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文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選偵字第5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陽文豪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求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黃榮章(時任中國紅色統一黨主席)與柯振榮,前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以中選務字第1083150025號公告,分別為第15任總統選舉、副總統選舉之被連署人,而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期間自108年9月19日起至108年11月2日止,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下稱連署書件)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陽文豪(暱稱「小綠」)前於108年9月23日某時,在「金夠力」、「愛打拼人力開發」等LINE通訊軟體群組,瀏覽由王淑惠所張貼內容為:「現有一個不用工作的方法就可以賺錢,祇要簽署一張100塊。你有本事簽30張50 張,我一樣馬上薪轉給你,配合方式1到我公司拿A4的列印 單2連結過去,你自己到711去列印下載。3黨派問題不作討 論。4只是簽署,不代表任何派別」等文字訊息,及其所檢 附之中國紅色統一黨連署書件下載網址與連署書件範本之照片,旋在該群組詢問:「有年齡限制嗎?」、「哪時候截止 ?」、「繳多少份馬上領對吧」等語,經王淑惠加以答覆,陽文豪認有利可圖,在未與王淑惠討論後續犯罪計畫之情況下,基於對連署人行求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之犯意,於108年9月23日下午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現有一個不用工作的方法就可以賺錢,祇要簽署一張80塊。你有本事簽30張50張,我一樣馬上薪轉給你,配合方式1到我公司拿A4的列印單。2連結過去,你自己到711去列 印下載。3黨派問題不作討論。4只是簽署,不代表任何派別」等文字訊息予具有連署人資格之友人趙漢威(暱稱「台中 小胖」),復於108年9月24日上午某時,將暱稱「李榮富」 之友人告以內容為:「剛才打電話問了白狼旁的左右手,說不是白狼要的,是幫另外哪個黨弄的...但是~你那個價錢 實在是太低太低了,低到不像話、你已經不知道是第幾手哦!小綠你那可以找到5千張的話,我1張給你100你弄到1萬張,價錢更高,還可以談,你明天看到再打電話給我」等文字訊息截圖轉傳予趙漢威,趙漢威瀏覽該訊息後,認為價格過低,未提供連署書件予陽文豪;復承前同一犯意,接續於108年9月23日下午某時,在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之個人動態留言網頁、「活動sg□pg主持人md群1」、「活動sg □pg主持人md群2」及「活動sg□pg主持人md群3」等LINE通訊軟體群組,張貼內容為:「急徵總統選舉連署書地點:全台灣工作內容:簽署連署推薦書時間:今日~10月底薪資:1張80!有多少收多少!不限年齡!國中生也可以!!有興趣私密推薦連署書!跟要投誰!是2件事!不是推薦連署!就要一定要 投他好嗎...連署歸連署!投票歸投票!」等文字訊息,復於 同日晚上7時6分許,在「現代Coupe&...ani車友」及「3000GT」等LINE通訊軟體群組與暱稱「攝影師麥豆兒」之人,張貼內容為:「晚點跟你講解」、「一張80」、「不限年齡」、「現領!來多少收多少」、「國中身也可以」等文字訊息與連署書件之格式照片,經具有連署人資格之劉雅蕙及林玉篇讀取陽文豪前開在「活動sg□pg主持人md群2」之LINE通 訊軟體群組所張貼文字訊息後,劉雅蕙遂於108年9月23日晚上7時42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你好,請 問總統連署書要去哪裡要?是要幫誰連署呢?」等文字訊息予陽文豪,林玉篇則於108年9月24日晚上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這個要怎麼做?」等文字訊息予陽文豪,陽文豪即傳送連署書件之格式照片予劉雅蕙與林玉篇,惟渠等均未提供連署書件予陽文豪。嗣經警接獲檢舉,於10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陽文豪居所,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㈠所示APPLE廠牌IPHONEXR型號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本案被告陽文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據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之證據調查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7、79頁),核與證人王淑惠、林玉篇分別於警詢時、證人趙漢威、劉雅蕙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王淑惠部分: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74-78頁;林玉篇部分:見警卷第79-85頁;趙漢威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56號偵查卷宗(下稱選偵卷)第61-65、157-158頁;劉雅蕙部 分:見選偵卷第39-42、159-160頁】,且有連署書範本(署 名「王淑惠」)1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2紙、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金夠力)22張、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愛打拼人力開發)9張、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臺中小胖)5張、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 照片(林玉篇)6張、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現代Coupe&...ani車友」1張、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3000GT)1張、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攝影師麥豆兒)3張、行動電 話相簿翻拍照片22張、臉書個人動態留言網頁截圖資料4紙 、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活動sg□pg主持人md群3)7張、中國紅色統一黨網頁列印資料4紙、連署書1紙、林玉篇提供之臉書個人動態留言網頁截圖(陳小綠)7張、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小綠)6張、網路蒐證截圖3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3紙、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9月18日中選務字第1083150025號公告2紙、內政部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資訊網列印資料、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金夠力工程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愛打拼人力開發有限公司)各1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劉雅蕙)4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趙 漢威)3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17-19、20-30、31-35、36-38、39-41、42、42、43-44、45-56、57-63、64-65、66-72、73、90-91、91-92、92-93、94-99、102-106、118-120 、121、130、131頁、選偵卷第43-45、67-71頁);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均就投 票行賄罪設有處罰規定,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則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論處。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至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時,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行賄者若未會晤有投票權之人,而委由第三人代為轉達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則以該第三人傳達予有投票權之人,始構成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行賄者係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則以該有投票權人同意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時,行賄者始成立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否則,有投票權人如拒絕收受,則行賄者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該第三人並未轉達行賄者行求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行賄者之意思表示既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108年度台上字 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行為態樣既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規範內容相同。