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若誼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郭欣妍律師 被 告 蔡韻寧 選任辯護人 陳維鎧律師 林淑琴律師(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祕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2005 、32006 、320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若誼共同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韻寧共同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周若誼與胡晉懷因工作關係日久生情而交往,嗣胡晉懷任職於康普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普森公司),周若誼則於民國107 年9 月間進入康普森公司擔任業務員,而與亦任職於康普森公司之蔡韻寧為同事關係,嗣周若誼自康普森公司離職後,與蔡韻寧仍有工作業務上往來,而熟識有私交。周若誼曾任職於康普森公司,而知悉康普森公司為綠茵集團旗下公司,代表人為吳嘉峰,執行長為羅蕙,客戶有信大電視台、維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先公司),且維先公司為震達集團旗下公司;另因其與胡晉懷有交往、親密關係,而知悉胡晉懷之配偶、2 名兒子之姓名等情。因胡晉懷曾向周若誼提及其為有家庭之人、欲分手,惟周若誼不願放手,二人分分合合、交往約5 年後,於108 年4 月間分手,周若誼即心有不甘,竟基於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接續郵寄其所製作、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匿名信件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特定多數收件人,另與蔡韻寧共同基於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之犯意聯絡,委由蔡韻寧於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時間、地點,傳真如附表8 所示之文件內容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人,而以此方式具體指摘足以造成胡晉懷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而貶損胡晉懷之人格、名譽,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收件人收信或收受傳真,並觀看信件、傳真內容後,即轉交予胡晉懷,足以毀損胡晉懷之人格、名譽。 二、案經胡晉懷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之傳聞證據,業經本院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二人及渠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7 至352 、435 至441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告訴人胡晉懷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信件、信封及傳真文件,為告訴人自收受信件、傳真者處所取得,另告訴人提出其指稱與被告周若誼一同前住汽車旅館所拍攝之照片(32007 號偵卷第75頁、本院卷二第383 至395 頁),均非國家機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取得,自無從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證據禁止法則之相關規定,逕予判斷應否排除。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與證明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且非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或因違背任意性而有高度虛偽可能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又經告訴人提出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信件、信封原本(編號8 為傳真文件,本即非原本),是應認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信件、信封及傳真文件及告訴人提出被告周若誼照片等之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均具證據能力。 三、至被告周若誼之辯護人雖爭執告訴人提出:告訴人指稱其與被告周若誼間之電子郵件、被告周若誼寄予告訴人妻子之臉書訊息、被告周若誼寄予告訴人之信件(7184號他卷第37至51、61至63頁)、告訴人提出指稱被告周若誼寫給告訴人之情書(32007 號偵卷第65頁)及本院卷二告訴人庭呈刑事陳報㈡狀暨附件關於告訴人與訴外人酈月慧間之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指稱被告周若誼寄給告訴人之信件(見本院卷二第377 至381 、397 頁)之證據能力,本院以下並未引用該證據作為認定被告周若誼成立犯罪之不利事證,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被告周若誼辯稱略以:伊沒有與告訴人交往過,只有告訴人曾經提過要伊當他的小三,但伊拒絕後,就遭告訴人恐嚇。