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圖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緝字第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圖基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圖基明知其無資力得以經營公司,或無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而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名義借予他人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擔任址設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9之富居有限公司(下稱富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楊圖基與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均明知富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竟仍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105年8月至105年12月止,共同虛開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4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514萬3,413元,稅額合計275萬7,171元,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275萬7,17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楊圖基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楊圖基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身分證不見了,伊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伊不知道為何會擔任公司負責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自105年7月6日起,擔任富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105年8月至105年12月止,共同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4張,銷售額合計5,514萬3,413元,稅額合計275 萬7,171元,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使用,並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275萬7,171元等情,有臺中市經濟發展局富居有限公司案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他卷第18頁正反面)、富居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張【買受人:大景工程事業有限公司】(他卷第50頁)、107年5月16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裁處書1份【受處分人:沅興富有限公司】(他字卷第144頁)、富居公司 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國稅局卷第2至9頁)、富居公司105年7至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國稅局卷第10頁)、富居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國稅 局卷第11頁)、富居公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表格整理(國稅局卷第12至15頁)、富居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6至21頁)、富居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國稅局卷第22頁正反面)、營業人富居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 查表(國稅局卷第2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國稅局卷第24至29頁反面、第51至52頁反面、第235至241頁、第249至250頁)、富居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局卷第30至31頁反面、第38至40頁)、富居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卷第32頁)、富居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國稅局卷第33至35頁)、富居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第36頁、47頁)、富居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路去項」明細(國稅局卷第37頁正反面、第46頁正反面)、富居公司股東同意書(國稅局卷第44至45頁)、富居公司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國稅局卷第163至168頁)、富居公司中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 單(國稅局卷第173頁)、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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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但是只有楊圖基進去,我在附近的麥當勞與林董聊天等他」、「(哪些人出面辦理富居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承接事項?)我把文件拿給鄭錦聰簽,鄭錦聰簽完之後我把文件交給林董,林董再拿去給楊圖基簽,簽完之後就去辦理負責人變更,辦完負責人變更之後,楊圖基有去國稅局說明,然後我跟林董還有一位林先生就在國稅局旁邊的麥當勞等楊圖基出來,楊圖基說明完之後就過來麥當勞找我們」、「(所以你確實有看過富居公司的下一任負責人楊圖基本人嗎?)就是他去國稅局,然後我們在麥當勞等的那一次有看到人」等語(他字卷第96頁反面至第97頁;偵緝字卷第6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什麼時間、什麼場合看過被告?)就是那時候因為我把公司要轉讓給他,他去國稅局簽字完之後在麥當勞那邊見面,我把公司的資料交給他」、「(你把富居公司要轉讓?)對,發票還有公司章資料都交給他這樣子」、「(交給誰?)交給楊圖基」、「(大概哪一年是否還記得?)好幾年了、2、3年了」、「(2、3年前是否約在麥當勞見面?)是,因為麥當勞剛好是在國稅局旁邊,他算是辦好了,辦好了之後他要到國稅局簽字,現在是代表我的責任交接了,交接我就把公司的資料、印章、發票全部交給他」、「(是否都在麥當勞交給楊圖基?)對」、「(你的公司要轉讓給被告楊圖基,你為什麼要轉讓給他?)因為本來是想說來過之後,後來就沒有工作,沒有工作就想說把它賣掉,因為中間有一個林先生(即林董)我不熟但是有認識,林董跟他的電話是同一支電話,那天林董也在場還有我一個朋友叫做林旺璋也在場,我們那時候交付給他」、「(被告說他沒有見過你,他是身份證遺失,可能是身份證被冒用?)這個我在偵查庭的時候還有證人在場」、「(你是指林旺璋?)對,第二個就是說楊圖基他必須親自到國稅局簽字,這不會假」、「(依規定是不是?)因為依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管區他必須去看你有沒有營業,或者說你們負責人來他看你是不是能夠營業,所以管區你必須到管區那邊簽字,管區會給你做問答,問你一些項目說你所做的工作是什麼、你這家公司要做什麼、會做的內容,會問這些話,所以他一定要到國稅局去的」等語(本院卷第205至208頁);又證人林旺璋於偵查中證述:「(據簡威宗表示,透過一個林董介紹,將富居有限公司轉讓給楊圖基,簡威宗後來陳報的林董資料是你,為何你不認識楊圖基?)富居公司我有聽簡威宗提過,有時候我會去簡威宗英才路的辦公室泡茶,我有印象有一次簡威宗要出去,我剛好到,簡威宗問我要不要一起去文心路麥當勞,他說他有約一個林董要談公司買賣還是什麼事情,因為文心路那邊我很少去,所以我有印象,我是剛好姓林,不是簡威宗說的林董」、「(你那天去有遇到林董嗎?)