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茂崑 卓英聰 劉原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林芝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郭銘釧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茂崑、卓英聰、劉原嘉、林芝宇、郭銘釧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茂崑係福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中市○○區○○路000○00號,下稱福邑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被告劉原嘉及被告林芝宇係夫妻,2人共同經營 三立會計師事務所、「劉原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成拓工商顧問有限公司,被告劉原嘉亦係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下稱燈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張茂崑及被告劉原嘉等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被告張茂崑、劉原嘉、林芝宇等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張茂崑明知福邑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正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原公司)等交易對象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為協助與如附表一所示正原公司等有交易往來之被告卓英聰解決出具統一發票請款之問題,竟與被告卓英聰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卓英聰向不知情之游育竺(任職於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提出開立統一發票之要求,游育竺經向被告張茂崑確認後,再依被告卓英聰、張茂崑等人之指示,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計6紙(金額計 新臺幣【下同】1,01萬1,883元)予被告卓英聰,復由被告 卓英聰持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正原公司等請款,充當該等公司之進貨憑證,並由該等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㈡被告劉原嘉、林芝宇均明知燈旺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美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美庭公司)等交易對象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為協助與如附表二所示美庭公司等有交易往來之被告郭銘釧解決出具統一發票請款之問題,竟與被告郭銘釧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劉原嘉、林芝宇指示游育竺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計26紙(金額計9,89萬7,264元)予被告郭銘釧,復由被告郭銘釧 持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美庭公司等請款,充當該等公司之進貨憑證,並由該等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5人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 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張茂崑、郭銘釧、劉原嘉、林芝宇、卓英聰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5人之供述、 證人游育竺、張淑惠、陳真玟、簡瑋汝(上四人均為三立會計師事務所職員)、證人張慶嵩(即美庭公司負責人)、王贊賓(即璽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璽賓公司】負責人)、林美珍(即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大企公司】負責人)、莊清雄(即臺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隆公司】董事長室課長)、林而森(即正原公司負責人)、林思弘(即中美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強公司】協理)之證述,以及佳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陳報狀,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說明書(附工程合約書、燈旺公司統一發票、付款簽收簿影本等),陳永亮(即工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附工程承攬契約書、付款申請單、燈旺公司統一發票影本等),陳淑真(即信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附燈旺公司統一發票、估價單影本等),李勝智(即崇德建設有限公司人員)所提出之陳報狀(附燈旺公司統一發票、付款資料影本等),證人林美珍所提出之燈旺公司統一發票、付款資料、工程合約書、簽收單影本,證人莊清雄所提出之陳報狀(附被告郭銘釧名片、工程施作資料、燈旺公司統一發票、請款單、付款資料影本等),證人林而森所提出之福邑公司統一發票、付款資料影本,證人林思弘所提出之付款資料、領據、福邑公司統一發票影本,證人王贊賓所提出之燈旺公司統一發票、付款資料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19531A號 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6年12月12日北區國稅花蓮銷字第1062195476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12月13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2079152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106年12月18日北區國稅 