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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81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逸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齡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42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柯齡蘭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柯齡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柯齡蘭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1429號
    被      告  蔡貴萍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0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齡蘭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貴萍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號1 樓洋鴻有限公司(
    下稱洋鴻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蔡貴萍於民國104 年間
    ,經友人介紹認識柯齡蘭,竟與柯齡蘭為下列行為:
  ㈠蔡貴萍明知自105 年9 月起迄106 年12月止,洋鴻公司未實
    際向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期將公司)、亞洲鎰森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亞洲鎰森公司)、睿煋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睿煋公司)及維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維泓公司)等
    4 家營業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進貨,竟與柯齡蘭共同基於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由柯齡蘭取得如
    附表一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945 萬4080元,稅額47萬2704元,交予蔡貴萍充當洋公司
    之進項憑證,而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2 期營業稅額計5 萬32
    52元,蔡貴萍並支付如附表一所示購買統一發票之價金予柯
    齡蘭,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
    及正確性。
  ㈡蔡貴萍明知自105 年10月起至106 年12月間止,洋鴻公司並
    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與柯齡蘭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
    二個月為一期,由蔡貴萍依柯齡蘭之指示,以洋鴻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1紙,銷售額合計83
    8 萬9010元,交付予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涂公司)、
    睿煋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圓公司)、傑瑞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傑瑞公司)、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
    立杰公司)及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銳綸公司)等6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睿煋公司及涂公司未提
    出扣抵銷項稅額,其餘營業人則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美圓公司、傑瑞公司、康立杰公司
    、銳綸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21萬99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蔡貴萍於本署│1. 被告蔡貴萍為洋鴻公司負責人之 │
│    │偵查中之自白    │   事實。                       │
│    │                │2.被告柯齡蘭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予被│
│    │                │   告蔡貴萍後,被告蔡貴萍再依被 │
│    │                │   告柯齡蘭之指示,開立相對應之 │
│    │                │   不實統一發票,被告蔡貴萍並支 │
│    │                │   付進項統一發票銷售額百分之1  │
│    │                │   至4 不等之佣金予被告柯齡蘭之 │
│    │                │   事實。                       │
│    │                │3.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皆無實│
│    │                │  際貨物交易及金錢收付之事實。  │
│    │                │4.被告蔡貴萍及柯齡蘭至財政部中區│
│    │                │  國稅局說明時,所提供之合約書、│
│    │                │  送貨單及現金支出證明單等資料,│
│    │                │  皆係被告柯齡蘭於事後準備,交由│
│    │                │  被告蔡貴萍簽名之事實。        │
├──┼────────┼────────────────┤
│2   │被告柯齡蘭於本署│1.被告柯齡蘭自105 年10月27日起至│
│    │偵查中之自白    │  106 年12月25日止為康立杰公司之│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2.被告蔡貴萍有匯錢給伊,是購買發│
│    │                │  票的錢,伊拿到後,就轉給虛開發│
│    │                │  票的公司之事實。              │
│    │                │3. 洋鴻公司因為要增加營業額,所 │
│    │                │  以有開發票給沒有實際交易的美圓│
│    │                │  公司、傑瑞公司、睿煋公司、康立│
│    │                │  杰公司、銳綸公司              │
├──┼────────┼────────────────┤
│  3 │證人王明蓮於偵查│證明被告蔡貴萍於 106 年 10 月 18│
│    │中結證證述及所提│日接受國稅局談話後,提供洋鴻公司│
│    │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出售貨物予傑瑞公司之出貨單總金額│
│    │匯款申請書(兼取│為53萬4462元,並提供傑瑞公司於10│
│    │款憑條)影本    │6 年4 月7 日匯款50萬元予洋鴻公司│
│    │                │之證明,該筆銀行明細資料原備註為│
│    │                │「陳翠蟬」,實係被告蔡貴萍向證人│
│    │                │王明蓮借款,由王明蓮與陳翠蟬前往│
│    │                │新光銀行水湳分行匯款至洋鴻公司山│
│    │                │銀行中工分行帳戶,並非傑瑞公司所│
│    │                │支付之事實。                    │
├──┼────────┼────────────────┤
│4   │證人即傑瑞公司負│證稱:傑瑞公司與洋鴻公司之交易係│
│    │責人林志勳於偵查│被告柯齡蘭所介紹,被告柯齡蘭請伊│
│    │中具結之證述    │跟洋鴻公司之「蔡先生」聯絡,伊不│