那天在場的有2、3個人,我都不認識,那天我主要是幫簡威宗看車子,因為車子就停在路旁,我看到2、3個人跟簡威宗談事情,他們談什麼事情我沒聽到,但是在車上簡威宗有說要拿公司資料給人家」等語(他字卷第128頁);另證人鄭 錦聰於偵查中證稱:「(後來為何不當富居公司的負責人了?)因為只有接到1個案子,而且請款又拖很久,我覺得很 累又不划算,後來簡威宗就說他有1個朋友可以接下富居公 司,會計師說只要在文件上簽章就可以把公司過戶給別人,我也不知道是過戶給誰,因為有一次跟簡威宗吃飯,他拿文件給我簽,然後就由簡威宗跟會計師去辦後續公司過戶的事」、「(簡威宗是介紹何人承接富居公司?)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過接手富居公司的人」、「(提示富居公司登記卷105年6月29日股東同意書,這份股東同意書上鄭錦聰的簽名是你親自簽的嗎?)這字是我的字沒錯,因為公司要辦過戶給別人,是有一次我跟簡威宗吃飯,簡威宗拿給我簽的,我只有簽過那一次的文件而已」、「(上開股東同意書還有「楊圖基」的簽名,楊圖基有在你面前簽名嗎?)沒有,我簽的時候還沒有楊圖基的簽名,是簡威宗拿給我叫我先簽名」等語(偵緝字卷第68頁)。是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確實持己之身分證至國稅局辦理富居公司之負責人變更,從而被告上開辯詞,尚非可採。 (四)再公司負責人,本即負有一定之法律責任,公司之統一發票,則係商業活動上交易往來,可供公司用以申報稅捐之會計憑證,而被告在既未出資,亦未實際參與富居公司營運,以被告係國中畢業,且已成年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當知若係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應無另行僱請他人擔任登記負責人之理。況且利用他人名義作為公司行號負責人,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用來虛構交易事實,提供他人申報而逃漏稅捐,並隱匿真正犯罪者身分之犯罪模式,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此乃一般使用人頭負責人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被告亦無從諉為不知。是被告顯可預見將身分證交予他人,恐有擔任人頭協助他人遂行如本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犯行之危險,竟仍將身分證恣意交予他人,是被告確有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未必故意,將其身分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與該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同負其責,自甚明確。被告所辯前詞,並非可採。 (五)綜上,被告前揭辯解,要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被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已具備正犯身分,其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不具備商業負責人之身分關係之成年人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並交付予各營業人幫助渠等逃漏稅捐之行為,被告就該等部分之犯行,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期申報營業稅中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個月)期間作為認定幫助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 實會計憑證之罪數,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再被告於各期所犯上開二罪,局部行為重疊,應以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較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 (四)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在不同營業稅期所為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犯罪事實擴張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敘明「欣曼波有限公司並未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語,惟觀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函暨所附之107年9月10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處書內容:「受處分人於105年 11月至106年8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富居有限公司及驊鮮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1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481,570元.....」等語(本院卷第59頁),是此部分業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該部分與檢察官已起訴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業如前述,經本院實質審理後認係犯罪事實擴張之部分予以審理。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非本件犯罪之主導者,然卻將其身分證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辦理富居公司變更登記,充當人頭,具名擔任富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使得該成年男子得以富居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影響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生危害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兼衡自陳國中畢業、從事粗工工作、未婚、居住板橋火車站附近,經濟狀況勉持(偵緝字卷第13頁被告警詢受訊人欄之記載,本院卷第220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 三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至被告雖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然本件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逃漏稅捐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罪犯行因而獲有任何犯罪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另被告雖屬富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使附表一、二之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惟該逃漏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故本件尚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而係應 由國稅局依法向營業人核定補徵或追徵稅額之範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稅申│開立年月 │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 │稅額(新臺 │ │ │報期間 │ │ │ │臺幣,單位│幣,單位元│ │ │ │ │ │ │元) │) │ ├───┼────┼─────┼───────┼──────┼─────┼─────┤ │1 │105年 │10508 │大景工程事業有│CV00000000 │743,561 │37,178 │ │ │7、8月份├─────┤限公司 ├──────┼─────┼─────┤ │ │ │10508 │ │CV00000000 │748,306 │37,415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795,883 │39,794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761,004 │38,050 │ │ │ ├─────┼───────┼──────┼─────┼─────┤ │ │ │10508 │易余實業有限公│CV00000000 │897,500 │44,875 │ │ │ ├─────┤司 ├──────┼─────┼─────┤ │ │ │10508 │ │CV00000000 │1,153,000 │57,650 │ │ │ ├─────┼───────┼──────┼─────┼─────┤ │ │ │10508 │茂旺實業有限公│CV00000000 │735,886 │36,794 │ │ │ ├─────┤司 ├──────┼─────┼─────┤ │ │ │10508 │ │CV00000000 │754,880 │37,744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765,664 │38,283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781,060 │39,053 │ │ │ ├─────┼───────┼──────┼─────┼─────┤ │ │ │10508 │順泰鑫國際貿易│CV00000000 │698,552 │34,928 │ │ │ ├─────┤有限公司 ├──────┼─────┼─────┤ │ │ │10508 │ │CV00000000 │754,800 │37,740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677,508 │33,875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785,460 │39,273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778,304 │38,915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785,660 │39,283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577,630 │28,882 │ │ │ ├─────┼───────┼──────┼─────┼─────┤ │ │ │10508 │順發國際貿易有│CV00000000 │885,663 │44,283 │ │ │ ├─────┤限公司 ├──────┼─────┼─────┤ │ │ │10508 │ │CV00000000 │795,650 │39,783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877,652 │43,883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684,951 │34,248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597,305 │29,865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650,481 │32,524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558,153 │27,908 │ │ │ ├─────┼───────┼──────┼─────┼─────┤ │ │ │10508 │鼎威開發工程有│CV00000000 │526,500 │26,325 │ │ │ ├─────┤限公司 ├──────┼─────┼─────┤ │ │ │10508 │ │CV00000000 │702,000 │35,100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 │ │10508 │ │CV00000000 │1,245,000 │62,250 │ │ │ ├─────┼───────┼──────┼─────┼─────┤ │ │ │ │ │小計 │21,618,013│1,080,901 │ ├───┼────┼─────┼───────┼──────┼─────┼─────┤ │2 │105年 │10509(起 │順冠福企業社 │DM00000000 │500,000 │25,000 │ │ │9、10月 │訴書誤載為│ │ │ │ │ │ │份 │10510) │ │ │ │ │ │ │ ├─────┼───────┼──────┼─────┼─────┤ │ │ │10510 │順發國際貿易有│DM00000000 │990,000 │49,500 │ │ │ ├─────┤限公司 ├──────┼─────┼─────┤ │ │ │10510 │ │DM00000000 │1,170,000 │58,500 │ │ │ ├─────┤ ├──────┼─────┼─────┤ │ │ │10510 │ │DM00000000 │135,000 │6,750 │ │ │ ├─────┤ ├──────┼─────┼─────┤ │ │ │10510 │ │DM00000000 │765,000 │38,250 │ │ │ ├─────┤ ├──────┼─────┼─────┤ │ │ │10510 │ │DM00000000 │720,000 │36,000 │ │ │ ├─────┼───────┼──────┼─────┼─────┤ │ │ │ │ │小計 │4,280,000 │214,000 │ ├───┼────┼─────┼───────┼──────┼─────┼─────┤ │3 │105年 │10511 │沅富興有限公司│ED00000000 │507,840 │25,392 │ │ │11、12月├─────┤ ├──────┼─────┼─────┤ │ │份 │10511 │ │ED00000000 │573,750 │28,688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485,000 │24,250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827,708 │41,385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508,000 │25,400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389,944 │19,497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777,600 │38,880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564,320 │28,216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481,750 │24,088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728,064 │36,403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540,739 │27,037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643,380 │32,169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559,495 │27,975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615,000 │30,750 │ │ │ ├─────┤ ├──────┼─────┼─────┤ │ │ │10511 │ │ED00000000 │533,480 │26,674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528,000 │26,400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760,812 │38,041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499,500 │24,975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446,190 │22,310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516,800 │25,840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543,350 │27,168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725,288 │36,264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474,000 │23,700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833,472 │41,674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464,300 │23,215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826,740 │41,337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478,500 │23,925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681,296 │34,065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549,000 │27,450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549,512 │27,476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525,000 │26,250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562,500 │28,125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488,600 │24,430 │ │ │ ├─────┤ ├──────┼─────┼─────┤ │ │ │10512 │ │ED00000000 │374,500 │18,725 │ │ │ ├─────┼───────┼──────┼─────┼─────┤ │ │ │ │ │小計 │19,563,430│978,174 │ ├───┼────┼─────┼───────┼──────┼─────┼─────┤ │ │ │ │ │合計 │45,461,443│2,273,075 │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稅申│開立年月 │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 │稅額(新臺 │ │ │報期間 │ │ │ │幣,單位元) │幣,單位元│ │ │ │ │ │ │ │) │ ├───┼────┼─────┼───────┼─────┼──────┼─────┤ │1 │105年 │10511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414,280 │20,714 │ │ │11、12月│ │ │ │ │ │ │ │份 │ │ │ │ │ │ │ │ │ │ │ │ │ │ ├───┤ ├─────┼───────┼─────┼──────┼─────┤ │2 │ │10511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697,600 │34,880 │ ├───┤ ├─────┼───────┼─────┼──────┼─────┤ │3 │ │10511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793,518 │39,676 │ ├───┤ ├─────┼───────┼─────┼──────┼─────┤ │4 │ │10511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1,072,604 │53,630 │ ├───┤ ├─────┼───────┼─────┼──────┼─────┤ │5 │ │10511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957,788 │47,889 │ ├───┤ ├─────┼───────┼─────┼──────┼─────┤ │6 │ │10511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431,046 │21,552 │ ├───┤ ├─────┼───────┼─────┼──────┼─────┤ │7 │ │10511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585,982 │29,299 │ ├───┤ ├─────┼───────┼─────┼──────┼─────┤ │8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534,580 │26,729 │ ├───┤ ├─────┼───────┼─────┼──────┼─────┤ │9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438,366 │21,918 │ ├───┤ ├─────┼───────┼─────┼──────┼─────┤ │10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594,908 │29,745 │ ├───┤ ├─────┼───────┼─────┼──────┼─────┤ │11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693,400 │34,670 │ ├───┤ ├─────┼───────┼─────┼──────┼─────┤ │12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527,400 │26,370 │ ├───┤ ├─────┼───────┼─────┼──────┼─────┤ │13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530,560 │26,528 │ ├───┤ ├─────┼───────┼─────┼──────┼─────┤ │14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459,048 │22,952 │ ├───┤ ├─────┼───────┼─────┼──────┼─────┤ │15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570,424 │28,521 │ ├───┤ ├─────┼───────┼─────┼──────┼─────┤ │16 │ │10512 │欣曼波有限公司│ED00000000│380,466 │19,023 │ ├───┼────┼─────┼───────┼─────┼──────┼─────┤ │ │ │ │ │小計 │9,681,970 │484,096 │ └───┴────┴─────┴───────┴─────┴──────┴─────┘ 附表三: ┌──┬───────────────┬────────────────┐ │編號│富居公司代表人楊圖基開立不實發│宣 告 刑│ │ │票及幫助逃漏稅期間 │ │ ├──┼───────────────┼────────────────┤ │ 1 │105年7、8月份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楊圖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號所示之不實發票,富居公司負責│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 │ │人楊圖基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附表│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一編號1號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稅。 │ │ ├──┼───────────────┼────────────────┤ │ 2 │105年9、10月份填製如附表一編號│楊圖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2號所示之不實發票,富居公司負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 │ │責人楊圖基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附│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業稅。 │ │ ├──┼───────────────┼────────────────┤ │ 3 │105年11、12月份填製如附表一編 │楊圖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號3號、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 │ │富居公司負責人楊圖基以此不正當│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方式幫助附表一編號3號、附表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