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鴻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鈞 選任辯護人 莊正律師 紀育泓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林久翔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曾澤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34513號、108年度偵字第8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佳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佳林公司)之董事,被告乙○○為佳林公司之董事長。乙○○ 於民國105年4月1日代表佳林公司,與被害人辛○○簽定股份 買賣合約書,約定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購入辛○○所經營之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之1, 500,000股份,總價金7,500萬元(105年4月20日過戶與佳林公司【按應係「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林創投公司】,以下逕予更正),並約定若台通公司未於1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公開發行資格,或未於106年3月31日前登錄 為興櫃公司,或有違反股份買賣合約書之聲明、承諾及保證事項者,佳林公司得要求辛○○或台通公司,以每股50元加計 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價格,買回佳林公司所購買之台通公司 股票。復於同年7月7日,再以佳林創投公司名義,以每股50元之價格,購買台通公司之500,000股份,嗣經於106年8月31日配股200,000股份,佳林創投公司於106年8月31日止共取得台通公司2,200,000股份(詳見附表1)。嗣因台通公司於106年間辦理增資、發行技術股以換取辛○○所有之專利權等 舉,且辛○○有證券偽造之情(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部分業 經判決確定),引發丁○○、乙○○之不滿,由丁○○先於107年2 月8日下午3時許,率眾分乘車號:000-0000、AWP-2319、AHD-6317號等3部車,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台通公 司,欲找辛○○同意佳林公司所要求之買回股票條件,惟辛○○ 恰巧外出,渠等遂改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 台通公司舊廠區,然仍未覓得辛○○。丁○○、乙○○為迫辛○○買 回股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接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7年2月13日下午2時許,丁○○、乙○○再度率眾(約20名成 員)前往台通公司,將辛○○、被害人即台通公司之法律顧問 戊○○律師、台通公司之副總甲○○,困於台通公司之會議室內 ,剝奪渠等之行動自由,丁○○對辛○○表示:「謝董,你想清 楚,我跟你說,不是朋友就是敵人,社會就是這樣。要是和平落幕,我還幫你忙幫你賣,你自己想清楚就好,我不會給人凹,給人凹這種事我是沒做過,你知道,但是我不會給人凹。我說的都是事實,你自己也很清楚,我跟你說,這件事情我們對調,我絕對會被人揍,你可能找人打我,這也是有可能,因為你80元的增資案變成10元,這社會怎麼可能有這種事情。」、「80塊我收到我去繳款,為什麼我10塊沒有收到?我不是給人凹,那是什麼?我這不是給人凹,那叫什麼?我告訴你,如果今天沒得到承諾走出這個門,你如果沒有思考清楚我走出這個門,我告訴你,法律也好,社會事也好,你要自己承擔。」,另丁○○對辛○○之配偶表示:「董娘我 跟你報告,我們出身不是很清高的,我們也不是那種很單純的人,我們人都往上爬,過去我們是穿布鞋的,好歹我們也是上市公司的,但是你不要凹我們,如果凹我我也吞不下去啊」等語,逼迫辛○○以高價買回台通公司之股票,直至同日 晚上7、8時許,辛○○因而心生畏懼,而與乙○○簽立協議書, 同意以總價1億9,050萬元買回佳林公司管領、大部分均非佳林創投公司名下之1,660,000股份,並允諾協助轉售佳林公 司持有之2,200,000台通公司之股份,且當場交付元大銀行 大里分行支票2張(支票號碼:AG0000000號,金額:5715萬元,日期:107年3月1日,指定支付:禾欣會計師事務所; 支票號碼:AG0000000號,金額:9525萬元,日期:107年3 月15日,指定支付:禾欣會計師事務所)與丁○○收受,丁○○ 等人始同意離開,而辛○○另再分別於107年2月14日、3月6日 ,以匯款方式,支付3,810萬元、4,525萬元、5,000萬元至 丁○○、乙○○指定之禾欣會計事務所聯邦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股份移轉參見附表2上半部)。 ㈡丁○○復於107年3月7日前往台通公司,以同樣剝奪行動自由及 恐嚇取財方式,脅迫辛○○再以總價2億6,000萬元,買回佳林 公司所管領、大部分均非佳林創投公司名下之台通公司2,600,000股份,辛○○因而心生畏懼,於107年3月16日簽訂協議 書,當場支付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支票4張(支票號碼:AG0000000號,金額:5,200萬元,日期:107年3月21日,指定支 付:揚智會計師事務所;支票號碼:AG0000000,金額2,800萬元,日期:107年3月28日,指定支付:揚智會計師事務所;支票號碼:AG0000000號,金額:9,000萬元,日期:107 年3月28日,指定支付:禾欣會計師事務所;支票號碼:AG0000000,金額9,000萬元,日期:107年4月2日,指定支付:禾欣會計師事務所),交丁○○收受,並分別於107年3月28日 、同年4月2日以支票方式,支付2筆9,000萬元至禾欣會計事務所上開帳戶內。另於107年3月21日、同年3月28日以支票 支付5,200萬元、2,800萬元至揚智會計事務所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股份移轉參見附表2下半部)。丁○ ○、乙○○以上開方式,總計獲得不法利益4億5050萬元。 ㈢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 由、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按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屬相當;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若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即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 三、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係以:㈠被告2人坦承前開佳林創投公司買入及獲配台通公司之股份,並簽立股份合約書,而被告2人於107年2月13日前往台通公司,要求辛○○買 回渠等所管領之台通公司之股份1,660,000股,並由乙○○與 辛○○簽立協議書,由辛○○以總價1億9,050萬元買回被告2人 管領之台通公司股票,辛○○業已支付該等價金,及丁○○與辛 ○○復於107年3月16日簽立協議書,由辛○○以2億6,000萬元, 買回被告2人管領之台通公司股份2,600,000股,被害人辛○○ 亦已支付該等價金之事實;㈡台通公司之股票名冊、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支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被告2人與辛○ ○簽立之協議書、資金流向圖;㈢乙○○於106年10月17日、107 年1月11日,以電子郵件告誡被害人辛○○「切勿輕忽一旦扳 機扣下的風險」、「大男人不可把妻小都拖下水」等語;㈣辛○○、甲○○、戊○○、證人即台通公司員工庚○○、癸○○之證述 ;㈤107年2月13日、同年3月7日之錄音及譯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㈥依前述107年2月13日、3月16日之協議書,買回台 通公司股份為每股120元至100元,高於佳林公司於104年5月1日向辛○○購買之價格(1股50元)達2倍以上,亦高於佳林 公司與辛○○所約定買回條件(每股50元加計年息百分之8計 算之價格)甚多,辛○○為原出售台通公司股票之人,客觀上 應不會同意以上開高價之條件買回,足見被告2人所為侵害 辛○○意思決定之自由,且幾近使辛○○達不能抗拒之程度,為 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固均坦承前開佳林創投公司買入及獲配台通公 司之股份,並簽立股份買賣合約書,而被告2人因發現辛○○ 於106年辦理台通公司增資、以辛○○之專利權作價抵繳股款 等情事,丁○○遂與郭平輝、莊興龍等人先於107年2月8日下 午3時許,前往忠孝路11號之台通公司,欲與辛○○商談買回 股票事宜未果,渠等遂改至塗城路852巷16-4號之台通公司 