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0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嘉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3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賴嘉韡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捌伍伍公克、零點零零貳叁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K 盤陸個及刮板捌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賴嘉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罪,願受有期徒刑4 月之宣告。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855公克、0.0023公克,含外包裝袋2 個)、K 盤6 個及刮板8 個,均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