新莊銷審字第1060543004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6年12月27日 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60469776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6年12月20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 字第1060364253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成拓劉原嘉會計事務所代收客戶稅金及帳款明細(另案扣押物編號二九之1、二九之2、二九之3、二九之4)、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明細表、金有利公司等記帳資料(另案扣押物編號十七),游育竺電腦檔案(另案扣押物編號二八)列印資料(含燈旺開發票明細、燈旺公司銷項發票明細),福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5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張茂崑辯稱: 伊係福邑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福邑公司與被告卓英聰係一起合作工程,如附表一所示發票工程係以福邑公司名義承接,才會由福邑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等語;被告卓英聰辯稱:如附表一所示發票工程係以福邑公司名義簽約的等語;被告劉原嘉辯稱:伊係燈旺公司實際負責人,如附表二所示發票工程都是以燈旺公司名義簽約承攬的,且有實際施工,燈旺公司並未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語;被告林芝宇辯稱:伊係三立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人員,只是聽從被告劉原嘉之指示處理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並無審核發票記載交易是否屬實之權限,亦不知該等發票涉及不法等語;被告郭銘釧則辯稱:伊係以燈旺公司名義對外承接如附表二所示發票工程,該等工程確有施作,不知為何變成被告等語。經查: (一)被告張茂崑係福邑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被告劉原嘉係燈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芝宇則係三立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人員等情,為被告張茂崑、劉原嘉、林芝宇所供認,並有福邑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附卷為證(見交查卷一P16) ,足認被告張茂崑、劉原嘉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林芝宇則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渠3人均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又如附表一所 示正原公司等廠商、附表二所示美庭公司等廠商,確分別自被告卓英聰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福邑公司發票、自被告郭銘釧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燈旺公司發票,作為該等廠商之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該等廠商之稅捐等情,為被告等人所不否認,並有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A 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6年12 月12日北區國稅花蓮銷字第1062195476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12月13日北區國稅板橋 銷字第1062079152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106年12月18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1060543004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6年12月27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60469776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6年12月20日財北國稅松 山營業字第1060364253號函及函附資料(含光碟)等資料附卷為證(見交查卷一第13、14、32、52、74、76頁)。又依起訴書敘明「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正原公司等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福邑公司、燈旺公司之統一發票,並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然該等公司有分別委託被告卓英聰、郭銘釧等人施作工程,並給付工程款乙節,此據證人張慶嵩、王贊賓、林美珍、莊清雄、林而森、林思弘等人證述在卷,並有如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14所示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可佐,尚難逕認該等公司有何逃漏稅捐及被告等有何幫助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等情,可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工程確有實際施作,並給付工程款,尚非虛偽交易乙情,亦可認定。是本案被告等人是否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其關鍵應在於如附表一、二廠商之訂約交易對象是否為福邑公司或燈旺公司。 (二)依證人林而森(即正原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證稱「(100 年1月至102年6月間,正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福邑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過程?)