舊廠區,然仍未覓得辛○○,被告2人即於107年2月13日下午2 時許,與證人莊興龍、壬○○、丙○○前往台通公司,會同辛○○ 、戊○○及甲○○,在台通公司之會議室內商討台通公司股份買 回事宜,直至同日晚間7、8時許,辛○○與丁○○簽立協議書, 約定由辛○○以總價1億9,050萬元買回佳林公司暨代表之創投 基金等台通公司股東之股份1,660,000股,並當場交付前開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面額5,715萬元、9,525萬元之支票各1紙 ,辛○○並與乙○○簽立協議書,允諾協助轉售佳林公司持有之 2,200,000股台通公司之股份,而辛○○分別於107年2月14日 、3月6日,將3,810萬元、4,525萬元、5,000萬元匯至被告2人指定之聯邦銀行松江分行、戶名為禾欣會計師事務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至於上開面額5,715萬元之票款 如數兌現;丁○○誘因受乙○○之託,復於107年3月7日,與莊 興龍前往台通公司與辛○○商討佳林公司所管理之台通公司股 權買回事宜,而於同月3月16日,丁○○再前往台通公司,與 辛○○簽立協議書,由辛○○以總價2億6,000萬元,買回佳林公 司暨代表之創投基金等台通公司股東之台通公司股份2,600,000股,並當場交付丁○○前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面額5,200萬 元、2,800萬元、9,000萬元、9,000萬元之支票各1張,支票均如數兌現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㈠丁○○辯稱:我是透過乙○○的介紹才會與我友人買入台通公司 股票,而辛○○的違法行為造成股東權益受損,始與乙○○與辛 ○○協商以每股100至120元買回股票,且依台通公司107年度 財務報表EPS達15元,並未高於市場行情,況協商過程中, 並未剝奪辛○○等人之行動自由,更沒有恐嚇等語。辯護人莊 正律師辯稱:自106年10月間起,被告2人即開始與辛○○協商 ,107年2 月13日只是先前會談的延續,且該日係辛○○請甲○ ○與乙○○聯絡,邀約丁○○一同至台通公司協商,並無起訴書 所指「籌謀已久」之情事,況當日就僅有連同丁○○、乙○○在 內共5人前往台通公司,並無「率眾」之情形,當日在會議 室內,辛○○、戊○○及台通公司的人員可以自由進出,行動完 全沒有受到限制,至於丁○○於107年3月7日、同月16日如何 恐嚇取財,起訴書僅載「以同樣剝奪自由及恐嚇取財的方式,脅迫辛○○買回股份」,沒有具體指明犯罪事實為何,亦無 證據,更何況當日過程平和,反是辛○○態度強勢;而因辛○○ 違反與佳林公司簽訂之股份買賣合約書約定、以專利作價來抵繳自己股款、詐欺股東高價認股等,遭佳林公司提起民刑事及行政救濟程序來維護權利,丁○○也是佳林公司股東,其 因自己權益被嚴重侵害,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把股權買回,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也無恐嚇、脅迫之行為,丁○○與辛○○協商之買回價格也符合市場的流通價格,辛○○實 因佳林公司對其及台通公司提出諸多訴訟及行政救濟,因此懷恨心有不甘,藉機提告報復並掩飾自己的不法行為,更為阻止台通公司其他股東效仿要求買回股份等語。辯護人紀育泓律師補充辯稱:107年2月8日丁○○與郭平輝前往台通公司 ,然未遇辛○○,至同月13日係由辛○○委由甲○○邀約丁○○、乙 ○○等人前往台通公司,是同月8 日丁○○與郭平輝一起去找辛 ○○,對於辛○○心理上並沒有造成任何影響或壓力;而107年2 月13日之譯文中被告2人態度平和、無人人身自由受限制, 不得僅因協商時間太長就是被害人遭限制人身自由,況過程中是辛○○希望繼續談,故協商時間拖長相當程度是因為雙方 針對張數跟價格進行斡旋跟來回的磋商所導致,辛○○並無心 生畏懼之情事等語;辯護人許哲嘉律師另辯稱:恐嚇當然要立竿見影,依起訴書所載被告2人在台通公司內對辛○○恐嚇 達6 個小時才達到目的,根本違反社會常情,檢察官擷取隻字片語,有曲解對話原意之嫌,也無任何惡害通知,107年2月13日就是馬拉松式的談判,從譯文中可見當日談判是雙 方你來我往、意見往返的折衝過程,並無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語。 ㈡乙○○辯稱:我是私募基金經理人,目的是幫投資人投資獲利 ,避免損失,而發現辛○○以專利作價抵繳股款,即陸續與辛 ○○協商買回佳林創投公司之股票,本來是想申請召開股東臨 時會拿下台通公司之經營權,之後因發現辛○○違法增資,始 於107年2月13日與丁○○等人前往台通公司協商買回股票事宜 ,當日就佳林創投公司之股票尚未達成協議,所以我委託丁○○繼續代為處理,交易價格對比台通公司之本益比實屬低於 市場行情,並沒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等語。辯護人王有民律師辯稱:被告2人係受辛○○邀約至台通公司進行協商,被告 方面僅有5人,而辛○○方面則有甲○○、戊○○、辛○○之配偶、 兒子和數十名員工在會議室及公司內外,辛○○顯有主場優勢 ,形式上被告根本沒有反客為主來施暴脅迫的空間,而亦無限制辛○○等人行動自由,沒有以言語或行為脅迫其不得離開 ,而依譯文所顯示整個談判過程,與一般商業談判無異,內容也無不符合商業常規,況大部分時間都是辛○○方面在推託 ,被告並未出言脅迫恐嚇,且雙方的語氣平和,也沒有任何不當的肢體動作,是無恐嚇的客觀行為跟主觀犯意;而辛○○ 最終同意簽立買回協議,係辛○○出於避免遭提告後,不但他 自己跟他家人董監身分不保,甚至其舞弊案東窗事發,並非是被恐嚇脅迫來買回,而自107年2月13日、同年3月16日簽 立協議書,至同年4月2日付款完成,期間辛○○均未表示拒絕 履行,直至同年6 月7日才提告,顯然與一般常情不符,而 協商不成即要採取法律手段,並不是惡害通知,亦非不法的權利行使;而被告與辛○○協商之價格,顯然是雙方互相讓步 的結果,也沒有高於市價,並無不法利得,更何況股份買賣合約書第9條、第11條都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是除了本來依 第7條買回價每股58元以外,低於市價部分當然可以認定為 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辛○○確實是用他的不正當行為來詐 騙被告、佳林公司等人,讓買回條款條件成就,依民法101條第2 項條件視為不成就,應直接適用第9條、第11條損害 賠償之規定;起訴書所指乙○○於106年10月17日發給辛○○的E -mail提及「切勿輕忽一旦扳機扣下的風險」,實則為「Pull the trigger(on something)」,意即將做出最後決定 或採取某種行動的意思,後面還附上一些協議文件,從事後雙方互動來看,顯然辛○○並沒有誤會乙○○的意思而陷於恐懼 ,至於乙○○於107 年1 月11日發給辛○○的E-mail提及「大男 人不可把妻小都拖下水」,係警示辛○○其所為會帶來怎樣的 惡果,並非不法加害通知等語。 五、經查: ㈠上揭被告2人所坦承之事實,除據被告2人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審理時所供(證)明,核與辛○○、甲○○、戊○○、莊興龍 、壬○○、丙○○、庚○○、癸○○、證人郭平輝於警詢時兼或於偵 查中、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佳林公司之登記資料、股份買賣契約書、台通公司股東資料、被告2人與辛○○ 簽署之協議書、上開支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丁○○ 與甲○○、辛○○之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107年2月13日台通 公司會議室譯文、107年2月13日下午5時54分戊○○律師錄音 譯文、107年3月7日台通公司會議室譯文、107年2月8日、同月13日、同年3月7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以上見警卷一第67、77頁、第147至153頁、警卷二第101至124頁、第127至136頁、他字卷一第75至83頁、他字卷二第27頁、第250至262頁、他字卷三第257至258頁、重訴字卷一第545至594頁、重訴字卷二第81至129頁、重訴字卷三第129至144頁 ),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㈡再: ⑴台通公司於106 年5 月26日召開第二次董事會(主席為辛○○ ),討論事項第四案為「擬發行技術股以交換專利權授權」,而會議記錄說明欄載「綜合考量公司至2027年為止預計將支付超過約新臺幣15億之授權金,為求穩定合法使用本記憶體模組及其散熱裝置相關專利,並深化合作以謀互惠共利,故擬發行技術股10,000,000股至20,000 ,000 股間與專利所有權人洽談相關合作事宜」、決議欄載「經董事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怡公司)充分陳述意見,本件計算之發行股數得依公正機關之鑑價為依據後,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無異議照案通過」,慶怡公司因認上開會議紀錄出席人員記載不實,且就第四案已表示強烈反對並建請交付公正第三方鑑價單位作成鑑價報告,並檢附會計師合理性評估報告後,再另行召開董事會決議之,而無「無異議照案通過」之情事,而委由鴻建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函台通公司財務長暨會議紀錄陳蔚瑤,請求更正會議紀錄等。 ⑵台通公司於106年8月17日召開第二次臨時董事會(主席為辛○ ○),討論事項第一案為「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說明略以:本次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2,000,000元,除依公司法 第267條規定,保留10%,計2,82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 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認購798.113 股,未認足部分,得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且得以現金以外資產作價方式抵繳股款。增資發行新股後實收股本提高為600,000,000元,分為6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決 議則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第二案為「股東以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抵充股款案」,說明略以:本公司以中華徵信所之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價值評價報告為參考依據,其評價標的公允價值介於新台幣4,911,907~5,205,359仟元,擬請董事會討論並決議上開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 技術得抵充本公司股款之金額數目;另前開經董事會同意之技術出資抵繳股款,採分次發行,於本次發行新股時,優先認購員工及原股東未認足之部分;如有不足,嗣日後發行新股實以相同方式分次發行補足,經表決結果,出席董事3人 同意,出席董事1人不同意(慶怡公司),本案依法通過。 慶怡公司即提出不同意見書,表明上開「股東以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抵充股款案」之金額高達股本之數倍以上,屬重大資產受讓,除董事會通過外,尚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及修改公司章程增高額定股本始符程序,況涉及之台通公司董事長辛○○及台通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即辛○○之女謝佩珊、配偶楊淑 慧、子謝孟修均未利益迴避,若利害關係人執意參與表決並強行通過,基於保障多數股東權益,強烈反對該議案通過。⑶佳林創投公司於106 年10月12日以台通公司及辛○○為被告, 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確認相關專利權歸屬台通公司、確認台通公司上述「擬發行技術股以交換專利權授權」、「股東以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抵充股款」之決議無效,並於106 年11月22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決議之事項為台通公司董事會決議用原屬於台通科技之相關專利抵繳辛○○個人應繳股款15億元一案,是否就涉及不 法之董監事訴究民刑事責任、全面提前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相關專利訴請辛○○移轉登記回台通公司等。 ⑷台通公司於106 年12月18日召開第三次董事會(主席為辛○○ ),討論事項第一案為「以現金以外其他資產抵繳股款案」,說明略以:「、、、本次發行股數與前次董事會決議發行股數差異部分為12,273,400股(含原始股東認購5,273,400股),其中股東辛○○等1 人以持有記憶體散熱模組專利技術 作價抵繳股款、、、擬同意股東辛○○等1 人以持有記憶體散 熱模組專利技術分次作價抵繳股款,本次抵繳增資股款合計1,274,128,000 元,取得增資股份15,926,600股」,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慶怡公司隨即於同月29日出具不同意見書,表明上開董事會慶怡公司未獲通知即召開、利害關係人未就技術作價抵繳股款表決時迴避且屬重大資產受讓等而有無效之情事,請求立即召開董事會。 ⑸慶怡公司、佳林創投公司於107 年1 月17日以台通公司為被告,向本院訴請確認台通公司於106 年12月15日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案不成立或無效。 ⑹台通公司於107 年3 月5 日獲經濟部核准發行新股2,120,000 股、增資2.12億元之變更登記。 ⑺因辛○○明知106年12月15日董事會會議根本未召開,且慶怡公 司亦未派員出席,而製作不實之擬發行新股2億1200萬元, 分為2120萬股,每股金額為10元等之106年12月15日14時許 之董事會議事錄,並於簽到單上蓋用偽造之「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並偽簽「張永慶」簽名,另明知106年12 月18日董事會會議根本未召開,然因上開董事會會議合法性遭質疑,竟製作不實之擬發行新股2億1,200萬元等之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議事錄,再以辛○○、楊淑慧、謝佩珊、謝孟 修等人名義,將款項匯入台通公司之安泰銀行營業部帳戶以充作驗資股款,並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由會計師據以製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台通公司驗資帳戶存摺影本、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台通公司106年12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 ;嗣於107年2月2日以更正申請書檢附上開台通公司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議事錄申請更正而行使),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7年3月5日核准台通公司之 變更登記,並登載於公司登記案卷;另陸續製作不實之105 至108年之台通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簡易財務報表等 ,而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等,及相關專利之實際應用產品銷售價值極為有限,於106年間提出評價報告而以收益 基礎法高估專利價值為49億1,190萬7,000元至52億535萬9,000元之間,進而使投資大眾嚴重高估該專利之價值而進而誤認台通公司營運前景極佳,直接或間接提供該等不實資訊,復對投資人詐稱台通公司有鉅額訂單而使營業收入及每股盈餘均很高等不實資訊、先後於105年1月25日、106年12月20 日發行新股,及另於104年底至108年間出售台通公司股票,進而致使投資人認購台通公司發行新股之股票或向辛○○購買 台通公司股票,以獲取不法股款,而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公司 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詐偽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判處罪刑,嗣上訴後於110年1月27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 上字第939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⑻以上有台通公司106年5月26日、106年8月17日、106年12月18 日董事會議事錄、鴻建國際法律事務所106年6月16日函、台通公司法人董事不同意見書、記憶體散熱模組專利價值評價報告、民事起訴狀、佳林創投公司申請書、台通公司法人董事不同意見書、臺中市政府107年2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79990號函、經濟部107年3月12日經授商字第10701024080號函及所附台通公司107年3月5日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 料、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辛○○之 前案紀錄表【節本】(以上見警卷一第155至202頁、第235 至247頁、第257至290頁、第309至310頁、重訴字卷二第267至360頁、重訴字卷四第141至144頁),是此部分之事實, 亦堪認定。 ㈢辛○○之歷次證述如下: ⑴於警詢時證稱:乙○○於105年10月5日突然與丁○○來跟我說有 關公司專利的問題讓他們的股東權益受損,我解釋專利作價轉換股權是在他們成為股東之後,他們認為權益受損,一直要跟我談這個事情,當天沒有交集,後來我們約在協和律師事務所協調,當時乙○○要求我以每股300元價格收回他們手 上的股權,因為價格太過誇張我未答應,直至107年2月8日 約下午3時許,丁○○突然帶了約10名看起來是黑道人士,駕3 部車至忠孝路11號台通公司找我,並以車輛擋住出入口,因當時我人不在公司,經公司人員告知,他們隨即轉往塗城路852巷16-4號台通公司舊廠區,我一樣不在該處,他們就都 離去了,我們公司的員工看到一群面露兇光之男子到公司都心生畏懼;於107年2月13日下午,丁○○再度找來4部車約20 名黑道人士,將忠孝路11號之台通公司堵住,丁○○率乙○○、 律師、財務人員及一名黑衣男子進到台通公司之會議室,其餘10餘人都在公司建築物出入口等待,每一個人看起來都是來者不善,當時丁○○要求我以每股120元買回790張的股票, 另以110元買回870張的股票,我跟丁○○說股票已合法流通在 外,我沒有必要購回,且亦無資金購回,丁○○即面露不滿的 表情,並大聲喝斥說「這樣我就是不打算要處理了,要等事情變大條了才甘願嗎?」,他就一直要逼我購回他們手上的股票,過程中丁○○不斷以言詞恐嚇我說如果不購回股票的話 就要用社會事的方式處理,因為金額很龐大,我就跟丁○○說 如果硬要我購回的話那等於是要我死,結果丁○○當場就恐嚇 我說「不是你死了就能解決的,還有你太太、小孩要來負責」,因為他們外面有一群黑道人士,我當時很害怕我及家人生命會受到危害,我兒子有報警,轄區警方也有到場盤查,丁○○告知警方我們在談股權問題,我都不敢講話,內心很害 怕,因為沒有立即危害,而且丁○○恐嚇說要對我的家人不利 ,所以當下不敢跟警方說,警方離去後丁○○等人還是不走, 到最後我太太基於保命之下,不得已才答應丁○○的要求,並 簽下購回股票的合約總計是1.905億元,簽完後丁○○等人才 離去,當時已經晚上約9點多;丁○○又率約10人2部車於107 年3月16日再度上門,要求我以每股120元買回他現在手上2,600張的股票,當時是丁○○跟另一名男子進公司跟我談,其 他人都在出入口等,丁○○一再恐嚇我說如果不買回,就會不 斷的提告讓公司無法上市、櫃,基於之前他多次恐嚇我們,要對家人不利,所以才答應他以每股100元買回,總價是2.6億元等語(見警卷二第241至243頁)。 ⑵於偵查中證稱:我的專利要賣給公司,102年所有的董事簽了 合約,若未來這個產品發酵的話,一支要給我專利權1元, 我拿了1萬5,000張、1,500萬股,1股80元,乙○○一直對專利 作價的部分很反對,於106年10月間就要我把股權買回來, 否則要讓我無法運作,要告到我沒辦法上市櫃,107年2月8 日我不在台通公司,我公司的小姐跟我說下午3點丁○○、乙○ ○他們先到忠孝路11號的公司來找我,因我不在,就到塗城路852巷16之4號的舊廠區來找我,我不在他們就先離開了;107年2月13日約下午2、3點,丁○○、乙○○與3位不知名的人 ,其中有會計師、律師、莊興龍(筆錄記載為「莊欣榮」),除了我,總共6個人在會議室裡面,丁○○說不願意跟我做 股東,要我把股票買回,並問我今年的EPS多少,甲○○、戊○ ○也有進來,甲○○就說今年的EPS是11.9元或11.6元,丁○○表 示1股要賣我150元,我在會議室待了5、6個小時,主要是要拒絕他這個價格,中間很多不愉快,丁○○表示790張要以每 股120元買,其餘的870張以每股110元買,我不願意接受, 他還是要求我馬上開票,當時戊○○、甲○○都在場,基本上我 們不能離開那個廠區,有人在公司外面的第二道鐵門旁邊顧著,我不同意簽,丁○○就叫我找我太太來,總共是要賣我4, 260張,超過我賣給他的3,000張,丁○○、乙○○等人說如果你 今天如果不簽,那就不是錢可以解決的問題,你每天可能要擔心受怕、未來沒有好日子過,他說任何勢力可以包圍到臺中來,找誰來都沒有用,包括戊○○也被恐嚇,丁○○說他知道 戊○○及家人住哪裡,我的想法是不想牽累這些人,就簽了合 約(按即協議書),最主要是他講了說我不簽這份文件,以後不是用錢可以解決,他說要用社會事解決;而107年3月16日,丁○○、莊興龍(筆錄記載為「莊欣榮」)來要求我以每 股120元買回,但是後來是以每股100元買回,有再簽一份協議書,條件也都履行了,當日他說如果我不願意成交這一筆的話,後面會有很多事情,都會以社會事來處理;107年2月13日我們有報警,警察來了以後,丁○○說是股權糾紛,警察 就先離開了,3月16日沒有報警,也談了大約3個小時,甲○○ 及戊○○都在,(問:107年2月13日、3月16日因為他們的人 在那裡,你若不簽、不同意、不匯款,包括你、你家人、你的副總、律師可能就無法離開,你才簽這個合約,事後才按這個約定做股權的買賣?)是,我買回股票是被強迫的,我若是不簽、股票不買回,就會很危險,他連我的家人都要連累,(問:是否因為他們知道台通公司有造假的情況,你才以這個價格賣給他?)不是,我被羈押是證交法的問題,107年2月13日當天從下午1、2點談到晚上7、8點,是丁○○一直 跟我們談,就講一些讓我們害怕的話,要求我們一定要多少價格買回,我是被恐嚇才同意買回等語(見他字卷二第335 至339頁、偵字第34513號卷二第100至101頁)。 ⑶於審理時證稱:台通公司是於103 年間就用美金10元把專利權移轉到我名下,但我與乙○○簽的買賣股份合約書是105 年 4 月1 日,二者無關,佳林公司也不能行使買回權;107 年2 月8 日丁○○有先到台通公司找我,因為我人不在公司,我 聽裡面的人說丁○○有帶為數不少的人到忠孝路11號台通公司 ,也有到塗城路85 2巷16之4 號舊廠區,感覺到這些人來的意思不是很友善,後來107 年2 月13日又來,我完全不知道甲○○有先與乙○○聯絡,不管是公司員工或是我看了都會很擔 心、心生恐懼,107 年2 月13日剛開始進來的人數不曉得是4 位還是5 位,在我們大的會議室,那天講了很長一段時間,當然丁○○跟乙○○希望我按照他們的意思收回股票,但是我 說我沒有那麼多錢,而且我與乙○○有簽合約(按即前述之「 股份買賣合約書」),我表示我是以每股50元賣出,按合約就是每股50元再加上8%年息收回,約每股57元至58元,但丁○○希望能用150 元,後來談到用120元、110 元買回,並提 到所有事情就用社會事來處理,如果不願意買的話,讓他走出這個大門,事情可能會變得很複雜,我們怎麼敢離開,所以我是受到恐嚇、不得已才簽協議書,我的理解所謂社會事就是用黑道、武力、恐嚇的方式處理,丁○○無論如何一定要 叫我們把票開出來,他也講說如果讓他走出這個大門,事情就不會這麼好解決,我沒有同不同意不買回的空間,就是一定要我買股票回去,丁○○提到的增資案是我的錯,這也是恐 嚇的一種,就是他有把柄在手上,我聽到乙○○說「血光之災 」,也是要讓我心生害怕,恐嚇,他們兩個人講的話我都會害怕,而丁○○提到「敵人」,變成敵人一定會有其他不同或 不法的意圖,我當然會害怕,我明確表達拒絕丁○○,丁○○當 然不接受,丁○○說他沒什麼耐性,甚至會讓我遭受到什麼樣 的事情,當然我們擔心、害怕,因為工廠至少還在營運當中,我有要求過年以後再給答覆,他們不接受,只要我提的,他們通通不接受,我唯一不能拒絕是依照合約履行,中間我有跟丁○○到小會議室,丁○○還是重複那些話,如果讓他出去 之後,這個事情就不是這麼好處理,如果不按照這個方式來做的話,所有事情都用社會事來處理,前面已經聽過那麼多的社會事,有很多事情聽了就會更擔心,最後我太太進來的時候才同意說就這樣算了,既然他們都是要用這種方式賣股票,我們也希望用這種方式看有沒有機會斷掉,以後不要再來,結果還是再來,就是我講的1,660張賣完之後,2,600張還是繼續來,我太太本來不同意,因為我們手邊沒有錢,是因為這個事情卡在這個地方大家都不願意走,而且他們也沒有要走的意思,丁○○有提到「穿布鞋」,穿布鞋就是流氓、 黑道,我們聽到這個當然會害怕,整個過程很擔心很害怕,只希望事情趕快結束,期間警察有來,丁○○跟警察說在協調 股票;乙○○於106 年10月17日寄給我電子郵件提到「切勿輕 忽一旦扳機扣下的風險」,我們當然會很怕,是拿槍來恐嚇我們或怎麼樣,嚇都嚇死了,另乙○○於107 年1 月11日寄給 我的電子郵件寫到「大男人不可把妻小都拖下水」,我的感受是他連我的家人都不放過;對於臺中高分院109 金上訴字第378 號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我是認罪,(問:台通公司曾經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用每股80元,增資發行282 萬股,台通公司也依照決議寄給丁○○等等股東,一股80元的認股 繳款書,丁○○也繳了200 萬元的增資款,但是實際上你是用 偽造的106 年12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跟商業司申請每股10元增資,而且檢附的資料竟然顯示丁○○只繳了25萬元的增資款 ,所以刑事判決認為你有侵害股東權益,涉及偽造文書,這些是否都是事實?)是,(問:【請提示警卷一第291 頁乙○○刑事告訴狀】這份告訴狀顯示你跟你的家人因為偽造不實 董事會議事錄跟公司印文還有簽名,被台通公司股東佳林公司提起偽造文書告訴,你是否知道這件事?)知道,是我偽造的,與我的子女、太太無關,這樣是把自己的妻小拖下水;107 年2 月13日當日我沒有說談不下去、我要離開,過程中我一直講說有合約的事情當然以合約走,有簽合約,我當然不能拒絕合約的要求,(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22 頁即錄音譯文第6 頁】丁○○:「剩下的就是外面可以處理的外 面處理掉,你這些事情做了,我負責撤告,你暸解我意思嗎,我負責佳林撤告,包括我跟你講了,經濟部那邊我也不會再去擋,你暸解我意思嗎,司長那邊我也不會再去擋了,人家要增資讓他們去增資啊」,這是否丁○○同意讓步,跟你協 商的條件?)是有講這些沒錯,當天沒有人說我不能走,我也沒有說過請他們離開,他們有說過如果今天不簽,我們就不走,後來莊興龍跟丁○○在107 年3 月7 日去台通公司找我 的時候,還是大部分都是那些話,就是說如果不處理的話,就會讓我很難過,不然公司就沒辦法經營之類的等語(見重訴字卷三第18至82頁)。 ㈣戊○○歷次證述如下: ⑴於警詢時證稱:辛○○於106年10月中旬時告訴我,乙○○跟丁○○ 表示有關公司專利的問題讓他們的股東權益受損,要求台通公司購回佳林手中股票3,000張,而於106年10月12日,在協和律師事務所,乙○○跟他們的2位律師要求辛○○以每股300元 價格收回佳林創投公司的股權,因為價格太過誇張,辛○○未 答應,於107年2月13日下午,丁○○再度找來4部車,人數我 不清楚,至忠孝路11號台通公司,逼迫辛○○將股票購回,當 時丁○○率乙○○及另外3名男子進入台通公司大間會議室協調 ,照片中的男子(按指莊興龍、丙○○)不像一般正常的人, 比較像是賣兄弟茶之類的黑道人士,另隔壁小型會議室也有1至2人在等待,公司外面尚有2部車在等,每一個人看起來 都是來者不善,丁○○一開始就講明因為台通公司股票一直未 按期程上市,又有專利問題來稀釋他們的股權,讓他的老大及一些購買的朋友無法接受,他跟他的老大無法交待,所以要求辛○○以每股150元買回他們手上全部台通的股票,讓他 可以跟他的老大交待,否則他的老大出面的話就不是這麼溫和了,辛○○就跟丁○○說他們手中的股票有的不是直接跟他購 買的,而且股票已經流通在外了,他沒有義務購回,再者他也沒有資金可以購回丁○○等人手中大量的股票,丁○○即面露 不滿的表情,並大聲喝斥說「這樣就是不打算要處理了,要等事情變大條了才甘願嗎?」,他就一直要逼辛○○購回他們 手上的股票,過程中丁○○不斷以言詞恐嚇辛○○說如果不購回 股票的話就要用社會事的方式處理,就是一定要按照他的方式購回台通股票,因為金額很龐大,辛○○就跟丁○○說如果硬 要他購回的話那等於是要他死,結果丁○○當場就恐嚇辛○○說 「不是你死了就能解決的,還有你太太、小孩要來負責」,當時他們一直不肯離去,且態度越來越差,辛○○兒子有報警 ,轄區警方也有到場盤查,丁○○告知警方說我們在談股權問 題,警方離去後丁○○等人還是不走,過程中丁○○有叫我出去 跟我聊天,就有問我住處及那裡人,而且辛○○及甲○○跟我說 107年2月13日之前,甲○○曾在高鐵臺中站遭乙○○等人圍堵, 所以107年2月13日當天協議過程我内心很害怕,擔心日後也會遭受迫害,會議之前辛○○的太太有告知辛○○,無論如何絕 不能答應丁○○等人的要求,但到最後辛○○招架不住請他太太 出面,丁○○還是一直逼迫辛○○夫婦要按他開的條件購回股票 ,並揚言如不同意就是以社會事方式處理,最後辛○○太太不 得已才答應林鴻釣的要求,並簽下協議書,簽完後丁○○等人 才離去;丁○○另外於107年3月16日再度來逼迫辛○○購回他手 中台通公司的股票,我看到丁○○帶著一名男子(按即莊興龍 )進入大型會議室,其他在外面的人數我不知道,當天辛○○ 夫婦也是被逼到無可奈何之下,才答應購回台通股票;辛○○ 跟我說因為丁○○等人除了不斷糾眾黑道人士包圍公司,甲○○ 的LINE也常接到一些對公司不利的訊息,另以各種不同名義對辛○○個人、太太、小孩及公司提起訴訟,為的是無法順利 讓公司股票上市,辛○○當時是為了讓公司能順利上市公開發 行 ,以對股東有所交代及為了公司員工與家人生命安全, 才答應以高於市場價格購回公司當初賣給他們的股票等語(見警卷二第271至275頁)。 ⑵於偵查中證稱:辛○○說台通公司要公開發行要上市,我就 想 說要做較正牌一點,像專利就變成他的名字及公司,丁○○就 是因為這個原因而來,107年2月13日、3月16日他們的目的 是要把股份賣回去給辛○○,辛○○說開到300元根本不可能接 ,而且那些股票不是辛○○賣出去的,107年2月13日就是不簽 丁○○他們提出的合約,就不可能回去,現場的人都無法離開 ,還有人在外面等,大家的車就開不出去了,他們離開的時候,我是看到2台廂型車(約7至9人座)跟在後面,到底幾 人我不瞭解,107年2月13日我有提早過去台通公司,辛○○的 太太一直跟辛○○說不能簽,辛○○也說絕對不簽,後來在會議 室講很久,丁○○說不簽就不走,後來辛○○才只好簽了,當天 辛○○的兒子有報警,看能否讓他們先離開,警察到場後查驗 身分,警察就離開了,丁○○他們還是不願意離開,價格的部 分,丁○○本來是說300元,甲○○說1股賺6、7元,對方詢問這 個狀況應該到150元不過份,甲○○也不敢說話,後來價格到1 50元左右,辛○○一直說沒這麼多錢,丁○○說可以向他借或是 向別人借等等,我的感覺當時就是沒什麼自由,當時以我的立場,我也會害怕,對方知道我是律師,他們給我的感覺是他們應該了解他們的行為有可能犯法,他的意思就是大家好好說,不要用社會事的方式來處理,辛○○也是希望真正要簽 約,簽了以後大家照著契約走;107年3月16日當日是辛○○臨 時叫我去,之前辛○○就已經跟丁○○有說一些什麼了,去的時 候就照那個價錢及如何繳錢的方式喬,當天若不答應,應該是說不行,(問:當天謝董若不答應,丁○○也不會放了謝董 ?)是,本來辛○○不要出面,在前幾天丁○○派人來圍工廠, 一直要叫辛○○出面,辛○○不得已只好出面等語(見他字卷二 第387至390頁)。 ⑶於審理時證稱:107年2月13日下午,辛○○打電話請我過去台 通公司,主要是要請我處理合約的事情,丁○○跟辛○○在會議 室針對台通公司股票部分討論希望辛○○買回,辛○○覺得他沒 有那個義務買回股票,剛開始他是不願意買回的,但是大家講到最後,他還是簽了協議書,我不知道辛○○什麼原因同意 ,辛○○有對我說:「因為我們認為不處理他一定不會走」, 是認為他當天如果不同意、不簽的話,被告2人不會離開台 通公司,丁○○有表示法律不能處理,他要用社會事來處理, 但是當時辛○○有無在場,我不確定,丁○○有說辛○○一定要買 回去,107年2月13日有4部車到台通公司,公司外面還有2部車在等,我不知道是不是丁○○他們的,如果之前有說過他們 「來者不善」,意思是他們有迫切的需要想把這件事情在當天處理掉,我在警詢時說照片中的男子(按指莊興龍、丙○○ )像賣兄弟茶的黑道人士,這是我個人主觀看法,因為他們身材比較魁梧,對於丁○○找黑道人士包圍台通公司,是我從 辛○○那邊聽來的;就我的經驗,金額這麼龐大的合約,事前 都沒有討論過,短短幾個小時内去決定,且之前曾有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12日協商買回股票的事,都沒有談成, 所以我覺得不太合常理,至少辛○○考慮的時間太短,且沒有 談成又不願意走,我覺得如果是一個比較正常的人來講,像這樣的約他可能不管多少錢在當下都會簽,因為好像看起來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107年2月13日在他們會談過程中,丁○○提出來的資料跟訊息與辛○○提出來的資料跟訊息是不一 樣的,我也不知道誰真誰假,當時我完全不知道辛○○有違法 的行為,後來警察有來,警詢時我提到丁○○問我的住所還有 問哪裡人,就是大家有出去聊一聊而已,不是暗示說丁○○要 找我麻煩,我不知道107年2月13日當天是誰約誰來的,我如果知道當天是辛○○、甲○○約被告2人來的,我覺得這樣比較 合理,印象中丁○○至少講了2次社會事處理,是說今天沒有 解決,他就沒辦法走,我覺得「社會事」是比較開放式的語言,不是用合約的處理方式,就是用其他的處理方式,我聽到丁○○說「謝董,你想清楚,我跟你說,不是朋友就是敵人 ,社會就是這樣。要是和平落幕,我還幫你忙幫你賣,你自己去想清楚就好,我不會去給人凹,去給人凹這種事我是沒做過,你知道,但是我不會讓人凹,我說的都是事實,你自己也很清楚,我跟你說,也許這件事情我們如果對調,我絕對會被人揍,對吧!」,當然會覺得有點怕,感覺上他就是講說如果沒有和平落幕可能就會被揍,我說「應該這樣講啦,今天就是看我們要不要跟他玩而已,因為一般站在我們的角度,我們會覺得說,是我們的命比較值錢啦,不需要跟他們玩」,是因為丁○○一直講說要社會事處理,站在我的角度 ,我跟辛○○說有的時候還是要注意自己的生命、人身安全, 因為辛○○一直跟我說他們會來鬧,員工也會害怕,我就給辛 ○○建議說要簽還是不簽,辛○○自己決定,就辛○○給我的資訊 ,我就認為大家的安全或是事業比較重要,如果真的照辛○○ 講的,公司有賺錢,我單純想還是可以買回來,辛○○跟我說 臺北未上市那時候大概都開100元到120元左右,所以我才會建議100元至110元;107年2月13日丁○○有答應不會再有後面 的東西,3月16日突然又跑過來,辛○○可能也不太開心,給 我的感覺是他覺得好像今天沒簽,明天也是會繼續來,所以被逼到無可奈何只好簽了,這是現場加上辛○○給我的感覺, 我不知道他是心生畏懼還是因為他今天不簽,事情也沒辦法結束,辛○○給我的感覺是說他為了讓公司可以上市櫃,所以 處理掉股東之間的糾紛,全力讓公司可以上市櫃,辛○○告訴 我說丁○○有找人來圍工廠,員工都很害怕,所以他只好再出 面跟丁○○談;107年2月13日、3月16日丁○○、乙○○或丁○○跟 辛○○,他們在討論股票買回事情的時候,沒有人限制在場的 人都不能離開會議室等語(見重訴字卷三第87至118頁)。 ㈤甲○○歷次證述如下: ⑴於警詢時證稱:我知道台通公司有一些股東,對於營運有一些不滿,主要是佳林創投公司還有其他跟佳林創投公司有關的人,107年2月13日丁○○來台通公司,就是要談他手上的股 票要賣,是佳林創投公司跟他個人的,106年底有跟辛○○協 調過,乙○○提說要賣一股300元,台通公司在106年底到107 年2月間最高股價有到100元,但很少,他們就說理念不合,要求辛○○買回去,我的態度是按照合約走,合約載明解約的 話,是附買回條款,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解約或違約都一 樣,辛○○的態度也是照合約走,我們這邊計算起來是57元, 頂多是湊個整數60元買回來,從106年底他們就一直在找我 們,107年2月13日有來了蠻多人,進到公司的有佳林創投的乙○○、他們公司的會計師、丁○○、還有兩個跟丁○○來的,外 面也有,因為他們來了4-5台車,當日氣氛很不好,他們覺 得好像公司有意在欺負股東,我們是認為既然不合理就按照合約買回,他們要求按照公司的獲利狀況要賣150元,他們 所稱遭欺負主要是說專利作價的問題,但這是輔導券商給的建議,並經過董事會同意,佳林創投公司也指定中華徵信來做鑑價,我們也遵守他們提出的建議,請中華徵信來做鑑價,中華徵信有出具徵信報告,一切都是按照程序走,他們又不承認,公司完全都合法,他們就是硬要高價賣給我們,當天簽的協議書是被逼的,主要逼迫的人是丁○○,丁○○語帶恐 嚇說你們不買回那就用社會事處理;107年2月8日辛○○打電 話給我,說佳林公司找一大群兄弟,到公司要找辛○○談這事 情,我後來有看影片,當日去的是兄弟,是從丁○○車上下來 的,有很多台車,2月13日我一定會聯想到這一群人在外面 ,當然會怕,莊興龍都是在旁邊作勢,反正當天他們一定要拿到支票他們才願意走等語(見警卷三第11至21頁)。 ⑵於偵查中證稱:107年2月13日丁○○、乙○○及他們帶來的一位 律師,一兩位不知名的人士來台通公司,他們要求股份要辛○○買回,當初雖有簽合約,但希望能依他們的意思、他們的 價格來賣,他們一開始從300元開始講,後來降到150元,後來分批降到120元,110元,會談到這樣的價錢,是有點恐嚇的意味,有說這件事叫我們要好好處理,要用社會事來處理,用法律的方式走不通,他們進來的人看起來比較兇惡一點,講話不是很客氣,他說他知道我家在哪裡,叫我幫忙說服辛○○簽這份文件,不然我會出事情,他當時是說「今天這件 事沒有處理好,你們每個人都會出事」,是指在場的我、辛○○、律師,丁○○、乙○○說這件事沒處理好,你們大家都會出 事,我聽了心裡當然會害怕,當時我有想離開,但是不太敢,外面我不知道有沒有人圍,因為我沒有出去看,但是他們來的人不少;辛○○於107年2月13日簽協議書,也是被逼於無 奈,他之前有陸續來公司幾趟了,我有聽人家講有人到公司來;於107年3月16日莊興龍(按筆錄記載為「莊欣榮」)有來,我有在場,當天是說之前簽的那次合約裡面有說一些價格較低的部分,他要求把價格提高,辛○○有答應是因為中間 他有不斷的騷擾,有人到公司來、有一些言語上的壓力,當天他們講話比較大聲,叫我們跟他處理完才可以離開,當天是在會議室,他說如果沒給他一個圓滿的結果,他離開之後可能會有很嚴重的後果,就是人家會對我們不利,這是丁○○ 講的,他就是要求我們一定要把股票買回來,不然就會有事情等語(見他字卷二第339至341頁)。 ⑶於審理時證稱:在107年2月間,辛○○跟佳林公司有股權上的 投資糾紛,107年2月8日辛○○打電話給我說佳林公司有派人 帶小弟去公司騷擾,有些員工會害怕、沒辦法出貨,我就傳LINE訊息問乙○○,我說到希望年後再討論這件事,佳林公司 希望我約辛○○的時間,107年2月13日應該是是辛○○提出的邀 約,請乙○○在確定的時間到台通公司跟他商談買賣股權的事 情;107年2月13日乙○○跟丁○○希望辛○○能夠以他們希望的價 格買回股份,但是辛○○希望按照合約上面的金額執行,在價 格上面有討論,辛○○要我能在場幫忙協調排解,當天可能價 格上的認知有差異,在談的過程中當然氣氛會比較僵,偵查中提到「有點恐嚇的意味」,是他說如果用法律的方式行不通,以台語的方式講說社會事來處理,一般來講社會事就是可能會用地下秩序來處理,當下覺得有點怕,辛○○是否會害 怕要問要問辛○○,我不清楚,緊張的氣氛會有,我覺得一般 人如果聽到社會事應該是會害怕,辛○○叫我留在那邊幫忙處 理,他們還沒談完如果我要先走,這樣也不好,我也說不出口,所以我會有不敢離開的壓力,沒有因為感到害怕不敢離開,辛○○告訴我的是說有人常常會到公司來,真的被逼得壓 力很大,就簽了協議書保護公司的員工還有大家的安全,譯文中丁○○已經說社會事是指講理,我會害怕可能我的認知比 較不一樣,如果丁○○是說講道理,我就不會害怕,當下我其 實也沒辦法像現在這麼冷靜,當時氣氛緊繃的情況下,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聽到社會事會有一點害怕,當時丁○○有沒 有說必須買回去,不是用法律解決這件事,我真的不太記得,乙○○有講到八字不合會有血光之災,沒有說是誰,變成雙 方都有可能,我的理解是可能會有一些爭執或是糾紛,以當時的氣氛聽到這個話,我看辛○○應該是有害怕,丁○○算說公 司當時的股價應該有150元,我說公司還沒公開發行也還沒 上市櫃,應該沒有那麼高的價值,所以我才會說那是上市櫃才有的價值,150元的價格以當時來講應該不合理,辛○○希 望用合約價買回,以當時他們買的價格加計利息賣回給他,合約就是白紙黑字寫的,就是要承認的數字,可能丁○○跟乙 ○○覺得價格太低,辛○○後來為何會接受丁○○、乙○○提出的價 格,我也不確定,談判的過程中,我一直認為他們是無理的要求辛○○把股票用高價買回, 我之前說當天有4到5台車、 有20幾個人,是辛○○之子謝孟修給我看錄影帶說外面這麼多 車,我以為就是這樣,實際上我不知道,當天沒有人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說不可以離開會議現場,我沒有看到有人想要離開,卻被攔阻不能走,警詢時我說莊興龍在旁邊作勢,意思是有時候講話的時候,可能眼神比較兇,就在旁邊站著或坐著,我忘記當時為何這樣回答,乙○○沒有說這件事沒處理 好,你們大家都會出事,之前筆錄可能我沒聽清楚,丁○○、 乙○○有提到80元增資、10元增資造假的問題,之前筆錄沒提 到,是因為會後辛○○說資料是被告丁○○跟被告乙○○偽造的, 我當時是相信辛○○的;警詢時提到丁○○於107年3月16日講的 話,應該是說被告丁○○當下說用社會事來處理,我自己心裡 面的聯想,丁○○講說會有很嚴重的後果,我想像的話,就會 想像成是不是對我或是對家人不利,丁○○說希望有一個圓滿 的結果,他應該是用台語講「希望今天處理圓滿,不然大家會有事」,我的認知會覺得好像今天事情沒有處理完、沒有談完就不能結束,丁○○跟辛○○講話的態度會比較兇一點;10 6年間乙○○有跟辛○○、我在臺中高鐵站談過一次,當時商談 的狀況是滿客氣的,印象中有說公司獲利狀況跟專利作價是合理的,有講到EPS會有多少;106年10月12日去協和法律事務所商談時,辛○○有講公司獲利很好,所以他覺得他的專利 很值錢等語(見重訴字卷三第198至235頁)。 ㈥是以: ⑴由上開辛○○、戊○○、甲○○之證述,並綜合乙○○、丁○○之供、 證述、前述㈡所示之證據、106年10月5日之台通公司會議室錄影畫面截圖(見他字卷二第249頁),可見乙○○認辛○○名 下之專利權本應屬於台通公司所有,經鑑價高達49億餘元至52億餘元之間,台通公司並擬以該等專利作價抵繳辛○○應繳 股款,認為辛○○所為有違反前開股份買賣合約書、損害股東 權益之情事,除曾於106年10月5日與丁○○前往台通公司與辛 ○○、戊○○商談股份買回事宜,復於106年10月12日,由乙○○ 會同辛○○、戊○○前往協和法律事務就同一事項討論,乙○○並 提出由辛○○以每股300元之價格買回佳林創投公司名下股票 之方案,然未為辛○○所接受,而乙○○亦曾於106年間某日, 在臺中高鐵站與甲○○、辛○○碰面,亦有論及前述專利作價抵 繳股款之事,佳林創投公司則於106年10月12日向智慧財產 法院提起上開訴訟。 ⑵而乙○○於106年10月17日寄發電子郵件與辛○○,內容略以:「 附件為10/1217在協和國際律師事務所會議後律師根據會議 內容草擬的settlement agreement,主要條款如下-對賭條 款,賣回或買進-加強聲明與保證,會計師簽證與承銷商-列示上市時程-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與informationright」、「以上請你過目,也如同前次協商會議所述,我方將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且對台通策略將有所改變,切勿輕忽一旦扳機扣下的風險」、「最後,投資的一貫宗旨是求財而非求糾紛,經營企業的目的是創造股東最大利益,共勉之」,並檢附「協議書稿00000000(清稿版)」檔案,有該電子郵件在卷可證(見他字卷二第349頁),足見乙○○ 意思是將繼續採取相關法律行動,而要求辛○○慎重考慮做任 何決定之後續影響效應,顯非辛○○前開所證乙○○有要持槍恐 嚇之舉。 ⑶佳林創投公司於106 年11月22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詳如上述㈡、⑶所述),然台通公司 仍作成前述㈡、⑷、⑺所示之106年12月15日、同月18日之董事 會並未召開,仍製作該等不實內容之議事錄,連同相關申請資料,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乙○○則於107年1月11日寄發電子郵件與辛○○,內容 略以:「、、、當你把股票賣光再用專利拿回股票,這叫做套利及稀釋股東權益,簡直與所有股東為敵,因為你從他們的口袋『掏錢』,從你的立場可以理解,因為除了利益外,還 有最重要的『經營權』。我不想也不會『經營』公司,截止目前 經營績效都是『股東+你與團隊』的努力,一旦全體股東知道 你要佔他們便宜,過去歷史上都不可能經營的好,這是『兩敗俱傷』,沒人笨到走這條路,你要經營,股東要獲利各取所需可以談,這叫『友好協商』。、、、你用12/15的董事會 送件看高招,司法角度叫『請君入甕』,沒有餘地了,大男人 不可把妻小都拖下水,身為父母,兒女有他們的未來。我打给你希望大家好好談,我可退一步,我的目的很簡單,創造雙赢,希望在「過年前」把這事談定,我把我以前的老闆找到我公司幫忙,壬○○Eric先生,最後,我一路混過來,都是 靠交朋友,古諺有云寧願多交10個朋友也不願樹敵1人」, 有該電子郵件存卷可稽(見他字卷二第347頁),辛○○亦於 審理時坦承其配偶、子女分別為台通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其與家人確因偽造不實董事會議事錄跟公司印文還有簽名,遭佳林創投公司提起偽造文書告訴,已如前述,則乙○○前開 電子郵件除重申希望辛○○與其協商解決之道外,所謂「大男 人不可把妻小都拖下水」,亦僅告誡辛○○所為可能讓其妻子 子女陷入訟累,而不是辛○○所指要對其妻子子女有何違法之 恐嚇情事。 ⑷丁○○確曾因台通公司106年辦理現金增資,而以每股80元之價 格認購2萬5000股,而於106年11月3日將200萬元之增資股款匯至台通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內,有台通公司106年現金增資認股及繳款通知書、催繳通知書、中國 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可參(見重訴字卷一第151 至153頁),然依前述㈡、⑹所示之辦理變更登記所附之台通 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見警卷一第276頁),則載 丁○○於106年12月19日將25萬元匯至台通公司之安泰銀行營 業部之帳戶內,辛○○亦坦認確有為該等不實登載之情事。