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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光進林依蓉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泓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泓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泓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雖已提起上訴,但迄今並未提出不服之理由,業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3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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