│    │                │知道「蔡先生」之全名,因為伊比較│
│    │                │急著要貨,所以送貨過來時有連同合│
│    │                │約書及出貨單一起簽,伊則支付現金│
│    │                │予對方,並讓對方簽現金簽收單,伊│
│    │                │沒有注意「蔡先生」當場是否簽「蔡│
│    │                │貴萍」的名字等語。惟證人林志勳遲│
│    │                │未提供「蔡先生」之聯絡方式以佐其│
│    │                │說,且被告蔡貴萍已坦承未與傑瑞公│
│    │                │司交易,是證人林志勳所述是否屬實│
│    │                │,尚有疑義。                    │
├──┼────────┼────────────────┤
│5   │證人即維泓公司負│證稱:洋鴻公司向維泓公司購買刮鬍│
│    │責人黃文進於偵查│刀、乳劑及洗髮精等物,貨收到後有│
│    │中之證述        │部分是支付現金,部分是開立支票,│
│    │                │付現及開支票各半,支票伊是存入臺│
│    │                │灣銀行帳戶等語。惟依證人黃文進當│
│    │                │庭所提供之合約書、銷貨單及現金支│
│    │                │出證明單所載,該等銷貨均係以現金│
│    │                │支付,核與證人黃文進所述以支票支│
│    │                │付乙情不符,又證人黃文進針對多數│
│    │                │問題均不予回答,亦未說明其不作證│
│    │                │之原因,除提供制式表單外,針對簽│
│    │                │約對象、送貨人員、交易流程等問題│
│    │                │均無法回答,是證人黃文進所述,是│
│    │                │否屬實,尚有疑義。              │
├──┼────────┼────────────────┤
│6   │證人即期將公司、│證稱:伊認識被告柯齡蘭,但不認識│
│    │睿煋公司實際負責│被告蔡貴萍,伊有賣文具用品予洋鴻│
│    │人詹木松於偵查中│公司,是被告柯齡蘭代表洋鴻公司向│
│    │具結之證述      │伊購貨,與洋鴻公司之交易都是跟被│
│    │                │告柯齡蘭聯絡,被告柯齡蘭會自己來│
│    │                │臺北載貨,並支付現金予伊云云。惟│
│    │                │證人詹木松所述,顯與被告柯齡蘭所│
│    │                │供不符,是證人詹木松所述是否屬實│
│    │                │,尚有疑義。                    │
├──┼────────┼────────────────┤
│  7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證明陳翠蟬於 106 年 4 月 7 日匯 │
│    │部108 年1 月21日│款50萬元至洋鴻公司,並非傑瑞公司│
│    │玉山個(集中)字│匯款之事實。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及所附解付匯款備│                                │
│    │查簿            │                                │
├──┼────────┼────────────────┤
│8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巫松銘為期將公司名義負責人、鍾永│
│    │署檢察官 106 年 │南為睿煋公司名義負責人,期將公司│
│    │度偵字第 13061  │及睿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證人詹│
│    │號、 107 年度偵 │木松,證人詹木松曾以期將公司及睿│
│    │字第 1796 號起訴│煋公司進行虛偽交易之事實。      │
│    │書及不起訴處分書│                                │
│    │各 1 份         │                                │
├──┼────────┼────────────────┤
│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亞洲鎰森公司與洋鴻公司間無實際交│
│    │署檢察官 107 年 │易之事實。                      │
│    │度偵字第 3498 號│                                │
│    │起訴書          │                                │
├──┼────────┼────────────────┤
│10  │洋鴻公司玉山銀行│被告蔡貴萍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購買│
│    │帳號000000000000│統一發票之款項予被告柯齡蘭之子丁│
│    │7 號帳戶交易明細│健隆之事實。                    │
│    │表、蔡貴萍玉山銀│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1176號交易明細表│                                │
│    │、玉山銀行個金集│                                │
│    │中部107 年9 月10│                                │
│    │日玉山個( 集中) │                                │
│    │字第1070032239號│                                │
│    │函暨所附客戶基本│                                │
│    │資料表及交易明細│                                │
│    │、個人戶籍資料、│                                │
│    │二親等資料查詢結│                                │
│    │果              │                                │
├──┼────────┼────────────────┤
│11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洋鴻公司因從事上開虛偽交易,共逃│
│    │(含冒退稅額)應補│漏5 萬3252元營業稅之事實。      │
│    │徵稅額及漏稅額計│                                │
│    │算表、營業人銷售│                                │
│    │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
│    │清單            │                                │
├──┼────────┼────────────────┤
│ 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明洋鴻公司因取得上開不實發票,│
│    │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逃漏5 萬3252元營業稅,並已繳納完│
│    │額繳款書、違章案│畢之事實。                      │
│    │件罰鍰繳款書、  │                                │
│    │105 年度營利事業│                                │
│    │所得稅核定稅額繳│                                │
│    │款書            │                                │
├──┼────────┼────────────────┤
│13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被告蔡貴萍為洋鴻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請書、營業人設立│。                              │
│    │事項表、洋鴻公司│                                │
│    │設立登記表、公司│                                │