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的文件都不是伊寄的,另伊不知道為何被告蔡韻寧要傳送如附表編號8 的文件云云;被告周若誼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縱使告訴人所提出與被告周若誼有關的照片、信件都是真的,也只能代表當時他們可能有互相追求、交往的關係,但無法證明被告周若誼有起訴書所載寄出信件的行為,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的信件是被告周若誼寄出。另本案被告周若誼坦然配合司法機關三次做指紋鑑定,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信件及信封均未發現被告周若誼的指紋,信件跟信封根本不知道是從何而來,信件所附的照片也不是被告周若誼所有或其拍攝的,更遑論去寄送這些有侮辱告訴人名譽的信件,本案僅為告訴人片面臆測。另同案被告蔡韻寧之前主管於法院審理程序時,也證述說他不清楚被告周若誼與被告蔡韻寧之間的私交,告訴人也沒有辦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二人私交的部分,實際上被告二人只有在公事上交往,並無其他私交,請求為無罪諭知等語。被告蔡韻寧辯稱略以:伊並未傳真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傳真文件云云;被告蔡韻寧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於108 年9 月12日至統一超商長溪門市傳真如附表編號8 所示傳真文件之人並非被告蔡韻寧,該超商監視錄影畫面所拍得之女子所出示的資料夾與告證22之文件亦非相同;另告訴人證稱其與蔡韻寧之間無完全沒有任何私交及恩怨,告訴人亦無法完全確定被告二人之私交如何,所以告訴人僅以調取之錄影畫面認定被告蔡韻寧之犯行,顯無證據;至證人黃彥欽雖然曾擔任被告蔡韻寧的主管,但無法證明被告二人間有任何私交或感情甚篤的情形,且證人黃彥欽亦無法排除綠茵公司的客戶彼此間有合作關係,故證人黃彥欽的證詞亦無法認定被告蔡韻寧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收件人分別有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匿名信件、傳真等情,業據告訴人於偵訊、本院審理程序時證述明確(見7184號他卷第95至99頁、本院卷二第111 至159 頁),並有寄至信大電視台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告證7 )、寄予告訴人配偶呂英子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告證8 )、寄至震達生技公司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告證10)、寄予綠茵集團羅蕙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告證11)、寄予告訴人配偶呂英子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告證15)、寄予告訴人配偶呂英子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告證16)(見7184號他卷第53至59、65至71、79至87頁)、寄予告訴人之子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告證20)(見7805號他字卷第23至25頁)、109 年9 月12日康普森公司收到傳真至綠茵公司之傳真影本1 張(告證22)(見8193號他字卷第13頁)及告證7 、8 、10、11、15、16、19、20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原本(見本院公文封)等在卷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二人固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 1、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傳真文件確為被告蔡韻寧所傳真: 查被告蔡韻寧前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有於108 年9 月12日下午3 時許,前往統一超商長溪門市,且於偵訊時坦承卷附該超商監視器畫面所拍得之人為伊本人等語,僅係辯稱其當日是影印東西、沒有使用傳真云云(見32007 號偵卷第22頁、本院卷一第132 頁),嗣經本院109 年9 月22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統一超商長溪門市108 年9 月12日下午3 時45分許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略以:「畫面為7-11超商店內,畫面右下為結帳櫃臺,另一側有多個擺放商品的層架。〈監視器顯示時間(下同)15:39:00〉有一穿黑色短裙、外搭灰色薄外套之女子從外走入超商,並逕自朝店內走去。店員見女子進入超商遂從店內休息區走出並向其說「你好」,女子則邊走邊從包包中拿出文件並向店員說「我要傳真」。之後女子走往店內多功能事務機放置處,店員走向櫃臺開啟計數器後詢問女子會不會操作,女子站在事務機前先把事務機上蓋打開,把文件放在玻璃檯面上後、並向店員確認「你們的文件是放橫的嗎?」店員回應「沒有錯」並走往事務機處協助女子。女子聽到店員的回覆後說「OK,好的」並把文件放好後,向站在其旁邊的店員說「你幫我按一下吧」,店員詢問是否放好了,女子回應說「對」,之後店員即開始教導女子如何設定,之後女子即在多功能事物機的面板上自行操作。之後有另一名男性顧客進入店內,該店員遂走回櫃臺,招呼該名顧客。而該女子仍持續站在多功能事務機前使用該機器。店員完成結帳後又走回多功能事務機前確認女子使用狀況(時間15:40:15),並可聽到店員說重來。之後,該男店員即站在事務機前代為操作機器,過程中可聽到店員詢問女子「電話?」,女子回覆「2238(後面聽不清楚)」,店員詢問「一張而已嗎?」