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1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高思大江文玉謝珮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玄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1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玄聖(下稱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10年4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語,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10年5月31日裁定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且因上訴人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本院依法將裁定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予上訴人,並經上訴人於110年6月3日收受上開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1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