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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超專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黃巧宜
被告
智笙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亦辰
被告
王璿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174、22076 、23792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巧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璿輔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超專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智笙工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巧宜、王璿輔於本案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本案被告等均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8174號
                                  108年度偵字第22076號
                                  108年度偵字第23792號
    被     告  超專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3
    代  表  人
    被      告  黃巧宜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3
                        居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智笙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南投縣○○鄉○○路0段000○0號1
                       (業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為解散登
                         記)
    代  表  人  林奕辰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
    被      告  王璿輔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巧宜係超專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超專公司)之董事即負責
    人,且斯時亦為智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智笙公司;業已於
    105 年 12 月解散。於民國 103 年 4 月 7 日至 10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登記董事為黃月菊;於 104 年 3 月 26 日至
    105 年 5 月 18 日間公司登記董事為李哲維;105 年 5 月
    19 日至解散日之公司登記董事為林奕辰)之實際負責人;
    王璿輔為延輔企業社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黃巧宜、王璿輔
    竟為下列犯行:
(一)緣於 103 年 10 月間,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
    公司)辦理「虎尾糖廠103/104年期製糖工廠用水處理操作
    等作業」標案(下稱上開用水處理操作等作業標案)之公開
    招標,採最低標方式決標,且於 103 年 10 月 13 日上網
    公告。黃巧宜、王延輔雖明知超專公司、智笙公司並無得標
    意願,然為使本案採購招標能達到最低參標廠商 3 家之限
    制門檻而順利使延輔企業社取得標案,即與黃巧宜、王璿輔
    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巧宜
    購買附表一編號 1 、 2 所示郵政匯票,而分別作為延輔企
    業社、超專公司擔保金,並由黃巧宜現場支付現金新臺幣(
    下同) 8 萬 3000 元作為智笙公司擔保金;再由黃巧宜製
    作延輔企業社、超專公司、智笙公司等投標文件,並於附表
    二編號 1 、 3 、 4 所示時間而提出超專公司、智笙公司
    、延輔企業社投標文件及押標金而共同參與投標而藉以虛增
    投標廠商數目,製造競爭之假象,致使招標單位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誤信投標廠商超專公司、智笙公司及延輔企業社乃
    各自獨立之不同廠商,且標案確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競爭,而於 103 年 10 月 27 日開標,並由延輔企業社以
    150 萬元決標,使開標因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緣於 103 年 10 月間,台糖公司辦理「虎尾糖廠103/104年
    期蒸發罐除垢等工作」標案(下稱上開蒸發罐除垢等工作標
    案)之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方式決標,並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公告。黃巧宜、王璿輔均明知智笙公司並無真實投標
    意願,然為求使延輔企業社順利取得標案,黃巧宜、王璿輔
    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巧宜購
    買附表三編號 1 、 2 所示郵政匯票而分別作為延輔企業社
    、智笙公司擔保金;並黃巧宜製作延輔企業社、智笙公司等
    投標文件,並由黃巧宜於附表四編號 2 、 3 時間提出投標
    文件及押標金而共同參與投標而藉以虛增投標廠商數目,製
    造競爭之假象,以創造形式上該標案係由不同經營者參與投
    標之假象,致使招標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投標廠商
    智笙公司及延輔企業社乃各自獨立之不同廠商,且標案確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於開標,並由其他參標廠商虎西企
    業社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黃巧宜調查局及偵│一、被告黃巧宜為超專公司│
│    │查中供述            │    登記及其實質負責人。│
│    │                    │    被告黃巧宜曾為智笙公│
│    │                    │    司實質負責人。      │
│    │                    │二、超專公司、智笙公司、│
│    │                    │    延輔企業社於附表二所│
│    │                    │    示投標文件均為其製作│
│    │                    │    。且超專公司、智笙公│
│    │                    │    司投標金部分為被告黃│
│    │                    │    巧宜所出資,另延輔企│
│    │                    │    業社投標金為被告黃巧│
│    │                    │    宜所出借。          │
│    │                    │三、智笙公司、延輔企業社│
│    │                    │    於附表四所示投標文件│
│    │                    │    均為其製作。且超專公│
│    │                    │    司投標金為被告黃巧宜│
│    │                    │    所出資,延輔企業社投│
│    │                    │    標金部分為被告黃巧宜│
│    │                    │    所出借。            │
├──┼──────────┼────────────┤
│2   │被告王璿輔調查局及偵│一、被告王璿輔為延輔企業│
│    │查中供述            │    社之負責人。        │
│    │                    │二、被告王璿輔個人並無對│
│    │                    │    附表二、四所示標案投│
│    │                    │    標意願。            │