女子回覆「還有一張」,待店員把機器上蓋打開後,女子把手上之文件放在玻璃上並將先前那張文件取回放入手上的L 夾中,之後可聽到機器傳真的撥號聲(時間15:40:55),同時間該女子在聽到撥號聲就向店員說「我剛剛沒有任何聽到撥號聲」,店員則向女子解釋第一次傳真失敗的可能原因。之後有客人進入店內,店員走向櫃臺處,女子則站在事務機不遠處等待,並把手中的L 夾放入包包內(時間15:41:18),之後女子從事務機取出結帳文件,並走向櫃臺排隊結帳,店員向女子說15元(時間15:41:51),女子付款20後,向店員表示想要該結帳文件。女子完成結帳後即朝後向店內貨架處走去,於(時間15:45:35)時離開該超商。另有一身穿黑色上衣之女子於(時間15:45: 05 )時進入超商,站在超商入口處滑手機,之後往前走至擺放口香糖等物之層架前,仍持續在滑手機,之後該女子於(時間15:46:38)時走向IBON機台並開始操作該機台,畫面中可看到該女子以手觸碰機台,之後該女子走到櫃臺向店員以手比向多功能事務機,隨後即聽到店員說「列印喔?好」。之後該女子即走到多功能事務機前等待,(時間15:48:09)時該女子從IBOM機台取下繳費單據,並從事務機中取出文件,隨即走往冰品區及一般商品區開始挑選物品,(時間15:49:57)時該女子走往櫃臺,將文件放在桌上,開始結帳。(時間15:50:15)該女子走出超商。」(見本院卷二第31至32頁)。是依被告蔡韻寧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卷附系爭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所拍得之人(即上開穿黑色短裙、外搭灰色薄外套之女子)確為其本人,而經本院前開勘驗結果後,已可認定被告蔡韻寧當日確實係使用超商傳真服務,甚且,其有向店員提及欲傳真、傳真受話號碼前4 碼為「2238」;由此對照附表編號8 所示匿名傳真文件(見8193號他字卷第13頁),其上記載有「12-09-19:15:45」、「965057統一超商長溪門市」等紀錄,即代表該傳真文件係於2019年(108 年)9 月12日下午3 時45分許,由統一超商長溪門市傳真至康普森公司之傳真,而康普森公司之傳真機號碼確為00-0000-0000,有康普森公司之網路查詢資料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5頁),且本院於109 年10月15日審理程序時,再次當庭勘驗如附表編號8 至便利商店傳真之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經告訴人指認該傳真之人即為被告蔡韻寧(見本院卷二第159 頁),另證人黃彥欽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證稱其從被告蔡韻寧自105 年4 月6 日任職到108 年11月11日離職,都是她的業務主管,堪認證人黃彥欽對於被告蔡韻寧之面貌、身型確有一定程度之瞭解,而證人黃彥欽就如附表編號8 所示,至便利商店傳真之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明確指認該傳真之人即為被告蔡韻寧(見本院卷二第172 頁),另共同被告周若誼於108 年10月30日偵訊時亦指稱:「(提示108 年度他字第8193號統一超商長溪門市提供108 年9 月12日傳真行為人的影像畫面)影像照片中之人為何人?)是蔡韻寧沒有錯。」等情(見7184他字卷第95至99頁)。是被告蔡韻寧於本院準備程序勘驗前開錄影畫面後,始改口否認該監視器錄影畫面拍得之人為其本人云云,顯係推卸之詞,無足採之。 2、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匿名信件及附表編號8所示之傳真內容 ,為被告所製作: (1)依告訴人歷次之指述:告訴人於108 年10月30日偵訊時指述略以:伊認為如附表所示之照片是被告周若誼寄送的,是因為這是伊與被告周若誼在一起時,被告周若誼拍的,且信件描述的狀況就是伊與被告周若誼二人在一起的狀況等語(見7184號他字卷第95至99頁);於本院109 年10月15日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其與被告周若誼曾經是男女朋友、與被告蔡韻寧是同事。伊跟被告周若誼是在中天生物科技認識的,當時伊是直銷部門的市場經理,被告周若誼是伊輔導的直銷商,日久生情就在一起,中間分分合合,一直到被告周若誼到伊該時任職的康普森公司應徵業務、當伊的同事。交往過程中伊想要分手,被告周若誼不願意放手,曾直接、間接的暗示、威脅,要把跟伊的事情公開。二人分分合合,本案發生之後,伊跟被告周若誼才分手。本案匿名信件敘述的內容,都是只有被告周若誼才知道的事情,信件所附的照片,被告周若誼有在場,例如伊在旅館內的照片、從汽車旅館拍伊汽車車牌的照片,就是伊跟被告周若誼去汽車旅館之後離開,一人開一台車,被告周若誼在伊後面離開所拍的照片。就附表編號1 、3 所示信件中有伊的照片,伊確定是被告周若誼拍的、就是伊跟被告周若誼交往那段期間的照片。就附表編號1 至7 的信件內容描述,伊一看就知道是被告周若誼寄的。伊和被告周若誼相識一段期間,她表達的語氣、態度還有一些情節,就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信件內容、照片,伊是當事人,當然馬上就能知道是誰寫的內容。附表編號2 所示信件的對話截圖3 張,該些訊息內容都是真的,是伊與被告周若誼之間的訊息。被告周若誼在108 年4 月、本案案發前,自康普森公司離職。信大電視台、震達生技公司是伊工作的康普森公司的客戶,都是伊最大的客戶,被告周若誼都知道。被告周若誼知道伊太太的名字、也知道她住哪裡。伊太太看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信件後,有交給伊看,伊一看內容就知道是被告周若誼所為。被告周若誼知道伊大兒子是胡庭瑋,胡庭瑋收到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信件後,有交給伊,伊看到內容之後,就知道是被告周若誼寄的,附表編號7 所示之對話截圖是伊跟被告周若誼的臉書Messenger 對話。康普森公司是綠茵集團旗下公司,羅蕙是綠茵集團執行長。伊有提出與被告周若誼有往來、交往的照片與信件,32007 號偵卷第69頁,是被告周若誼跟伊一起去用餐,伊幫被告周若誼拍的照片;32007 號偵卷第75頁,是伊跟被告周若誼在交往期間去汽車旅館時,幫被告周若誼拍的照片。