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相彣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練家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588、16229、1623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相彣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相彣,明知改造槍管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懲治走私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不得私自運輸進口,竟基於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0日,自美國網站購入如附表所示屬於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18支後,透過郵寄進口至臺灣。嗣於107年9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07年9月19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郵務股人員發現寄送之包裹內有上揭槍管,而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懲 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 參照)。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陳相彣之供述、被告持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7年9月19日中普業一字第1071015468號函(含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郵件封面)、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調查局107年9月28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內政部108年8月22日內授警字第108087263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108年8月1日台關緝字第1081016258號函為其論述之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美國網站購入如附表所示槍管,並寄送回國,惟堅詞否認有何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私運管制物品犯行,辯稱略以:我有開設公司,進口的東西都是如實申報,進口的是空氣槍管,都是用在特定的空氣槍上,無法用至其他的槍枝上面,不是槍枝的主要組成零件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略以:火藥槍的動能比較高,隨便一支只要能夠擊發至少就有200焦耳,甚至到5、600焦耳都很多, 所以如果以空氣槍20焦耳數與火藥槍的威力相差非常遠,火藥槍的威力打到是皮開肉綻、死亡,空氣槍的威力只有擦破皮、紅腫或不一定會有這些情況,所以火藥槍的零件認定原則與空氣槍,如果兩者用一致的標準來認定顯然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火藥槍和空氣槍不一樣,火藥槍拆下來的零件具有可責性,空氣槍這樣低動能的槍可責性是有問題的,火藥槍與空氣槍的處理,沒有很明確的區別,但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詳細說明空氣槍與火藥槍有何不同,應該怎麼適用,包含零件的部分,提到三個原則,第一就是空氣槍最大的特徵就是具有可調性,工廠設計出來後,他設計的焦耳數與動能要到多少要看製造的理念,甚至製造出來以後也可以就是因為這個可調節性,所以必須做不同的處理,如果這些槍因為具有很簡易的可調性,他的零件就不能任意的用零件來處理,除非能證明這些零件自始至終就是要用在具有殺傷力的槍械上面才可能認罪,套在本件的情況下,本件的火藥槍有送請刑事局鑑定,其鑑定殺傷力極低,且他裝了兩次才裝置起來,表示這個槍管具有特殊性,只能裝在airforce的槍枝上,且打出來據刑事局的結論是動能甚微,根本不具有殺傷力,且無證據證明此槍管可以裝在別的具有殺傷力的槍枝上,所以依照上開判決來看,本件扣案槍管並不具有殺傷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判處持有這19支具有來福線的槍管無罪,不能因為槍管具有來福線或者是那一類型的槍管就直接認定他是主要組成零件,不能單以持有空氣槍的槍管,來認定持有主要組成零件罪,本件我們認為並無証據証明被告要把槍管裝在具有殺傷力的槍枝上,當初被告進口槍枝的時候,外國廠商是有提供報告,他是低於20焦耳的射擊動能,這個槍枝自始非管制槍枝,這個主要零件既然不是自始供具有殺傷力槍枝使用,不會構成該條犯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 同樣是空氣槍案件,縱使當時鑑定認為具有殺傷力依然判決無罪,理由認為既然合法進口,合理的信賴外國廠商出具的報告,認為是無殺傷力的,本案的情況也是一樣的,外國廠商檢附了系爭槍枝不具殺傷力的動能,就被告來說主觀上就不具有這樣的犯罪故意,應諭知被告無罪判決等語。經查:(一)被告於107年9月10日,自美國網站購入如附表所示槍管18支後,透過郵寄進口至臺灣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16229卷第21頁至第27頁),復有國際郵包蒐證相片 、顛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7年9月19日中普業一字第1071015468號函暨檢附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國際郵包封面影本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71頁至第74頁),並有附表所示槍管18支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自美國網站購入運輸來臺之槍管18支,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其中①槍管5支(盒外標籤均標示「AirForce Airguns U1073 24”.25cal Walther Heavy Barrel」),均係槍管內徑為0.25英吋(約6.35公厘)、長 度24英吋(約61公分),並具10條右旋來復線之空氣槍長槍管;②槍管4支(盒外標籤均標示「AirForce Airguns U1030 18”.22cal Walther Heavy Barrel」),均係槍 管內徑為0.22英吋(約5.5公厘)、長度18英吋(約46公 分),並具12條右旋來復線之空氣槍長槍管;③槍管8支 (盒外標籤均標示「AirForce Airguns U103 224”.22cal Walther Heavy Barrel」),均係槍管內徑為0.22英吋(約5.5公厘)、長度24英吋(約61公分),並具12條右 旋來復線之空氣槍長槍管;④槍管1支(盒外標籤標示「AirForce Airguns U1094 18”.22cal Walther Heavy Barrel 12mm」),係槍管內徑為0.22英吋(約5.5公厘)、 長度18英吋(約46公分),並具12條右旋來復線之空氣槍長槍管,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9月28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見他卷第75頁至第77頁) 。