我們公司的工地會有需要施作泥作的師傅,當時是有人到工地拜訪工地主任,我們也有這方面的需求,施做完後請款時有請他們附發票請款,當時是提供福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與福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何人接洽交易?)案件是工地主任接洽的,所以我並不清楚是跟福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何人接洽」等語(見交查卷二第5頁),及證人林而森提出之福邑公司統一發票、正原 公司付款資料(見交查卷二第7至16頁),顯示正原公司開 立之付款支票除少數未載明付款對象外,多數均載明付款對象為福邑公司等情;以及依證人林思弘(即中美強公司協理)於偵查中證稱「(100年5月至104年7月間,中美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福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過程?)當時我們公司買了一個舊廠房需要修繕,是透過前屋主認識了相關木作、水泥、油漆相關的廠商,有關於水泥部分是介紹卓英聰給我們公司認識,當時因為是第一次見面,當時卓英聰有要求先支付一筆頭期款,我們公司就要雙方簽訂合約書互有保障,合約書是卓英聰接洽簽約的」、「(如何支付工程款?支付何人?)我們是將支票寄給福邑公司付款,另外卓英聰曾經領過一次現金,是卓英聰本人來收款」等語(見交查卷二第4頁),及證人林思弘提出之福邑公司統一發票、中美 強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付款資料(見交查卷二第17至44頁),顯示工程承攬合約書訂約當事人為中美強公司與福邑公司,中美強公司付款支票載明之付款對象均為福邑公司等情。核與被告張茂崑、卓英聰所辯福邑公司與卓英聰具合作關係,卓英聰係以福邑公司名義與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訂約交易,才由福邑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等情,大致相符,足見被告張茂崑、卓英聰所辯上情為真,則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既以福邑公司為訂約交易對象,自係由福邑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供作該等廠商之進項憑證,難認福邑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情形。 (三)又依證人張慶嵩(即美庭公司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燈旺公司是美庭公司的下游廠商,約於101年間美庭公司開始與 燈旺公司有業務往來,美庭公司有委託燈旺公司施作臺北市約5、6個旅館裝修工程,我印象中美庭公司與燈旺公司之間於101年至104年的交易金額約在1千萬元左右」、「我都是 與燈旺公司郭銘釧接洽,但我不知道他的職銜」等語(見他卷第178頁反面);證人王贊賓(即璽賓公司負責人)於偵 查中證稱「(104年4月至7月間,璽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交易過程?)...,當時是透過熟人 介紹,所以不清楚郭銘釧的公司,請款時發票上的金額跟估價單上一樣,當時也沒有想要問郭銘釧跟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關係」等語(見交查卷一第86頁反面),及證人王贊賓提出之燈旺公司統一發票、璽賓公司付款資料(見交查卷一第88至89頁),顯示璽賓公司付款支票載明之付款對象為福邑公司等情;證人林美珍(即大企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證稱「(你如何確認契約所載內容實際簽約對象是郭銘釧?)基本上我們簽約是對公司,是他(即被告郭銘釧)來簽收工程也有交付發票,我們工程很多,是按現場工務負責幫他請款之類」、「(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實際交易對象是郭銘釧?)我們是對公司行號燈旺,詳細情形要問現場工務」等語(見交查卷一第111頁反面),及證人林美珍提出之燈 旺公司統一發票、大企公司付款資料、工程合約、簽收單影本(見交查卷一第90至110頁),顯示工程合約訂約當事人 為大企公司與燈旺公司,大企公司付款支票載明之付款對象均為燈旺公司等情;證人莊清雄(即臺隆公司董事長室課長)出具陳報狀載明「自100年迄104年4月為止,經合作超過 十餘年之【弗格氏工首設計有限公司】介紹下,委託燈旺公司進行營繕工程,並由郭銘釧先生代表燈旺公司,向臺隆公司、崇記公司接洽、施工及收款等事宜」等語(見交查卷一第192頁),及該陳報狀所附被告郭銘釧名片、工程施作資 料、燈旺公司統一發票、請款單、臺隆公司付款資料影本等資料(見交查卷一第192至356頁),顯示被告郭銘釧確以燈旺公司名義向臺隆公司承接工程,並以燈旺公司名義提出工程估價單等情;佳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陳報狀僅載明「佳富工業公司於102年7月間委託郭銘釧整修工程,付款方式在工程進行中階段式現金交易,直到工程結束再開立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票,結束此工程」等語(見交查卷一第147頁),但未清楚說明佳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以接受燈 旺公司發票、被告郭銘釧是否係以燈旺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等情事;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說明書載明「本公司承攬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就【貼磚工程】部分,於103年12月26日與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簽 訂合約承攬施作,...」等語(見交查卷一第149頁),及該說明書檢附工程合約書、燈旺公司統一發票、付款簽收簿影本等資料(見交查卷一第150至157頁),顯示工程合約訂約當事人為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燈旺公司,被告郭銘釧並以燈旺公司名義簽收工程款項等情;陳永亮(即工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載明「查工鼎公司前於101年間承包台北捷運590B南京東路站安全支撐工程 ,而轉包部分工程予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承攬,...」