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傳真是傳真到康普森營管部門的公務傳真機,該公務傳真機的號碼,伊公司的員工、客戶都會知道。伊跟被告蔡韻寧之間,完全沒有任何宿怨或是結仇,所以伊認為被告蔡韻寧傳送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傳真,顯然就是協助被告周若誼,因為該傳真內容,就是被告周若誼要讓伊在公司待不下去,讓伊的大客戶不再相信伊,不再跟伊訂貨,讓伊沒有業績、活不下去。伊有受到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信件及傳真影響,伊去跟信大、客戶、伊的老闆、主管、家人和太太解釋這些事情,說伊有婚外情,伊在那段期間暴瘦10公斤。這段時間,伊每個禮拜都要收到,不知道從哪邊寄到伊客戶、傳真到伊公司,然後讓大家去看這些東西,伊的心理壓力很大,伊好幾次就是想把工作辭了,找一個地方躲起來,真的不知道怎麼辦。伊跟被告周若誼在一起很久,伊當時與被告周若誼非常的互相信任。伊很訝異被告周若誼對伊的資料記錄這麼多、知道伊太太呂英子的收信地址。被告周若誼有跟伊分享說被告蔡韻寧跟她有聊天、互相經驗交換的。伊無法確定被告二人間之交情如何。當時看了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傳真內容伊認為是被告周若誼所為,因為能夠拍到伊從汽車旅館出來的照片,就只有被告周若誼,因為伊跟被告周若誼2 部車開到汽車旅館附近,伊停在旁邊,再坐被告周若誼的車進去汽車旅館。所以伊認為可以拍到如附表編號2 、8 所示伊的車輛停在汽車旅館旁邊公園的照片,只有被告周若誼拍得到。伊在康普森公司任職期間,除了被告周若誼之外,沒有跟其他女性同事有不正常的關係,就只有被告周若誼發生婚外情。伊與被告周若誼從103 年8 月22日左右開始交往,一直到108 年4 月分手,交往期間約4 年半,這期間伊跟被告周若誼進出很多次汽車旅館。被告周若誼應該知道伊兩個兒子的姓名,因為在那個階段,被告周若誼就像伊的家人,會關心家裡的狀況,在聊天時伊會提到大兒子、小兒子,當然是講孩子的名字。不然伊很少跟同事提及伊的家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1 至159 頁)。是依告訴人前開證述已明確證述其確有婚外情,且交往對象為被告周若誼,是被告周若誼對其工作、家庭等,均有一定程度之瞭解,而衡以告訴人與被告周若誼係婚外情之交往關係,本即不會留下太多合照或出遊紀錄,惟佐以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周若誼之合照(見32007 號偵卷第63頁),狀甚親暱,另告訴人前於偵訊時提出被告周若誼之照片,該照片後方枕頭上確有「汽車旅館」之字樣(見32007 號偵卷第75頁),核與告訴人指稱該照片是伊與被告周若誼在交往期間、去汽車旅館的時候拍的等語相合。另因被告周若誼始終否認曾與告訴人交往,嗣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又再提出與被告周若誼一同前住汽車旅館所拍攝之照片(見本院卷二第383 至395 頁),亦可見該等照片拍攝之地點確為汽車旅館,甚且有被告周若誼僅身著浴巾之照片,在在足認告訴人前開指稱,其與被告周若誼為交往男女朋友關係應屬實情。 (2)查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匿名信件、傳真所附之告訴人車輛後方角度與汽車旅館招牌拍攝照片相同,如附表編號1 至4 匿名信件所示有一男性生殖器部位之照片相同,尤以附表編號1 至7 之匿名信件寄發手法極為雷同,且各該匿名信件所使用之信封樣式高度相似,是依照前開匿名信件、信封及傳真之內容可知,此應係同一人所為。而觀之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匿名信件、編號8 所示之傳真內容,均意在指摘告訴人外遇、男女關係複雜、人格品行不佳,尤且充滿貶低、不堪之言詞,且明白提及該匿名者與告訴人曾有男女之間之親密行為,甚且收件者分別為告訴人之配偶、兒子、公司客戶或公司主管等情以觀,苟非與告訴人甚為親密之人,且與告訴人有感情上之糾紛或其他衝突,顯無可能知悉上情,並寄送該等內容之匿名信件、傳真,再者,如附表編號2 、8 所示之匿名信件、傳真所示,竟有一拍得告訴人車輛後車牌至汽車旅館附近之照片,此當為與告訴人甚為親密且瞭解其行蹤去向之人,始能取得之照片,如此,顯見告訴人前開所稱,係被告周若誼與其一人一車同行至汽車旅館時,遭被告周若誼所拍下無訛。佐以前開告訴人歷次指稱其外遇之對象僅有被告周若誼1 人,若苟非真有其事,告訴人何可能大費周章捏造本案匿名信件,毀損自己名譽,使其配偶、兒子、公司客戶、主管均知悉其有外遇,且曾經在上班時間出入汽車旅館等之不堪情事,堪認告訴人前開指述稱其外遇對象確僅為被告周若誼1 人、僅有被告蔡韻寧知悉如匿名信件內容所述之事等語可採,堪認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匿名信件為被告周若誼製作並寄發,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傳真文件內容,為被告周若誼所製作,並委託被告蔡韻寧代為傳真,灼然至明。 3、被告二人辯解不可採信之理由: 被告周若誼前於偵訊時雖辯稱其個人臉書帳號曾遭盜用,本案是告訴人恐嚇其如果不當他的小三,告訴人要殺光其家人云云(見7184他字卷第95至99頁)。惟查,告訴人與被告蔡韻寧曾互相提告有遭對方寄送水果刀等恐嚇案件,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是被告周若誼辯稱係遭告訴人恐嚇要求當其小三不成,始遭告訴人恐嚇等情,難認屬實,實則,無論係告訴人向被告周若誼恐嚇,或係被告周若誼向告訴人恐嚇,均足見渠二人之關係,顯非被告周若誼所辯稱,僅係告訴人追求不成之單純同事關係。又被告周若誼前於偵訊時提出手機帳號遭他人盜用之資料顯示日期為101 年至104 年間,並非本案案發期間,且其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手機確有遭他人盜用之情形,且其手機是否曾遭人盜用,與其是否有與告訴人交往,並無關連,被告周若誼此部分之辯解,亦難採為有利被告周若誼之認定。