是以,倘犯罪行為人透過網路行 求賄賂,希冀網路使用者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該行賄之意思表示已若到達連署人,行求賄賂之犯罪行為即已成立,不以連署人承諾為必要;反之,行賄之意思表示未經連署人接收,僅能成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2 項之預備犯。查,本案被告係於接收王淑惠所張貼徵求連署書訊息後,先後將其欲以每張連署書給付80元之代價,對外徵求連署書之訊息先後傳送至臉書社群網站之個人動態留言網頁、「活動sg□pg主持人md群1」、「活動sg□pg主持人md群2」、「活動sg□pg主持人md群3」、「現代Coupe&...ani車友」及「3000GT」等LINE通訊軟體群組與暱稱「台中小 胖」、「攝影師麥豆兒」之人,而該臉書個人動態留言網頁項下已有49人按讚並留有數則留言,上開LINE對話訊息亦均呈「已讀」狀態等情,此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台中小 胖)、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現代Coupe&...ani車友) 、LINE通訊軟體群組翻拍照片(3000GT)、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攝影師麥豆兒)各1張、臉書個人動態留言網頁截圖資 料1紙在卷供參(見警卷第38、42、42、44、58頁);又具連 署資格之劉雅蕙及林玉篇分別有於讀取陽文豪前開在「活動sg□pg主持人md群2」之LINE通訊軟體群組所張貼文字訊息 後,主動與被告聯繫等情,此經證人林玉篇於警詢時、證人劉雅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甚詳(林玉篇部分:見警卷第79-85頁;劉雅蕙部分:見選偵卷第39-42、15 9-160頁),可見被告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業已到達有連署權資格之相對人,是被告確有藉此行求現金賄賂之方式,使前開讀取訊息之人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甚明。 ㈡核被告陽文豪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 項第2款之行求賄賂罪。再按選舉乃係有廣大民眾參與其事 ,且必須有相當多之票數,始能當選,是實行賄選者,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而於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賄選,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㈠結論參照】。本案 被告先後將行求賄賂之訊息張貼在臉書社群網站之個人動態留言網頁、「活動sg□pg主持人md群1」、「活動sg□pg主 持人md群2」及「活動sg□pg主持人md群3」、「現代Coupe&...ani車友」及「3000GT」等LINE通訊軟體群組與暱稱「台中小胖」、「攝影師麥豆兒」之人等舉措,乃係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使特定單一之被連署人黃榮章與柯振榮順利取得足額連署書,並自其前手王淑惠約定給予每張連署書100元之 徵求價格,從中抽取20元作為其報酬之目的,接續於密接相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模式向該等有連署資格之受賄者為之,所侵害者為選舉公正之同一國家法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被告接續行求賄賂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上開說明,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前曾於9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 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1次)、4月(10次),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第1案);復於100年間,因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3年,被告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均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 判處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3年,被告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2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第2案);又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3案),前揭第1案至第3案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而於106年3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且於107年5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2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與前揭案件之犯罪型態、罪質尚屬有別,卷內又其他無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存在,為免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至被告前科紀錄,仍列入其品行部分作為本院之量刑審酌,併予指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不得使金錢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而賄選實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故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莫不懸為厲禁,全力遏止,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急速變遷,民眾法治觀念尚待加強,因此,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並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然被告為求獲取不法報酬,竟不惜以上開方式行求賄賂以徵求連署書,對整體選舉風氣影響匪淺,所為於法未合,考量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已生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過去已有上開前科紀錄,業如前述,素行不良,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須扶養左眼失明之父親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該文條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 此部分自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本案被告既 成立行求賄賂罪,而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及被告前揭一切犯罪情節,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7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再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揭櫫明確。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對 外行求賄賂犯罪使用,業經被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7、7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㈡至㈢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前經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然無積極事證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涉,難認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所得或相關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⒊又被告堅詞主張並無收得任何連署書,否認已有因本案行求賄賂而獲取任何對價之情(見警卷第10頁),且本案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該犯行因而獲有任何犯罪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第99條第3項,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㈠ │APPLE廠牌IPHONEXR型 │1支 │陽文豪 │見警卷第10│ │ │號行動電話(含門號090│ │ │6頁。 │ │ │0000000號SIM卡1張、I│ │ │ │ │ │MEI碼000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 │㈡ │SAMSUNG廠牌J7型號行 │1支 │陽文豪 │見警卷第10│ │ │動電話(IMEI碼0000000│ │ │6頁。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㈢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S│1臺 │陽文豪 │見警卷第10│ │ │NID碼00000000000號) │ │ │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