⑸再丁○○、郭平輝、莊興龍等人於107年2月8日前往台通公司未 獲會晤辛○○後,甲○○即以LINE詢問乙○○「你們有找人去公司 」,乙○○即轉貼與辛○○之LINE截圖(內容有乙○○傳送「我打 給Tim,我派鍾先生,對於前次150的價格協商,股東傾向同意,別把事情搞大,好聚好散」、「丁○○到訪公司,能接待 」之訊息),甲○○回以「剛剛Tony(按即辛○○)打電話跟我 說,帶小弟到公司」,乙○○即再回以:「他們快忍不住」、 「Tony的違法」、「他有繳80元現增,但Tony自己弄個10元現增」、「你約一下,大家理性討論」,而於同年2月9日經乙○○要求「年前要有交待」、「所以,你問謝,是不見面嗎 ?我要明確答案」,甲○○告知辛○○同意於同月13日下午2時3 0分見面,此有乙○○與甲○○之LINE訊息截圖可佐(見重訴字 卷二第367至379頁),亦經甲○○於審理時證述明確,進而乙 ○○與丁○○、莊興龍、壬○○、丙○○於107年2月13日下午2時許 ,前往台通公司,顯係延續上開協商之內容而來,且辛○○事 前即知乙○○、丁○○前往台通公司之目的,並非其等突然自行 至台通公司找辛○○。 ⑹進而細繹107年2月13日之譯文(見重訴字卷二第81至129頁) ,當日丁○○提及現金增資案及前述專利抵繳股款之問題等, 在辛○○暫離台通公司會議室時,丁○○對戊○○、甲○○稱「、、 、我今天來,就是說你有這麼多不合理的事情,我沒有要管你,法律沒辦法,法律他會遊走法律,你法律沒辦法處理,我跟你說,我只好讓社會事來跟你處理,齁,甚麼叫社會事處理,就是講理啦,就是要把理字講一個很清楚,你跟我凹,我怎麼可以讓人凹,對否…律師你瞭解我的意思嘛…我今天 怎麼可以讓你給我凹…」,待辛○○返回會議室,乙○○重申合 約載明專利是屬於公司的,如果沒有這個專利我不會投資,另外股票公開發行之時點等,辛○○又走出會議室時,丁○○再 表示:「這個事情如果不是我們,用了那麼多的關係,他一個10塊錢的增資案已經過了,你知道嗎,2億1千萬」、「他現在就是要用一個10塊錢的2億1千萬增資案,是一個假的會議紀錄,全部都假的,所以我跟你說,他沒有選擇當股東的權利是沒有錯,但是搞清楚一件事情,我一定要叫他給我買回去,不是遊走法律邊緣,或著是用法律解決這件事情,我覺得這樣不合理。他懂法知法,我覺得大律師,你如果也知道這件事情,你也是一個知法犯法的人,還是用法來欺壓我們這種不懂法的,你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情?」,之後待辛○○又返回會議室,並與丁○○確認股票購買之張數及價格,丁 ○○表示:「我今天來訴求很簡單啦,我也沒有想要坐很久… 我就是要問說,你們賺12塊股價應該多少錢,謝董可以麻煩把我們買回去。這樣而已,你知道我的意思,阿但是你現在賺12塊你覺得股價要多少才可以幫我買回去,我也累了(市 內電話響起)。我講實在的。大家八字不合拉,阿是再一起 不爽快,好聚好散吼」、「我覺得,我們不適合再當股東,你知道我的意思齁,沒有意義就對了,因為大家都很累了,大家都很累了。啊我跟你說,你跟我買回去你也划算,怎麼講,因為你公司賺錢,你跟我買回去你絕對也划算,因為你公司獲利已經也不像以前那麼糟糕,你以前比較不好,你賣比較便宜,阿現在就算你跟我買,我賣的價格也不會說很貴拉,你瞭解我的意思齁。你就把我買回去,我跟你說,你不用笑,你不用笑,看你要看你要,你也不要笑,你們不要這樣笑,今天我也不會給你凹,反而是我覺得被你們凹才來,剛剛我也跟律師說很多,這些事情你有做,你自己摸著良心就好(市內電話響起),阿是在上面都看的到,你如果不要,一句話而已,我轉頭就走。齁,看怎麼處理,你自己看怎麼處理」、「反正你,趕快講一下我只要最終我只要一個答案而已啦,齁要就要不要就不要這樣而已,我最終只要這個,你們要去理的清楚」、「一直到我最近,最後一次知道的訊息,就我講過,就你們現在送進去,在經濟部,10塊現金增資,我沒有幾個月前的,我才繳80塊的現金增資案,你竟然現在過沒有2個多月,我現在在經濟部查到你是送10塊的增 資案,阿你這樣有凹我嘛?阿你有凹我嘛?這樣你有沒有占別人便宜?」,辛○○表示是會計師送進去的,丁○○隨即質疑 :「社會有這樣的事情嗎?」,辛○○稱「我們去更正」,丁 ○○表示不用,「你要多少要跟我買,這樣就好了,我不要再 做你的股東,你想清楚,你多少錢要跟我買這樣就好了,我不要跟你做股東阿,你聽清楚了齁?我今天來就是要跟你講這個,齁,我今天來就是要給你知道這件事情而已」、「好那這樣很清楚,你要跟我買多少張,齁,要跟我買多少錢,齁,你跟我講清楚(甲○○回座),那你們的細項,你們看要怎 樣,甚至要幫你們,這其實我來協助你這個,應該不會很困難,齁,謝董,你想清楚,我跟你說,不是朋友就是敵人,社會就是這樣。要是和平落幕,我還幫你忙幫你賣,你自己去想清楚就好,我不會去給人凹,去給人凹這種事我是沒做過,你知道,但是我不會讓人凹。我說的都是事實,你自己也很清楚,我跟你說,也許這件事情我們如果對調,我絕對會被人揍,對吧!」、「也許,你可能找人打我,這也是有可能,因為你80元的增資案,現在變成10元,老大,這社會怎麼可能會有這種事情,我覺得真的很離譜。今天要不是我們運用我們的關係,這個增資案早就通過一、二個月了,早就過了啦,你知道嗎?」、「80塊我收到我去繳款,為什麼我10塊沒有收到?我不是給人凹,那是叫甚麼?我這不是給人凹,那這叫甚麼?我告訴你,如果今天沒得到承諾走出這個門,你如果沒有思考清楚我走出這個門,我告訴你,法律也好,社會事也好,你都要自己去承擔啦。我告訴你,這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感到憤慨,你的股東不是只有我而已,是很多人耶。我告訴你,現在這個事情沒人知道,只有我知道而已,別人如果也知道,會有幾個像我那麼好心,性格那麼好,來公司跟你好好說。你聽懂嗎?謝董你聽懂嗎?、、、」,乙○○則表示:「你講專利的我們大家還可以吵吵架,繳10 塊沒得講。但是因為所有股東都不知道,所以,為什麼我去找算命的算一算,公司很好,但是算命的說我們八字不合,會有血光之災嘛,那就算了」、「算命真的,我真的嚇壞了、、、如果專利可以解決,我覺得是一個好事」,辛○○即表 示「這要點時間啦,沒辦法馬上,這個要衡量,要整個算過之後才有辦法」、「63,沒有,這我講最低的啦」,並表示要過完年(按即107年2月15日)才有辦法答覆,因為股票張數與預期有落差,乙○○即表示:「Tony你再拖的話,我們會 視同你拒絕了」,辛○○回以「我們沒有拒絕,你沒有聽到我 拒絕」,並要求半個月的時間考量,而丁○○又稱:「幾個事 ,就是說,這個事情拖不得,然後一樣,我們Fund不處理任何金流,金流都是我們付錢給會計師他在處理,一樣我們匯到一個受託信託的交割銀行戶,這個我們都準備好,我們還是按照正規的來,然後要去查,就可以去問會計師,賺走他的錢,轉不走他的錢,這都沒有問題,還好有會計師在,因為我們跟Edy不一樣,我們不是個人在交割,一直在Process,那這個呢,你看清楚,就是多少張,多少張(乙○○遞文件 給辛○○),我也不會弄你,也不想弄你,然後我們還是會同 步Withdraw我們的告訴,因為我們想讓公司好」,之後辛○○ 與丁○○確認買回張數部分,價格部分繼續與辛○○討論,而辛 ○○之配偶、辛○○繼續與丁○○協商,辛○○表示資金不足,而後 辛○○之配偶提到:「你現在剛剛講的就是說120?」,丁○○ 表示「對,打8折,就是這些,剩下的就是外面可以處理的 外面處理掉,你這些事情做了,我負責撤告,你瞭解我意思嗎,我負責佳林撤告,包括我跟你講了,經濟部那邊我也不會再去擋,你瞭解我意思嗎,司長那邊我也不會再去講了, 人家要增資讓他們去增資啊··我是來圓滿事情的、、、」,而辛○○與其配偶、戊○○另闢室討論,辛○○提到「因為我們認 為不處理他一定不會走」、戊○○則稱:「應該這樣講啦,今 天就是看我們要不要跟他玩而已啦,因為一般站在我們的角度,我們會覺得說,是我們的命比較值錢啦,不需要跟他們玩,當然這個東西我還是完全尊重你們啦,只是我覺得空間應該在100-110之間啦」,之後辛○○表示就是1660張先收回 來,辛○○配偶提到「我們都是看到負面恐嚇的,我們就是會 怕啊 」,丁○○回以:「董娘我跟你報告,我們出身沒有說 很清高的,讀書人,我們也不是那種很單純的人,我們人都往上爬,過去我們是穿步鞋的,跟人拼,但現在事業好一點,好歹我們也是上市公司的對不對…,但是你不要拗我們,如果拗我我也吞不下去啊,我怎麼可以給人家凹,對吧」,之後即達成1660張以790張110元、870張以120元由辛○○買回 ,總價1億9050萬元,並保證佳林公司部分之2200張,不會 以今日之方式處理,最壞就是照合約,戊○○當場要求「訴訟 的部分全部撤掉」,丁○○承諾一定撤告等語。綜觀全情與逐 字語句,不外丁○○、乙○○不滿辛○○不實增資、專利作價抵繳 股款等,亦認為辛○○遲未答應丁○○、乙○○之買回條件就是拒 絕之意,辛○○則一再爭取繼續商談之空間,最終以乙○○、丁 ○○方面撤告及不再擋下台通公司之增資案等為條件,同意以 前開金額買回166萬股之股份,可想見辛○○對於驟然支出大 筆金錢買回股份必然不快,然丁○○、乙○○所用諸如「社會事 」、「敵人」、「血光之災」、「穿布鞋」等語,應係談判過程中表達其等之不滿、不再有繼續協商之空間或將由原本之股東關係變成對立之關係、陳述自己過去的經歷等而為,尚難認係以何等諸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惡害通知辛○○、 戊○○、甲○○。辛○○、戊○○、甲○○前開證述與譯文不符之處, 恐係其等過度解讀或記憶混淆,仍應以逐字譯文始能還原其真相。 ⑺此外,依前述譯文可見當日會議過程時間長達5小時有餘,期 間未見有任何人限制他人之行動自由,反是在場包括辛○○、 戊○○、甲○○等人多次出入會議室、接聽電話等,亦據壬○○、 丙○○、庚○○、癸○○於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重訴字卷三第329 至336頁、第356至357頁、第237至276頁),並經戊○○、甲○ ○前揭審理時證述一致,且有當日之台通公司會議室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可按(見他字卷二第261頁、重訴字卷一第545至594頁、重訴字卷三第129至144頁);再者,辛○○固曾於前 開警詢時及偵查中指稱:107年2月13日丁○○等人找了約20名 黑道人士堵住台通公司、有10餘人在公司建築物出入口等待等語,戊○○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稱:當日有人在外面等, 現場的人都無法離開等語,除為被告2人所否認,亦無相關 證據如監視錄影畫面可佐,另當日據報到場之時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警員鄭如盛於審理時證稱:當日接獲報案稱台通公司內有糾紛,我到達之後有很多人在現場,我一開始是詢問員工,員工請我跟老闆辛○○談,辛○○說 是股東之間的糾紛,不需要警方處理,我查證現場人員身分後就離開,沒有人提到被恐嚇、被逼迫或是妨害自由,我記得外面就只有一台BMW 的車,車內有一個人,台通公司的員工也沒有說公司被包圍或是老闆被恐嚇,我有把辛○○拉到另 外一邊私底下詢問他,我問他有沒有需要警方協助,到底有沒有覺得現場有需要警方維持秩序,或是有什麼需要警方幫忙的,或是需要報案的,他當時是跟我講不需要,或表達求救的意思,我到現場有待了一段時間,查證身份以及把辛○○ 帶到旁邊去詢問到底有沒有需要我們幫助,我才離開等語(見重訴字卷三第279至284頁),並有員警工作紀錄簿、職務報告書可參(見他字卷一第303頁、重訴字卷一第293頁),辛○○、戊○○此部分所證,即有可疑。則起訴意旨認丁○○、乙 ○○率眾(約20名成員)前往台通公司,將辛○○、戊○○、甲○○ 困於台通公司之會議室內,剝奪渠等之行動自由等情,自難遽認為真。 ⑻承上,就107年2月13日之協商過程,既無從認定有何恐嚇、剝奪行動自由之情事,復參諸107年3月7日之台通公司會議 室錄音譯文(見他字卷二第107至130頁),係丁○○要求辛○○ 能儘速答應以每股100元買回包括佳林創投公司名下之台通 公司股份260萬股,不然可能有假扣押等情事,希望圓滿、 讓丁○○有利潤賺,辛○○則表示仍需時間處理、要告就去告等 語,並無從證明辛○○有何遭恐嚇、脅迫或遭剝奪行動自由之 情事,至於辛○○、戊○○、甲○○證述關於107年3月16日丁○○、 莊興龍至台通公司之經過,除有齟齬之處,亦無任何107年3月16日之相關錄影、錄音檔案可憑,則起訴書所指「丁○○復 於107年3月7日前往台通公司,以『同樣剝奪行動自由及恐嚇 取財之方式,脅迫辛○○』再以總價2億6,000萬元,買回佳林 公司所管領、大部分均非佳林公司名下之台通公司2,600,000股份,辛○○因而心生畏懼,而於107年3月16日簽訂協議書 」等語,即乏所據。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為被告2人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己○○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表1: 日期 出讓人戶號 出讓人 受讓人戶號 受讓人 過戶股數 股票號碼 成交價 總價 105年4月20日 1 辛○○ 66 佳林創投公司 1,500,000 01ND000000-0、01ND0000000-0、00NE0000000-0、00NE0000000-0、00NE0000000-0、00NE0000000-0、00NE0000000-0 50元 75,000,000元 105年7月7日 1 辛○○ 66 佳林創投公司 500,000 00NE000000-0~00NE0000000-0 50元 25,000,000元 106年8月31日 配股票股利 66 佳林創投公司 200,000 05NE0000000-0 0元 附表2: 日期 出讓人戶號 出讓人 受讓人戶號 受讓人 過戶股數 股票號碼 成交價 總價 107年3月9日 86 丁○○ 1 辛○○ 590,000 01NE0000000-0~01NE0000000-0(面額1萬股12張) 120元 70,800,000元 00ND0000000-0~00ND0000000-0(面額1000股50張)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40張) 05NE0000000-0~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2張) 107年3月9日 85 偉峰投資 1 辛○○ 15,000 05ND0000000-0~05ND0000000-0(面額1000股5張) 110元 1,650,000元 05NE000000-0(面額1萬股1張) 107年3月9日 125 翁菱憶 1 辛○○ 170,000 05NE0000000-0~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17張) 110元 18,700,000元 107年3月9日 88 廖世芳 1 辛○○ 285,000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10張) 110元 31,350,000元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16張) 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1張) 05ND0000000-0~05ND0000000-0(面額1000股5張) 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1張) 107年3月23日 223 黃潢堯 1 辛○○ 170,000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11張) 100元 17,000,000元 05NE0000000-0~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2張) 05NE0000000-00~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4張) 107年3月23日 222 黃信木 1 辛○○ 150,000 01NE0000000-0~01NE0000000-0(面額1萬股10張) 100元 15,000,000元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5張) 107年4月11日 86 丁○○ 1 辛○○ 80,000 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1張) 100元 8,000,000元 05NE0000000-0~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7張) 107年4月11日 66 佳林創投公司 1 辛○○ 200,000 05NE0000000-0~05NE0000000-0(面額1萬股20張) 100元 20,000,000元 小計 1,660,000 182,500,000元 107年3月9日 86 丁○○ 1 辛○○ 200,000 01ND0000000-0~01ND0000000-0(面額1000股200張) 120元 24,000,000元 107年3月9日 85 偉峰投資 1 辛○○ 250,000 01NE0000000-0~01NE0000000-0(面額1萬股2張) 110元 27,500,000元 01ND0000000-0~01ND0000000-0(面額1000股12張) 01ND0000000-0~01ND0000000-0(面額1000股18張)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10張)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10張) 107年3月9日 88 廖世芳 1 辛○○ 150,000 00ND0000000-0~00ND0000000-0(面額1000股150張) 110元 16,500,000元 107年3月31日 86 丁○○ 1 辛○○ 200,000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20張) 100元 20,000,000元 107年4月2日 223 黃潢堯 1 辛○○ 250,000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25張) 100元 25,000,000元 107年4月2日 222 黃信木 1 辛○○ 230,000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23張) 100元 23,000,000元 107年4月2日 213 林畯榮 1 辛○○ 200,000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20張) 100元 20,000,000元 107年4月2日 86 丁○○ 1 辛○○ 500,000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12張) 100元 50,000,000元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10張)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20張) 107年4月11日 66 佳林創投公司 1 辛○○ 620,000 01ND0000000-0~01ND0000000-0(面額1000股100張) 100元 62,000,000元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2張) 00NE0000000-0~00NE0000000-0(面額1萬股50張) 小計 26,000,000 268,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