│    │                    │三、被告黃巧宜向被告王璿│
│    │                    │    輔借用延輔企業社名義│
│    │                    │    參與附表二、四所示標│
│    │                    │    案,且相當投標作業均│
│    │                    │    由被告黃巧宜處理。被│
│    │                    │    告王璿輔願意出借延輔│
│    │                    │    企業社係因被告黃巧宜│
│    │                    │    與其為同門師妹。    │
├──┼──────────┼────────────┤
│3   │上開用水處理操作等作│附表二所示標案有附表二所│
│    │業標案決標公告、廠商│示廠商投標並由延輔企業社│
│    │投標標單等資料及開標│得標。                  │
│    │決標紀錄            │                        │
├──┼──────────┼────────────┤
│4   │上開用水處理操作等作│超專公司、智笙公司、延輔│
│    │業標案押標金登記表  │企業社以附表一所示票據投│
│    │                    │標。                    │
├──┼──────────┼────────────┤
│5   │匯票號碼:          │一、該匯票為超專公司為附│
│    │00000000000 號匯票影│    表二所示投標使用。  │
│    │本及申請書          │二、該匯票影本背面有被  │
│    │                    │    告黃巧宜簽名。      │
├──┼──────────┼────────────┤
│6   │上開蒸發罐除垢等工作│附表四所示標案有附表四所│
│    │標案決標公告、廠商投│示廠商投標並由虎西企業社│
│    │標標單等資料及開標決│得標。                  │
│    │標紀錄              │                        │
├──┼──────────┼────────────┤
│7   │上開蒸發罐除垢等工作│智笙公司、延輔企業社以附│
│    │標案押標金登記表    │表三所示票據投標。      │
├──┼──────────┼────────────┤
│8   │匯票號碼:          │一、該匯票為智笙公司為附│
│    │00000000000 號匯票影│    表四所示投標使用。  │
│    │本及申請書          │二、該匯票影本背面有被  │
│    │                    │    告黃巧宜簽名。      │
├──┼──────────┼────────────┤
│9   │匯票號碼:          │一、該匯票為延輔企業社為│
│    │00000000000 號匯票影│    附表四所示投標使用。│
│    │本及申請書          │二、該匯票影本背面有被告│
│    │                    │    黃巧宜簽名。        │
└──┴──────────┴────────────┘
二、
(一)
1、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詐術圍標罪係以「行為人須對參
   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參
   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4 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詐術圍標罪所指「詐術」,係指足以
   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或利
   用他人之錯誤,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或「採購機關」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屬之。又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
   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
   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
   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
   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
   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
   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
   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
   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
   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製造該
   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
   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開標、
   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犯罪事實一(一)若非使用無投標意願之智
   笙公司、超專公司名義借牌圍標及犯罪事實一(二)若非使
   用無投標意願之智笙公司名義投標,則相關標案均依政府採
   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即會不予開標而流標,是犯罪事實一
   (一)(二)所示借牌圍標即屬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無訛。故核被告黃巧宜、王璿輔犯罪事實一(一)(二
   )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既遂罪。
2、又被告黃巧宜時為超專公司代表人且為智笙公司實質負責人
   ,且被告黃巧宜因執行業務而犯犯罪事實一(一)違反政府
   採購法犯行,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超專公
   司、智笙公司均分別科以罰金。
3、又被告黃巧宜時為智笙公司實質負責人,被告黃巧宜因執行
   業務而犯犯罪事實一(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自應依政
   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智笙公司亦科以罰金。
4、另按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
   同一權利主體;是自應依該項立法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
   認政府採購法該條處罰對象於廠商為獨資商號時,應限縮於
   負責人以外之其他代理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行
   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刑責時,始得依據該條第92
   條規定另對廠商科以罰金,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
   2426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本件被告王延輔係延輔企業社
   負責人而為本件犯罪事實一(一)(二)等犯行,則依上開
   實務見解意旨,尚無需另就延輔企業社再行課以政府採購法
   第92條罰金,並予說明。
(二)被告黃巧宜、王璿輔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妨害投
    標既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王璿輔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 100 年
    度交簡字第 204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於 101 年
    3 月 1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移送
    意旨另以:(一)被告黃巧宜向被告王璿輔借用延輔企業社
    名義而為附表二所示投標,被告黃巧宜另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被告王璿輔另