│    │章程、股東同意書│                                │
├──┼────────┼────────────────┤
│1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告柯齡蘭表示康立杰公司向被告蔡│
│    │桃園分局訪談、約│貴萍購買影印紙及工業用紙,貨物係│
│    │談筆錄、統一發票│由洋鴻公司直接送貨,被告柯齡蘭並│
│    │影本、洋鴻公司出│交付票面金額合計為153 萬3787元之│
│    │貨單及支票影本  │支票予洋公司,支票到期前因收到│
│    │                │客戶款項,故直接用現金將支票換回│
│    │                │來,所以是以現金支付貨款等語,惟│
│    │                │康立杰公司址設桃園市,購買貨物後│
│    │                │既已開立抬頭為洋鴻公司之支票支付│
│    │                │貨款,衡情康立杰公司只需將現金存│
│    │                │入其支票帳戶以供支票兌現即可,豈│
│    │                │有於事後持大筆現金至址設臺中市之│
│    │                │洋鴻公司支付貨款,再取回原開立支│
│    │                │票之理,是洋鴻公司與康立杰公司間│
│    │                │是否確有貨物及款項之收付,顯有可│
│    │                │疑。                            │
├──┼────────┼────────────────┤
│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期將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洋│
│    │107 年 8 月 27  │鴻公司之事實。                  │
│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
│    │第 0000000000A  │                                │
│    │號函暨所附刑事案│                                │
│    │件移送書、查緝案│                                │
│    │件進銷分析表    │                                │
├──┼────────┼────────────────┤
│16  │洋鴻公司出貨單、│被告蔡貴萍於 106 年 10 月 18 日 │
│    │洋鴻公司存摺影本│接受國稅局談話後,提供洋鴻公司出│
│    │ (詳國稅局告發卷│售貨物予傑瑞公司之出貨單總金額為│
│    │第533 、534 、  │53萬4462元,並提供傑瑞公司於106 │
│    │537 、538 頁) 、│年4 月7 日匯款50萬元予洋鴻公司之│
│    │洋鴻公司玉山銀行│證明,惟該筆銀行明細資料原備註為│
│    │交易明細1 紙    │「陳翠蟬」,係遭被告柯齡蘭修改成│
│    │                │「傑瑞科技」,佯以該筆款項係傑瑞│
│    │                │公司所支付之事實。              │
├──┼────────┼────────────────┤
│17  │證人黃文進於偵查│依被告蔡貴萍所述,該買賣契約書及│
│    │中提供之買賣契約│銷貨單上之洋鴻公司大、小章,並非│
│    │書、銷貨單      │洋鴻公司所有,應係被告柯齡蘭自行│
│    │                │刻印使用之事實。                │
├──┼────────┼────────────────┤
│18  │康立杰公司變更登│被告柯齡蘭自 105 年 10 月 27 日 │
│    │記表            │起至 106 年 12 月 25 日止為康立 │
│    │                │杰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          │
├──┼────────┼────────────────┤
│19  │對話譯文及錄音檔│被告柯齡蘭與不明人士至被告蔡貴萍│
│    │1 份            │工作處,就上開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進│
│    │                │行串證之事實。                  │
├──┼────────┼────────────────┤
│ 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107 年 5 月 30  │                                │
│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
│    │0000000000 號刑 │                                │
│    │事告發書及附件  │                                │
└──┴────────┴────────────────┘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之規
    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
    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
    計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
    一種(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非字第 389 號判決參照)。復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792
    號、 94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判決參照)。次按刑法修正刪
    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
    ,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
    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
    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是自其行
    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
    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
    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明定,營業人除
    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
    次期開始 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 11 月之 15 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
    ,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
    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
    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字第 43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蔡貴萍、柯齡蘭
    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為,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41 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嫌;被告蔡貴萍、柯齡蘭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
    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柯齡蘭雖非稅捐稽徵法規定之
    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惟因其與具
    有該身分之被告蔡貴萍共同實行犯罪,請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以共犯論處。被告蔡貴萍、柯齡蘭所為如附表二所