至被告周若誼雖辯稱其已經有一個交往快10年的對象,不可能跟告訴人交往云云,惟被告周若誼是否另有交往對象,與其是否確有與告訴人交往,係屬二事,尚難以被告周若誼此部分之辯解,即認告訴人前開指稱渠二人有交往之事實不實;另被告周若誼辯稱告訴人所提出指稱在汽車旅館內為被告周若誼拍照之照片不是其本人云云,惟依被告周若誼自承係其本人之照片(即高鐵上與告訴人合照、餐廳用餐之照片)對照告訴人所提出之其他照片,依常人肉眼觀之,顯即係同一人,甚為明確,被告周若誼猶矢口否認該等照片為其本人云云,顯與卷內事證不符,無足採之。又本案雖就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匿名信件與信封上採得之之指紋2 枚、掌紋1 枚送請鑑定,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未發現與被告周若誼之掌紋、指紋相符(見本院卷第257 至258 頁),惟查被告周若誼既係以匿名方式為本案加重誹謗犯行,其在製作匿名信件及郵寄信件時,自會特意避免在信件或信封上留下掌紋或指紋,是尚難以前開鑑定結果,遽為有利被告周若誼之認定。另被告蔡韻寧於偵訊、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其認為告訴人係一好先生、好爸爸,在其心中一直認為告訴人是一個好人等語(見32007 號偵卷第23頁、本院卷二第358 頁),然被告蔡韻寧之辯護人為被告蔡韻寧提出之書狀卻又記載:告訴人除與被告周若誼之外,仍有騷擾其他女性行為之前例,故無法排除其他人有報復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7 頁),顯見被告蔡韻寧並非如其所稱,係認為告訴人為一好先生、好爸爸,反而係認告訴人在男女交往份際上有其他不當之舉措,此應即為被告蔡韻寧受被告周若誼所託而傳真如附表編號8 之動機所在,是被告蔡韻寧辯稱其沒有動機為本案犯行云云,尚難採之。至被告蔡韻寧雖又辯稱其與被告周若誼不熟云云,惟經證人黃彥欽於本院109 年10月15日審理程序證述略以:伊認識被告周若誼、蔡韻寧,她們是康普森公司的前同事。被告蔡韻寧在伊任職的公司,伊是被告蔡韻寧的業務主管。剛好被告周若誼從康普森公司離職後,去的那家艾克索公司也是康普森的客戶,被告蔡韻寧就是負責被告周若誼後來任職那家公司的業務人員。康普森公司跟艾克索公司的對口人員分別就是被告周若誼與被告蔡韻寧。過程中,伊接收到的訊息是,被告蔡韻寧與周若誼是認識的,在於整個業務接觸方面,她們是屬於認識的。伊的認知確定是這樣子,她們有熟識。被告蔡韻寧離職的原因,是因為伊去客戶那邊,客戶反應被告蔡韻寧怎麼會帶可能是競爭對象的艾克索公司的老闆和被告周若誼去作拜訪。且之前並不是蔡韻寧代表綠茵公司負責艾克索的窗口,是蔡韻寧自告奮勇說,她覺得有一個客戶介紹她艾克索可以去開發,是周若誼已經離職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0 至174 頁)。是證人黃彥欽雖證述其就被告二人私底下交往的情形,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惟證人黃彥欽亦已明確證述,就其認知被告二人有熟識等語,且依證人黃彥欽前開證述內容,被告蔡韻寧在被告周若誼自康普森公司離職後,仍與其有公務上之對口聯絡關係,更曾帶被告周若誼去拜訪康普森公司之客戶等情,如此,亦足見被告二人始終辯稱對彼此不熟云云,顯係因心虛欲隱瞞事實所致,被告二人前開辯稱,並非事實,洵無足採。實則,無論被告二人交情如何,然被告蔡韻寧有傳真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文件,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而如附表編號1 至7 、編號8 所示之匿名信件、傳真內容,又僅為與告訴人曾交往之被告周若誼所能得知,則無論被告蔡韻寧係本於如何之動機為本案犯行,均難據此解免其本案罪責。 4、被告周若誼上開寄發附表編號1至7匿名信件及由被告蔡韻寧傳真如附表編號8所示文件之舉確有誹謗告訴人之事實: (1)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再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匿名信件、編號8 所示之傳真所指摘之內容,或指告訴人在外有小三、與小三發生性交行為之外遇、出軌,或指告訴人在上班時間至汽車旅館等具體事實,在客觀上均屬負面評價,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亦足以毀損或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名譽。 (2)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其中所謂「公共利益」,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所指涉對象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有無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另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為其犯誹謗罪之方法,因其傳播較普通誹謗罪為易且廣,對被害人之損害自亦較大,故設加重處罰之規定。其散布方法並無限制,亦不以公然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若其傳播方法可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其內容即足當之。