    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之容認他人使用名義
    投標罪嫌。(二)被告黃巧宜向被告王璿輔借用延輔企業社
    名義而為附表四所示投標,被告黃巧宜另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被告王璿輔另
    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之容認他人使用名義
    投標罪嫌。然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係規定: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
    件投標者」,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均係指本無合法名義或
    證件,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而言;該條後段規定: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則依其文義
    及立法意旨,亦係指該廠商本身並未參與投標,而將名義或
    證件借予本無合法名義或證件之他人參與投標而言。經查,
    被告黃巧宜本所經營之超專公司、智笙公司均有參與附表二
    所示標案投標,且其所經營智笙公司亦有參與附表四所示標
    案投標,即均非無名義或證件而借用第三人之名義或證件參
    加投標,核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之構成要件有間
    。惟此部移送意旨三(一)所示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
    揭被告黃巧宜、王璿輔遭起訴犯罪事實一(一)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罪嫌部分,係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核為裁判上一罪,具同一案件關係;惟此部移
    送意旨三(二)所示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被告黃巧
    宜、王璿輔遭起訴犯罪事實一(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罪嫌部分,係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核為裁判上一罪,具同一案件關係;爰均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汝婉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金融機構│票據號碼      │金額        │提出擔保│備註                │
│      │        │              │            │金之廠商│                    │
│      │        │              │            │        │                    │
├───┼────┼───────┼──────┼────┼──────────┤
│1     │斗南郵局│00000000000   │8萬2006元   │延輔企業│因延輔企業社得標而直│
│      │        │              │            │社      │接充作履約金之一部  │
│      │        │              │            │        │                    │
├───┼────┼───────┼──────┼────┼──────────┤
│2     │高雄二苓│00000000000   │8萬7000元   │超專公司│返還予超專公司,並由│
│      │郵局    │              │            │        │黃巧宜前往烏日郵局兌│
│      │        │              │            │        │領                  │
└───┴────┴───────┴──────┴────┴──────────┘
附表二:上開用水處理操作等作業標案投標情形(103年10月27日開標)
┌───┬─────┬────┬──────────┬───────┬────┐
│編號  │投標廠商  │代表人  │標價總額(第三次比減│投標時間      │得標情形│
│      │          │        │價金額)            │              │        │
│      │          │        │                    │              │        │
├───┼─────┼────┼──────────┼───────┼────┤
│1     │延輔企業社│王延輔  │164 萬 120 元(第三 │103年10月19日 │得標    │
│      │          │        │次比減價金額為 150  │              │        │
│      │          │        │萬元)              │              │        │
├───┼─────┼────┼──────────┼───────┼────┤
│2     │啟發行    │吳貴  │165萬元             │103年10月23日 │未得標  │
├───┼─────┼────┼──────────┼───────┼────┤
│3     │超專公司  │黃巧宜  │173萬9436元         │103年10月23日 │未得標  │
├───┼─────┼────┼──────────┼───────┼────┤
│4     │智笙公司  │黃月菊  │165 萬 5195 元(第三│103年10月25日 │未得標  │
│      │          │        │次比價金額為 154 萬 │              │        │
│      │          │        │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  │金融機構│票據號碼      │金額        │提出擔保│備註                │
│      │        │              │            │金之廠商│                    │
│      │        │              │            │        │                    │
├───┼────┼───────┼──────┼────┼──────────┤
│1     │虎尾安慶│00000000000   │10萬6000元  │智笙公司│返還予智笙公司,並由│
│      │郵局    │              │            │        │黃巧宜前往郵局兌領  │
│      │        │              │            │        │                    │
├───┼────┼───────┼──────┼────┼──────────┤
│2     │小港郵局│00000000000   │10萬3000元  │延輔企業│返還予延輔企業舍公司│
│      │        │              │            │社      │,並由黃巧宜前往郵局│
│      │        │              │            │        │兌領                │
└───┴────┴───────┴──────┴────┴──────────┘
附表四:上開蒸發罐除垢等工作標案標案投標情形(103年10月29日開標)
┌───┬─────┬────┬──────────┬───────┬────┐
│編號  │投標廠商  │代表人  │標價總額            │投標時間      │得標情形│
├───┼─────┼────┼──────────┼───────┼────┤
│1     │虎西企業社│王連朝  │198萬元             │              │得標    │
├───┼─────┼────┼──────────┼───────┼────┤
│2     │智笙公司  │黃月菊  │211萬507元          │103年10月25日 │未得標  │
├───┼─────┼────┼──────────┼───────┼────┤
│3     │延輔企業社│王延輔  │216萬元             │103年10月19日 │未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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