又檢察官復將前開槍管18支函詢內政部結果,據內政部函覆稱:送鑑槍管18支,均屬該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亦有內政部108年8月22日內授警字第1080872630號函在卷可查(見偵14588卷第41頁至第42頁)。 (三)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目的在於杜絕有危險性之武器,禁止私人持有,避免引起治安事件。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對象均係以客觀上有殺傷力,有造成其他法益危險之槍砲彈藥刀械為限,此觀同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對於槍砲彈藥刀械之定義規定至為顯然。而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項之立法意旨則係為防制不法分子,利用化整為零方式分批製造、持有前揭槍砲彈藥以規避查覺及處罰,乃對於情節較輕之製造、持有主要組成零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行為亦明文增列處罰規定,兩者不論從解釋方法或立法目的而論均屬相同,此由同條例第4 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第2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 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之法條內涵,亦能明白。則解釋同條例第13條之槍彈主要組成零件時,自亦應依此意旨;易言之,未經許可所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須自始即供製造管制槍枝使用,且應具備在組合完整槍砲後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倘該槍砲無法發射子彈,或子彈動能不足,未具殺傷力,對於社會秩序之維護及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而言,自無危險性,不得論以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否則如謂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之行為須以該槍砲於客觀上具有殺傷力為限,而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反不須限於經組合成槍砲後須具備殺傷力為要件,顯有輕罪重罰,致法律適用顯失平衡。從而,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如為槍身、槍管、滑套時,應僅限於客觀上性能正常,且經組合成完整之槍砲後能發揮正常槍枝功能,並具有殺傷力為限,始有規範處罰之必要,倘未具殺傷力,即不具危險性,實與市售僅供組成玩具槍使用之零件無異,並無管制之必要,自非屬該條例所規範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對象。 (四)查被告庭呈型號AirForce編號10898號空氣槍1支,經併同扣案槍管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該局鑑定,其高壓鋼瓶雖可供組裝於該槍枝上,惟依送鑑時之現狀,鋼瓶之氣嘴貼合於銅座致無法出氣,經調整氣嘴之長度及位置,始可發揮其出氣功能。將調整過氣嘴之鋼瓶組裝於該槍枝進行測試,經壓扣扳機釋放撞鐵,發現撞鐵力道不足以推動氣嘴使鋼瓶出氣,故將簧力調節轉輪調至最大限度以提升撞鐵力道,再次測試,鋼瓶可出氣,惟出氣量仍不足,無法將口徑5.5mm(0.22吋)鉛彈丸發射出槍口,是以該 槍枝動能甚微,無法供本局換裝其他扣案槍管進行動能測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4日刑鑑字第1090085096號函暨所附影像18張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7頁至第351頁)。而依我國目前認定槍枝具有殺傷力係以 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到20焦耳/平方公分始足以穿入人體 皮肉層為標準,依上開鑑定結果認定本件扣案槍管及被告所庭呈與前開槍管同廠牌之空氣槍所發射子彈之動能甚微,未能達到具有殺傷力之程度。則依卷內現存證據,顯不足以證明扣案槍管可供組裝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又被告同批所進口扣案槍枝6支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結果:①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 口徑0.22吋空氣槍,為俄羅斯EDgun廠製,槍號為3287, 以釋放氣缸內氣體為發射動力(預先灌氣)經測試,其發射動能甚微,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②送鑑空氣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口徑0.22吋空氣槍,為俄羅斯EDgun廠製,槍號為3625,以釋放氣缸內氣體為 發射動力(預先灌氣),經測試,其發射動能甚微,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③送鑑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口徑0.30吋空氣槍,為瑞典FX airguns 廠製,槍號為fxl79747,以釋放氣缸內氣體為發射動力(預先灌氣),經測試,其發射動能甚微,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④送鑑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口徑0.25吋空氣槍,為俄羅斯EDgun廠製,槍號為1585,以釋放氣缸內氣體為發射動力(預先灌氣),經測 試,其發射動能甚微,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⑤送鑑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口徑0.25吋 空氣槍,為俄羅斯EDgun廠製,槍號為1625,以釋放氣缸 內氣體為發射動力(預先灌氣),經測試,其發射動能甚微,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⑥送鑑瓦斯槍1枝(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 中彈丸(直徑11.992mm、質量7.066g)最大發射速度為56.9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1.4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 能為10.0焦耳/平方公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23887號鑑定書附卷可查(見他 卷第215頁至第221頁)。上開槍枝鑑定後或發射動能甚微或單位面積動能未達20焦耳/平方公分,均不具殺傷力, 與被告辯解進口槍枝及槍管均係遊戲低動能槍枝、零件相符。依上開法條說明,扣案之18支槍管自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五)製造空氣槍販賣行為之可罰性,係取決於所製造販賣之空氣槍是否具有殺傷力。而認定是否具有殺傷力,係以製造販賣時之槍枝客觀動能為標準,並非以槍體構造本身所能達到之動能最大值為準。