查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匿名信件、編號8 所示傳真內容所載述告訴人有外遇、於上班時間至汽車旅館幽會等內容,足使閱讀信件者聯想告訴人係道德低落之人,被告二人客觀上既以文字、圖片指摘及傳述該內容,對告訴人之名譽造成損害,已足認定;參以,被告周若誼、蔡韻寧分別係以透過寄送信件、傳真予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特定多數人之方式,揭露告訴人之隱私事項,而使收信者因觀覽信件內容而知悉,主觀上自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再者,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告訴人之個人婚姻、感情生活狀況,係屬私人領域之事,任何人均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則不論被告二人就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匿名信件、傳真指摘之內容是否能證明為真實,既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又無符合刑法第311 條規定所定免責事由之情形,被告自無從援引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證明真實條款」,或同法第311 條規定而不予處罰。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開所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二人本案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310 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10 條係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則係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前開規定修正後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為換算成新臺幣之金額後予以明定,並無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新法規定,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周若誼就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次加重誹謗犯行,其犯罪手法相似各該次誹謗之內容雷同,且時間尚屬密接,應係基於單一加重誹謗犯意所為,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實難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各別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認僅屬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二人就本案加重誹謗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前均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二人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被告周若誼因與告訴人分手後之情感糾紛,而寄送如附表編號1 至7 之匿名誹謗信件,另委由被告蔡韻寧傳真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誹謗內容予特定多數人,毀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被告二人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迄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均請求對被告二人從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56 至3 57、448 至449 頁)等節;兼衡被告周若誼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業務工作,沒有底薪,有貸款,需要扶養父母,經濟狀況不好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449 頁);被告蔡韻寧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要扶養,目前做行政工作,經濟狀況不好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57 頁),暨斟酌被告蔡韻寧本案參與之情節、程度顯然較被告周若誼為輕,本案係因被告周若誼與告訴人前有婚外情之感情糾紛而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匿名信件、傳真雖均為被告周若誼所製作、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因被告二人分將之寄發、傳真予各該匿名信件、傳真之收件人,已非屬被告二人所有,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若誼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無故竊錄告訴人之生殖器等身體隱私部位照片後,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時間,將之寄送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人。因認被告周若誼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散布竊錄他人隱私部位內容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查告訴人固指訴: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有一男性生殖器照片係被告周若誼在其不知情狀況下所拍攝云云。