被告達能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有保全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扣押被告達能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經本院准許,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核發107年度聲扣字第25號扣押裁定,嗣經桃 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107年6月22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0000000000號發函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之禁止處分登記而執行在案。查上開扣押,並非基於保全證據之考量,被告達能公司願提供足額之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亦可達保全犯罪所得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請求准予被告達能公司提供相當之擔保後,撤銷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可為證 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又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7年度聲扣 字第25號全卷核閱屬實,並有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檢送如附表所示建號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 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隊長於偵查中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原 聲請扣押裁定意旨併以保全公法上代履行本案廢棄物之清理費用為由而提出聲請,容有誤會),非作為保存本案證據之 用,若被告達能公司所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將來經法院審理後為有罪判決確定,於執行沒收被告達能公司之犯罪所得時,因未扣案,如有全部或一部無法執行時,即需追徵其價額,復參以起訴書所載估算被告達能公司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5846萬4800元,則由被告達能公司繳納同額之擔保金應能達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本件即無以扣押被告達能公司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之財產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被告達能公司願提供擔保金,請求本院撤銷前開扣押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王靖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附表: ┌──┬────────┬─────────────────┐ │編號│ 所有權人 │ 受扣押標的 │ │ │ │(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 │1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 │ │公司 │(面積:10,933.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全部) │ ├──┼────────┼─────────────────┤ │2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 │ │公司 │(面積:61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 │3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 │ │公司 │(面積:6.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