析述之:㈠空氣槍的禁制要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以可 發射金屬或子彈而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為規範標的。其所謂殺傷力,亦係以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槍械具殺傷力之基準,具體而言,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之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即認有殺傷力。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之空氣槍,係指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而所發射之金屬或子彈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具有殺傷力者。如射擊彈丸之單位面積動能未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之空氣槍,則不具有殺傷力,即非屬上揭條例管制之違禁物,屬得於市面流通之休閒娛樂商品。是以空氣槍是否有危害安全而認具有殺傷力,應以該空氣槍當時客觀上能否射擊出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之金屬彈丸為斷,並不考慮其設計、構造或材質所能達成之物理上「潛在動能」。蓋因該「潛在動能」在當初並不現實存在,如不能客觀射擊出單位面積動能逾20焦耳之金屬彈丸,即不存在立法者所欲防範之危害安全之危險。倘若以該空氣槍之設計、構造或材質為基礎予以更動或修改,甚或變更使用方法,將原本之潛在動能變更為現實動能,因而產生危害安全之危險者,已屬另一製造(改造)行為,已不同於原先之製造(創製)行為,二不同之製造行為所產生危害安全之危險性既不相同亦不相續,自不能併以認為前後不同之製造行為均屬應罰之製造禁制空氣槍行為。㈡空氣槍係通過壓縮空氣而產生動能以推動彈丸,其壓縮空氣產生動能的模式,大抵可分為彈簧式空氣槍及預蓄式空氣槍(預壓縮氣體氣槍)二種。彈簧式空氣槍係擊發後才開始壓縮空氣;預蓄式空氣槍則是利用槓桿活塞或外部氣源先將空氣壓縮在槍內之儲氣腔或氣瓶(簡稱氣室)以取代用壓縮彈簧推動活塞產生氣壓動能之方式。不論彈簧式空氣槍或預蓄式空氣槍,其動能強弱均取決於氣體壓縮程度、槍身氣密程度與彈丸固定程度,而此皆可藉由槍身設計與內部配件(最明顯即彈簧式空氣槍的壓縮彈簧強度,預蓄式空氣槍則繫於擊錘力度與出氣閥門口徑)予以強化或弱化。故在判斷製造空氣槍行為之可罰性,應整體考慮行為人在槍身設計與內部配件的使用,不能逕以空氣槍本身物理結構所能達到之最大動能評斷其是否具有殺傷力。否則,市面流通之進口空氣槍,若出口國家所允許之法定動能較我國高者,除非進口業者向原廠整批特別訂製符合我國動能標準之空氣槍,不然亦僅能從既有出廠之空氣槍,以類似增加洩氣裝置或減緩氣衝流量或更換內部配件等非永久不可回復之變更以弱化空氣槍動能。此由被告所提出內政部100年9月20日內授警字第1000872062號函示:「旨揭槍枝經降低動能,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如未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該槍枝非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砲,進口毋須申請本部許可;如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該 槍枝屬前開條例管制之槍砲,其進口應由經許可經營『槍砲彈藥刀械輸出入貿易業』廠商向本部申請許可。」可證。足見主管機關並未要求任何降低動能之方式,亦未提示須以永久不可回復性之動能降低為必要,蓋若消費者購入後回復原廠設定致具有殺傷力時,係屬另外之製造(改造)行為之可罰性問題。㈢從空氣槍的禁制要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製造行為定義、空氣槍的動能機制與空氣槍進口的應經許可情形,堪認製造(創製)空氣槍販賣之行為可罰性,應以製造販賣當時之空氣槍整體設計與使用配件以鑑認其是否具有殺傷力為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上字第187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檢察官以扣案槍管縱使安裝於被告提供之槍枝不具殺傷力,然不代表扣案槍管不能作為其他符合管制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等語,顯與上開判決意旨相違,無從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另上開內政部108年8月22日內授警字第1080872630號函認定扣案槍管係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乙節,並未以該等槍枝零件組裝後是否具有殺傷力等因素加以憑斷,自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所運輸扣案之槍管自始即供製造管制槍枝使用,且組合完整槍砲後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核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範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內涵有間,自難論以該條例第13條第1項之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又扣案槍管 既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之槍砲主要 組成零件,自亦不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罪。 (七)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陳同心,待證事實:空氣槍可否藉由修改細部結構而改變性能狀態?改變哪些零件可改變子彈射擊動能?修改方式為何?所須工具?空氣槍經修改後,其影響動能的影響程度,可達之比例為若干?數值為若干?系爭空氣槍槍管可以裝飾在何型號之空氣槍上?上開空氣槍之預設動能為若干?裝置完畢後可否再更動其動能?系爭空氣槍槍管來復線之作用為何?有來復線之空氣槍槍管,是否必裝置於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上,然本件被告未構成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私運管制物品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證人陳同心欲證明之待證事實,亦與本件犯罪事實構成要件無關,核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私運管制物品之犯行,公訴人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犯罪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1 │Airguns U1073 24 │5支 │ ├──┼─────────┼──┤ │2 │Airguns U1030 18 │4支 │ ├──┼─────────┼──┤ │3 │Airguns U1032 24 │8支 │ ├──┼─────────┼──┤ │4 │Airguns U1094 18 │1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