等 語(見交查卷一第159頁),及刑事陳報狀檢附工程承攬契 約書、付款申請單、燈旺公司統一發票影本等資料(見交查卷一第163至171頁),顯示工程承攬契約書訂約當事人為工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燈旺公司,被告郭銘釧並以燈旺公司名義提出付款申請等情;陳淑真(即信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載明「103年間因信德公司原承 建之崇德長安樓有漏水現象,經管委會先行詢價【燈旺工程】,修繕費用則由崇源建設公司、營造廠之信德公司及管委會三方平均分擔」等語(見交查卷一第173頁),李勝智( 即崇德建設有限公司人員)提出之陳報狀亦載明「本筆費用為戀戀長安施作防水工程戀戀長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要求本公司負責修繕,經討論後由戀戀長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找廠商(燈旺工程)修繕,修繕費由戀戀長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信德公司、崇源建設各負擔三分之一」等語(見交查卷一第177頁)。核與被告劉原嘉、郭銘釧所辯係以 燈旺公司名義與如附表二所示廠商訂約承接工程等情,大致相符或無明顯出入,足認渠二人所辯上情非屬無稽,則如附表二所示廠商既係與燈旺公司訂約交易,嗣後亦係由燈旺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供作該等廠商之進項憑證,難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情形。 (四)另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卓英聰、郭銘釧並非福邑公司、燈旺公司人員或股東,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廠商均與被告卓英聰、郭銘釧接洽工程,該等工程亦係由被告卓英聰、郭銘訓施作完成等情事為據,認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係屬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惟上開情事縱屬為真,仍無礙於被告卓英聰、郭銘釧實際上係以福邑公司、燈旺公司名義訂約交易之事實認定,訂約人既為福邑公司、燈旺公司,嗣後亦由訂約人開立發票作為訂約他方之進項憑證,難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情形。至被告卓英聰係以如附表一所示發票,須支付發票金額8%費用,及被告郭銘釧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發票,須支付發票金額7.5費用之情,固為被告張茂崑、卓英聰、劉原嘉、 郭銘釧所不否認,並有證人游育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可按(見他卷第106至109頁、交查卷一第124至125頁、第130 至131頁),然此僅可佐證被告卓英聰、郭銘訓因以福邑公 司、燈旺公司名義對外訂約交易,而與被告張茂崑、劉原嘉等人約定須支付一定費用或報酬為代價,尚難因此推認如附表一、二所示廠商訂約交易對象即非福邑公司、燈旺公司,或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即屬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持論據僅足以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廠商訂約交易對象並非與福邑公司、燈旺公司,難認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係屬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5人行為已成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案既不足為被告5人有罪之積極證 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5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附表一:福邑公司開立發票明細 ┌─┬───┬───────┬────────┬─────┬────┐ │編│發票開│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號│立年月│ │ │ │ │ ├─┼───┼───────┼────────┼─────┼────┤ │1 │10205 │正原營造工程有│MJ00000000 │ 204,240│ 10,212│ │ │ │限公司 │ │ │ │ │ ├───┤ ├────────┼─────┼────┤ │ │10203 │ │MJ00000000 │ 54,297│ 2,715│ │ ├───┼───────┼────────┼─────┼────┤ │ │ │小計 │ │ 258,537│ 12,927│ ├─┼───┼───────┼────────┼─────┼────┤ │2 │10305 │交通部公路總局│AQ00000000 │ 30,476│ 1,524│ │ │ │西部濱海公路中│ │ │ │ │ │ │區工程處 │ │ │ │ │ ├───┼───────┼────────┼─────┼────┤ │ │ │小計 │ │ 30,476│ 1,524│ ├─┼───┼───────┼────────┼─────┼────┤ │3 │10405 │中美強科技股份│QA00000000 │ 142,857│ 7,14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142,857│ 7,143│ ├─┼───┼───────┼────────┼─────┼────┤ │4 │10407 │中美強科技股份│QU00000000 │ 145,143│ 7,257│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0407 │ │QU00000000 │ 3,000│ 150│ │ ├───┼───────┼────────┼─────┼────┤ │ │ │小計 │ │ 148,143│ 7,407│ ├─┴───┼───────┼────────┼─────┼────┤ │ │合計 │ │ 1,011,883│ 50,595│ └─────┴───────┴────────┴─────┴────┘ 附表二:燈旺公司開立發票明細 ┌─┬───┬───────┬────────┬─────┬────┐ │編│發票開│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號│立年月│ │ │ │ │ ├─┼───┼───────┼────────┼─────┼────┤ │1 │10201 │美庭室內裝修設│KN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 │10201 │臺隆工業股份有│KN00000000 │ 35,000│ 1,75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335,000│ 16,750│ ├─┼───┼───────┼────────┼─────┼────┤ │2 │10203 │美庭室內裝修設│LL00000000 │ 730,000│ 36,500│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 │10203 │工鼎鋼鐵股份有│LL00000000 │ 121,500│ 6,075│ │ │ │限公司 │ │ │ │ │ ├───┼───────┼────────┼─────┼────┤ │ │10203 │美庭室內裝修設│LL00000000 │ 500,000│ 25,000│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 │10204 │臺隆工業股份有│LL00000000 │ 210,857│ 10,543│ │ │ │限公司 │ │ │ │ │ ├───┤ ├────────┼─────┼────┤ │ │10204 │ │LL00000000 │ 142,000│ 7,100│ │ ├───┼───────┼────────┼─────┼────┤ │ │10204 │養樂多股份有限│LL00000000 │ 35,143│ 1,757│ │ │ │公司 │ │ │ │ │ ├───┼───────┼────────┼─────┼────┤ │ │ │小計 │ │ 1,739,500│ 86,975│ ├─┼───┼───────┼────────┼─────┼────┤ │3 │10206 │美庭室內裝修設│MJ00000000 │ 650,000│ 32,500│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 │ │10206 │ │MJ00000000 │ 400,000│ 20,000│ │ ├───┼───────┼────────┼─────┼────┤ │ │ │小計 │ │ 1,050,000│ 52,500│ ├─┼───┼───────┼────────┼─────┼────┤ │4 │10207 │佳富工業股份有│NG00000000 │ 503,000│ 25,15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503,000│ 25,150│ ├─┼───┼───────┼────────┼─────┼────┤ │5 │10210 │美庭室內裝修設│PE00000000 │ 850,000│ 42,500│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 │ │10210 │ │PE00000000 │ 20,000│ 1,000│ │ ├───┼───────┼────────┼─────┼────┤ │ │ │小計 │ │ 870,000│ 43,500│ ├─┼───┼───────┼────────┼─────┼────┤ │6 │10211 │工鼎鋼鐵股份有│QC00000000 │ 37,800│ 1,89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37,800│ 1,890│ ├─┼───┼───────┼────────┼─────┼────┤ │7 │10305 │臺隆工業股份有│AQ00000000 │ 4,000│ 200│ │ │ │限公司 │ │ │ │ │ ├───┼───────┼────────┼─────┼────┤ │ │10305 │信德工程股份有│AQ00000000 │ 37,343│ 1,867│ │ │ │限公司 │ │ │ │ │ ├───┼───────┼────────┼─────┼────┤ │ │10305 │崇德建設有限公│AQ00000000 │ 37,343│ 1,867│ │ │ │司 │ │ │ │ │ ├───┼───────┼────────┼─────┼────┤ │ │10306 │大企室內裝修有│AQ00000000 │ 41,760│ 2,088│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120,446│ 6,022│ ├─┼───┼───────┼────────┼─────┼────┤ │8 │10310 │美庭室內裝修設│CE00000000 │ 188,788│ 9,439│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188,788│ 9,439│ ├─┼───┼───────┼────────┼─────┼────┤ │9 │10402 │臺灣動源營造股│NN00000000 │ 983,560│ 49,17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983,560│ 49,178│ ├─┼───┼───────┼────────┼─────┼────┤ │10│10404 │臺隆工業股份有│PG00000000 │ 204,200│ 10,21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204,200│ 10,210│ ├─┼───┼───────┼────────┼─────┼────┤ │11│10405 │璽賓實業股份有│QA00000000 │ 688,875│ 34,444│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688,875│ 34,444│ ├─┼───┼───────┼────────┼─────┼────┤ │12│10407 │璽賓實業股份有│QU00000000 │ 176,095│ 8,805│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 176,095│ 8,805│ ├─┼───┼───────┼────────┼─────┼────┤ │13│10411 │美庭室內裝修設│SG00000000 │ 1,000,000│ 50,000│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 │ │10411 │ │SG00000000 │ 1,000,000│ 50,000│ │ ├───┤ ├────────┼─────┼────┤ │ │10411 │ │SG00000000 │ 1,000,000│ 50,000│ │ ├───┼───────┼────────┼─────┼────┤ │ │ │小計 │ │ 3,000,000│ 150,000│ ├─┴───┼───────┼────────┼─────┼────┤ │ │合計 │ │ 9,897,264│ 494,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