惟查:觀之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信件固均附有一男性生殖器部位照片,惟該照片並未拍得該男性之其他身體部位,該人是否確為告訴人,即非無疑;又衡以該照片拍攝角度,應係由靠近該男性身體腹部位置近距離向下拍攝,難認被拍攝者係在不知情狀況下遭他人擅自拍攝,否則,衡以常情,若係如此近距離鏡頭特寫,拍攝者於拍攝時應會甚為接近該人之身體腹部等位置,而遭被拍攝者應不至於毫無所悉,且依照告訴人本案之指述,其與被告周若誼婚外情交往數年,且渠等關係甚為親密、熟稔,是本案無法排除該照片係被告周若誼在告訴人知情、同意下所為,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周若誼係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拍攝該張照片。是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皆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周若誼確有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犯行為有罪之心證,被告周若誼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諭知,然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誹謗犯行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寄件日(郵戳)│信件內容概要 │證據出處 │ │號│收件址 │ │ │ │ │收件人 │ │ │ ├─┼──────┼──────────────────┼───────┤ │1 │108年5月29日│晉懷 │108年度他字第 │ │ │雲林縣林內鄉│5/31是我們在一起的第一個月,送你一個│7184號卷第53至│ │ │「信大電視台│神秘小禮物,下星期一上班時間我在同一│55頁 │ │ │董事長」 │間MOTEL 等你唷,愛你的小情人,不要被│告證7之信封及 │ │ │ │你老婆知道唷。小胡胡雖然不大,但你好│信件 │ │ │ │厲害唷。下次要多拍一點照片唷,我要在│(原本見本院公│ │ │ │大家面前放閃」 │文封) │ │ │ │(信件下方並有告訴人胡晉懷身著浴袍躺│ │ │ │ │在床上枕頭上之照片、一男性生殖器部位│ │ │ │ │照片) │ │ ├─┼──────┼──────────────────┼───────┤ │2 │108年5月30日│呂小姐 │108年度他字第 │ │ │臺中市后里區│請你顧好你先生胡晉懷的鳥,不要一直亂│7184號卷第57至│ │ │呂英子(告訴│把妹,小心害別人得病。 │59頁 │ │ │人之配偶) │他說他只有家庭責任,沒有愛、沒有一點│告證8之信封及 │ │ │ │點的幸福,所以一直一直找小三、小四、│信件 │ │ │ │小五…… │(原本見本院公│ │ │ │他從以前一直都有”外婆”,只是你不知│文封) │ │ │ │道而已,現在還有,我就是!!!我們在│ │ │ │ │一起不久。只不過我知道他又找下一個,│ │ │ │ │我氣不過。 │ │ │ │ │信不信隨便你,反正那是妳老公。愛玩的│ │ │ │ │人永遠愛玩,就算答應妳了,還是忍不住│ │ │ │ │阿… │ │ │ │ │如果你質問他,他一定跪下、保證、發誓│ │ │ │ │,說沒有。甚至說如果有就離婚…他都告│ │ │ │ │訴我了你看著辦吧,我已經決定要離開他│ │ │ │ │了,他的另一個妹更風騷。 │ │ │ │ │上班時間就是約會時間,一貫道時間也是│ │ │ │ │,他都會拍照片給你,證明他在工作,對│ │ │ │ │吧,真有趣。 │ │ │ │ │(信件下方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3 │ │ │ │ │張、告訴人車輛後方角度與汽車旅館招牌│ │ │ │ │拍攝照片1張、告訴人照片3張、一男性生│ │ │ │ │殖器部位照片1張) │ │ │ │ │ │ │ ├─┼──────┼──────────────────┼───────┤ │3 │108年5月31日│同編號1 │108年度他字第 │ │ │臺中市南屯區│ │7184號卷第65至│ │ │「震達生技公│ │67頁 │ │ │司董事長」 │ │告證10之信封及│ │ │ │ │信件 │ │ │ │ │(原本見本院公│ │ │ │ │文封) │ ├─┼──────┼──────────────────┼───────┤ │4 │108年7月2日 │羅執行長好 │108年度他字第 │ │ │臺中市北區 │先恭喜您高升,在此要提醒您一下 │7184號卷第69至│ │ │綠茵集團 │您的管轄的中區業務胡晉懷,是一個素行│71頁 │ │ │「羅執行長」│不良的人,很自我膨脹和自我感覺良好,│告證11之信封及│ │ │ │這些客戶都知道。也常常在外面說公司的│信件 │ │ │ │不好,說吳董人品不佳,說吳董的一切都│(原本見本院公│ │ │ │是假的,還去整形、說公司制度差、說公│文封) │ │ │ │司原料有問題。但他自己在上班時間常常│ │ │ │ │去跟他的炮友開房間,這樣的人請您多注│ │ │ │ │意,他雖然表面都說他的一切都是公司給│ │ │ │ │的,但私下都說公司給他爛攤子,他很討│ │ │ │ │厭公司(若是您問他,他一定不承認,所 │ │ │ │ │以也別問了)。我們知道,公司業績固然│ │ │ │ │重要,但人品更重要,到處在外面放風聲│ │ │ │ │和虧空公款的人,您覺得可以信任嗎??? │ │ │ │ │今天會這樣告訴您,想讓您知道您的潛在│ │ │ │ │威脅是誰,他說過他有一天會將您取而代│ │ │ │ │之。 │ │ │ │ │您不需要知道我們是誰,只是一群正義使│ │ │ │ │者吧。說吃苦瓜會得糖尿病的也是他,讓│ │ │ │ │您有個底,作定奪。他已經害死3條人命 │ │ │ │ │了。 │ │ │ │ │我們是不會善罷甘休的。做錯事情的人。