    示各期內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申報(即每二個月)期
    間所為作為認定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
    罪數;又被告蔡貴萍及柯齡蘭於附表二所示各期間所為,係
    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從一
    較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之商業負責人明知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蔡貴萍、柯齡蘭所犯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罪、商
    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 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旭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洋鴻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編號  │開立年│交易對象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購買統一發票│
│      │月    │                │          │          │        │價金之計算及│
│      │      │                │          │          │        │金額        │
├───┼───┼────────┼─────┼─────┼────┼──────┤
│1     │10510 │亞洲鎰森國際貿易│DM00000000│658,000   │32,900  │200 萬元    │
├───┼───┤有限公司        ├─────┼─────┼────┤*4%=8萬元   │
│2     │10510 │                │DM00000000│700,000   │35,000  │            │
├───┼───┤                ├─────┼─────┼────┤            │
│3     │10510 │                │DM00000000│644,000   │32,200  │            │
├───┼───┼────────┼─────┼─────┼────┤            │
│      │      │小計            │共3紙     │2,002,000 │100,100 │            │
├───┼───┼────────┼─────┼─────┼────┼──────┤
│4     │10511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ED00000000│624,000   │31,200  │150 萬元    │
├───┼───┤公司            ├─────┼─────┼────┤*2%=3萬元   │
│5     │10511 │                │ED00000000│585,000   │29,250  │            │
├───┼───┤                ├─────┼─────┼────┤            │
│6     │10511 │                │ED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      │      │小計            │共3紙     │1,509,000 │75,450  │            │
├───┼───┼────────┼─────┼─────┼────┼──────┤
│7     │10601 │睿煋興業有限公司│MP00000000│644,000   │32,200  │200 萬元    │
├───┼───┤                ├─────┼─────┼────┤*1%=2萬元   │
│8     │10601 │                │MP00000000│560,000   │28,000  │            │
├───┼───┤                ├─────┼─────┼────┤            │
│9     │10602 │                │MP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10    │10602 │                │MP00000000│378,000   │18,900  │            │
├───┼───┼────────┼─────┼─────┼────┤            │
│      │      │小計            │共4紙     │2,002,000 │100,100 │            │
├───┼───┼────────┼─────┼─────┼────┼──────┤
│11    │10603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NE00000000│252,000   │12,600  │190 萬元    │
├───┼───┤公司            ├─────┼─────┼────┤*1%=1萬 9000│
│12    │10603 │                │NE00000000│248,080   │12,404  │元          │
├───┼───┤                ├─────┼─────┼────┤            │
│13    │10603 │                │NE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14    │10604 │                │NE00000000│375,000   │18,750  │            │
├───┼───┤                ├─────┼─────┼────┤            │
│15    │10604 │                │NE00000000│380,000   │19,000  │            │
├───┼───┤                ├─────┼─────┼────┤            │
│16    │10604 │                │NE00000000│266,000   │13,300  │            │
├───┼───┼────────┼─────┼─────┼────┤            │
│      │      │小計            │共6紙     │1,941,080 │97,054  │            │
├───┼───┼────────┼─────┼─────┼────┼──────┤
│17    │10611 │維泓國際有限公司│QS00000000│475,000   │23,750  │200 萬元    │
├───┼───┤                ├─────┼─────┼────┤*1.5%=3萬元 │
│18    │10611 │                │QS00000000│261,000   │13,050  │            │
├───┼───┤                ├─────┼─────┼────┤            │
│19    │10612 │                │QS00000000│654,000   │32,700  │            │
├───┼───┤                ├─────┼─────┼────┤            │
│20    │10612 │                │QS00000000│225,000   │11,250  │            │
├───┼───┤                ├─────┼─────┼────┤            │
│21    │10612 │                │QS00000000│385,000   │19,250  │            │
├───┼───┼────────┼─────┼─────┼────┤            │
│      │      │小計            │共5紙     │2,000,000 │100,000 │            │
├───┼───┼────────┼─────┼─────┼────┼──────┤
│      │      │合計            │合計21紙  │9,454,080 │472,704 │17萬9000元  │
└───┴───┴────────┴─────┴─────┴────┴──────┘
附表二