│ │ │ │ │必須受制約 │ │ │ │ │(信件下方並有告訴人胡晉懷身著浴袍躺│ │ │ │ │在床上枕頭上之照片、一男性生殖器部 │ │ │ │ │位照片) │ │ ├─┼──────┼──────────────────┼───────┤ │5 │108年7月17日│呂英子小姐 │108年度他字第 │ │ │臺中市后里區│關於你老公‧胡先生‧麻煩你管教好他‧│7184號卷第79至│ │ │呂英子(告訴│上週又約我妹妹出去‧他還謊稱自己沒有│81頁 │ │ │人之配偶) │老婆‧也是我查到的。我妹妹已經有他的│告證15之信封及│ │ │ │孩子了‧他打算生下來‧讓你們一輩子都│信件 │ │ │ │記得!!! 玩死別人很有趣嗎?你兒子要不│(原本見本院公│ │ │ │要試試看?還約我妹妹生技展去開房間‧│文封) │ │ │ │到底你們是多麼沒有溫暖? 你是不是女人│ │ │ │ │啊。你們的底細我已經查清楚了‧ │ │ │ │ │溫士頓藥廠是吧‧如果你想繼續在那邊工│ │ │ │ │作‧請你管好你老公。他也對綠茵的執行│ │ │ │ │長有意思‧請他噁心的行為可以停止‧不│ │ │ │ │要在外面亂搞!他的過去我也調查清楚了│ │ │ │ │‧如果你不想上新聞‧就請你管好他‧他│ │ │ │ │想跟你離婚又不敢說‧真的是渣男。請自│ │ │ │ │重! │ │ ├─┼──────┼──────────────────┼───────┤ │6 │108年7月30日│呂英子小姐 │108年度他字第 │ │ │臺中市后里區│麻煩你離晉懷遠一點,雖然你們是夫妻,│7184號卷第83至│ │ │呂英子(告訴│但他總說你一直綁著他,這次我們無法出│87頁 │ │ │人之配偶) │遊也是你害的,告訴你,我已經懷孕月餘│告證16之信封及│ │ │ │。是他的孩子,我們每天通電話,2-3 天│信件 │ │ │ │碰面一次這些你都不知道吧。我有聽說他│(原本見本院公│ │ │ │之前的小三的事情,他們都太弱了,我根│文封) │ │ │ │本不怕你!!! 你越管著他,他覺得你越像│ │ │ │ │潑婦,他還沒離婚只是為了孩子,但現在│ │ │ │ │他告訢我他已經受不了你了,拜託你,滾│ │ │ │ │遠一點!!! 不要以為你掌握了他所有行程│ │ │ │ │,笑死人了!!! │ │ │ │ │還有,他之前一直不離婚,只是因為他生│ │ │ │ │病了需要有人在家伺候他,幫他打理家務│ │ │ │ │而已,你是女傭嗎???丟臉 │ │ │ │ │你把你婆婆照顧好,反正你們長期也不和│ │ │ │ │,他死了你也無所謂不是嗎? 你婆婆的一│ │ │ │ │些吃穿用度,都是我在處理的,沒想到吧│ │ │ │ │。你意外中的事情還很多勒.... │ │ │ │ │警告你,離我的晉懷遠一點。 │ │ │ │ │離婚協議書書局都有,你可以去買,沒錢│ │ │ │ │是嗎???我給你.... │ │ │ │ │上次他外遇你們離婚也離不成,他苦苦哀│ │ │ │ │求你不是嗎??這次他答應我一定會想辦法│ │ │ │ │的,為了更順利,我別提醒你一下!!! 不│ │ │ │ │要太白目 │ │ │ │ │你在外面有男人,不要以為沒有人知道 │ │ ├─┼──────┼──────────────────┼───────┤ │7 │108年8月29日│胡小哥,你爸爸胡晉懷害死人你們知道嗎│108年度他字第 │ │ │臺中市后里區│?又在外面搞外遇,騙錢,吃軟飯。請他│7805號卷第23至│ │ │胡庭瑋、胡庭│血債血償!欠債還錢。你爸害死人,把人│35頁 │ │ │毓(告訴人之│家搞到墮胎無法懷孕,把人家搞死,也不│告證19、20之信│ │ │子) │敢出來面對。你們有這樣到爸爸,為你們│封及信件 │ │ │ │感到悲哀! │(原本見本院公│ │ │ │沒有工作能力又在外面吹噓,如果再不檢│文封) │ │ │ │討,彌補。下次我們會請兄弟們幫忙處理│ │ │ │ │了。 │ │ │ │ │如果他不還債,你們家將會接連出事,人│ │ │ │ │在做天在看,不要只會耍嘴皮,我們一切│ │ │ │ │都準備好了,等你們! │ │ │ │ │你爸爸到現在還在玩女人,開房間。真可│ │ │ │ │悲!都已經糖尿病不舉了,還在玩女人,│ │ │ │ │噁心至極。你媽媽也有仰慕者,不要自命│ │ │ │ │清高。 │ │ │ │ │要玩,大家來玩,為了被胡晉懷搞死的人│ │ │ │ │,復仇。為了幫被他騙錢的人,討債。 │ │ │ │ │這就是你們那有尊嚴的爸爸,恭喜你們。│ │ │ │ │有種偷吃,就要有種承擔傷害對方的一切│ │ │ │ │。孬種爸爸 │ │ │ │ │(信件下方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2 │ │ │ │ │張) │ │ ├─┼──────┼──────────────────┼───────┤ │8 │108年9月12日│羅執行長收 │108年度他字第 │ │ │下午3時45分 │貴公司的員工人品竟是如此 │8193號卷第13頁│ │ │許,由蔡韻寧│請他血價血還,有圖有真相 │告證22之文件 │ │ │在位於臺南市│在大陸很紅啊!忠永生技總監 │ │ │ │安南區長溪路│如果六點離開Motel ,反推三小時前,請│ │ │ │1段307號「統│問是否是上班時間 │ │ │ │一超商長溪門│是業績做得很好嗎?還是在Motel 談生意│ │ │ │市」,傳真至│?難怪會一直一直說其他業務的業績是跟│ │ │ │臺中市北區康│藥師睡來的 │ │ │ │普森公司予綠│(文件中並有告訴人車輛後方角度與汽車│ │ │ │茵執行長羅蕙│旅館招牌拍攝照片1 張、告訴人在大陸地│ │ │ │ │區講座資訊) │ │ │ │ │也許他現在有警覺心了,會比較乖一點,│ │ │ │ │但業績做不到是事實,上班屢屢開房間也│ │ │ │ │是事實,請留意他的客服,行銷人員,以│ │ │ │ │及他身邊的女性,都是他的目標。還有南│ │ │ │ │部的某女性業務也是他的目標,要看照片│ │ │ │ │嗎? │ │ │ │ │也許你們根本不相信他是這樣的人,但事│ │ │ │ │實擺在眼前,不信也必須相信,他搞了多│ │ │ │ │少女人,有業績嗎?聽說從以前開始提報│ │ │ │ │還要老闆出面?客戶的老闆都說出來了,│ │ │ │ │只是不想讓一個小業務難看? │ │ │ │ │胡先生自稱是老闆的心腹,信大是他扶起│ │ │ │ │來的,請問公司的顏面是一個愛外遇的人│ │ │ │ │扶持的嗎? │ │ │ │ │請確實傳達給執行長,若是銷毀或是壓單│ │ │ │ │,我們將不會再幫綠茵止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