洋鴻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編號  │開立年│交易對象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是否│
│      │月    │            │          │        │        │扣抵│
│      │      │            │          │        │        │    │
├───┼───┼──────┼─────┼────┼────┼──┤
│1     │10510 │涂事業有限│DM00000000│590,000 │29,500  │否  │
├───┼───┤公司        ├─────┼────┼────┼──┤
│2     │10510 │            │DM00000000│708,000 │35,400  │否  │
├───┼───┤            ├─────┼────┼────┼──┤
│3     │10510 │            │DM00000000│693,250 │34,663  │否  │
├───┼───┼──────┼─────┼────┼────┼──┤
│      │      │小計        │共3紙     │1,991,25│99,563  │    │
│      │      │            │          │        ││      ││  │
│      │      │            │          │        │        │    │
├───┼───┼──────┼─────┼────┼────┼──┤
│4     │10512 │睿煋興業有限│ED00000000│900,000 │45,000  │否  │
├───┼───┤公司        ├─────┼────┼────┼──┤
│5     │10512 │            │ED00000000│600,000 │30,000  │否  │
├───┼───┤            ├─────┼────┼────┼──┤
│6     │10512 │            │ED00000000│498,000 │24,900  │否  │
├───┼───┼──────┼─────┼────┼────┼──┤
│      │      │小計        │共3紙     │        │99,900  │    │
│      │      │            │          │1,998,00││      ││  │
│      │      │            │          │        │        │    │
├───┼───┼──────┼─────┼────┼────┼──┤
│7     │10602 │美圓國際有限│MP00000000│450,000 │22,500  │是  │
├───┼───┤公司        ├─────┼────┼────┼──┤
│8     │10602 │            │MP00000000│390,000 │19,500  │是  │
├───┼───┤            ├─────┼────┼────┼──┤
│9     │10602 │            │MP00000000│300,000 │15,000  │是  │
├───┼───┤            ├─────┼────┼────┼──┤
│10    │10602 │            │MP00000000│390,000 │19,500  │是  │
├───┼───┼──────┼─────┼────┼────┼──┤
│      │      │小計        │共4紙     │        │76,500  │    │
│      │      │            │          │1,530,00││      ││  │
│      │      │            │          │        │        │    │
├───┼───┼──────┼─────┼────┼────┼──┤
│11    │10603 │傑瑞科技有限│NE00000000│172,710 │8,636   │是  │
├───┼───┤公司        ├─────┼────┼────┼──┤
│12    │10603 │            │NE00000000│168,150 │8,408   │是  │
├───┼───┤            ├─────┼────┼────┼──┤
│13    │10603 │            │NE00000000│168,150 │8,408   │是  │
├───┼───┼──────┼─────┼────┼────┼──┤
│14    │10604 │康立杰國際有│NE00000000│349,125 │17,456  │是  │
├───┼───┤限公司      ├─────┼────┼────┼──┤
│15    │10604 │            │NE00000000│349,125 │17,456  │是  │
├───┼───┤            ├─────┼────┼────┼──┤
│16    │10604 │            │NE00000000│377,500 │18,875  │是  │
├───┼───┤            ├─────┼────┼────┼──┤
│17    │10604 │            │NE00000000│385,000 │19,250  │是  │
├───┼───┼──────┼─────┼────┼────┼──┤
│      │      │小計        │共7紙     │        │98,489  │    │
│      │      │            │          │1,969,76││      ││  │
│      │      │            │          │        │        │    │
├───┼───┼──────┼─────┼────┼────┼──┤
│18    │10612 │銳綸數位股份│QS00000000│200,000 │10,000  │是  │
├───┼───┤有限公司    ├─────┼────┼────┼──┤
│19    │10612 │            │QS00000000│300,000 │15,000  │是  │
├───┼───┤            ├─────┼────┼────┼──┤
│20    │10612 │            │QS00000000│200,000 │10,000  │是  │
├───┼───┤            ├─────┼────┼────┼──┤
│21    │10612 │            │QS00000000│200,000 │10,000  │是  │
├───┼───┼──────┼─────┼────┼────┼──┤
│      │      │小計        │共4紙     │900,000 │45,000  │    │
├───┼───┼──────┼─────┼────┼────┼──┤
│      │      │合計        │合計21紙  │        │419,452 │    │
│      │      │            │          │8,389,01││      ││  │
│      │      │            │          │        │        │    │
├───┼───┼──────┼─────┼────┼────┼──┤
│      │      │            │已扣抵金額│        │219,989 │    │
│      │      │            │合計      │4,399,76││      ││  │
│      │      │            │          │        │        │    │
└───┴───┴──────┴─────┴────┴────┴──┘
附表三
洋鴻公司各期逃漏稅捐金額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逐期計算虛進虛銷( 含冒退稅額) 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
┌──┬───────┬────────┐
│編號│期別          │逃漏稅捐金額    │
├──┼───────┼────────┤
│1   │105年9至10月  │537             │
├──┼───────┼────────┤
│2   │106年11至12月 │52,715          │
├──┼───────┼────────┤
│    │合計          │53,252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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