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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張德寬黃震岳李宜璇

  • 當事人
    MONGKOLLAPKIJ SURASAK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ONGKOLLAPKIJ SURASAK (中文名:沈亞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3447 號、108 年度偵字第103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ONGKOLLAPKIJ SURASAK (中文名:沈亞倫)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 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MONGKOLLAPKIJ SURASAK (中文名為沈亞倫,以下稱沈亞倫)為泰國旅遊公司LEADING THAI STAR TOUR CO . ,LTD(中文名稱為金泰順旅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泰順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專責受理國內旅行社委託於泰國地區旅遊之服務報價,並於臺北市○○○路000 號8 樓之6 設有臺灣辦事處負責與國內旅行社接洽及收款,郭秀菊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之前會計人員。沈亞倫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仍與泰國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芬」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 年3 月間起至105 年11月止,由「阿芬」負責招攬在泰國地區而與臺灣地區有匯兌需求之客戶,並依當時新臺幣匯兌費率向客戶收取換算為泰銖之金額,轉匯至沈亞倫之配偶沈林文惠名下之泰國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或泰國盤谷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後,「阿芬」旋將匯率兌換計算表、泰國地區匯款明細表及臺灣地區指定匯款帳戶、金額明細等資料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至沈林文惠名下之不詳門號手機,再由沈亞倫將前述臺灣地區指定匯款帳戶、金額明細轉傳至金泰順公司臺灣辦事處予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郭秀菊,並要求郭秀菊自沈林文惠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將各該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內,沈亞倫與郭秀菊即以上述異地間收付款項之方式經營匯兌業務,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兌如附表所示金額,再將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受款人欄」名下之如附表所示帳戶內,累計匯兌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57萬6920元,並就每筆匯兌金額在5 萬元以下者收取500 元之利益、逾5 萬元則收取1 %之匯差利益,因非法匯兌犯罪所得共計10萬元6094元。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沈亞倫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他7130卷第133-137 、162-165 、179- 185、295-298 頁;偵33447 卷第11-17 、28-30 頁;本院卷第49-50 、64-65 頁】,核與證人㈠郭秀菊【見他7130卷第9-13頁;偵33447 卷第181-184 頁】、㈡林美育【見他7130卷第93-94 、103-104 頁】、㈢嚴其泰【見偵10373 卷第15-17 頁;偵33447 卷第149-150 頁】、㈣鍾濯安【見他7130卷第115-117 、127-129 頁】、㈤李麗昭【見偵33447 卷第93、115-117 頁】、㈥陳振成【見偵33447 卷第193-194 頁】、㈦黃麗勳【見他7130卷第45-47 、109-111 頁】、㈧王定遠【見偵33447 卷第81-83 、115-116 頁】、㈨楊芳宜【見他7130卷第15-18 頁;偵33447 卷第137-139 頁】、㈩賴春足【見偵33447 卷第63-65 、137 、139-1 40頁】、洪儀馨【見偵33447 卷第41-42 、137 、139 頁】、李室春【見偵33447 卷第87-91 、171 、173 頁】、吳榮文【見偵33447 卷第193-195 頁】、林和穗【見偵33447 卷第73-75 、171-172 頁】於調查局詢問或兼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①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耀進公司)【見他7130卷第19、20頁】、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8 月7 日)- 郭秀菊匯10萬元至林和穗帳戶【見他7130卷第21頁】、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8 月7 日)- 郭秀菊匯10萬元至耀進公司帳戶【見他7130卷第21頁】、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104 年8 月7 日)- 自沈林文惠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199 萬6521元【見他7130卷第22頁】、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8 月7 日)- 郭秀菊匯49萬元至蕭瑞芬帳戶【見他7130卷第22頁】、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104 年8 月5 日)- 自沈林文惠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145 萬9488元【見他7130卷第30頁】、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8 月5 日)- 郭秀菊匯1 萬7648元至林美育帳戶【見他7130卷第30頁】、⑧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8 月11日)- 郭秀菊匯8 萬425 元至賴春足帳戶【見他7130卷第33頁】、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11月3 日)- 郭秀菊匯30萬元至賓豐公司帳戶【見他7130卷第49頁】、⑩第一商業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賓豐公司)、⑪第一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賓豐公司)【見他7130卷第53、55- 61頁】、⑫賓豐實業有限公司說明書及附件(107 年9 月21日)【見他7130卷第63、65-71 、73-79 、81-85 、87、89、91頁】、⑬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林美育)【見他7130卷第97-98 頁】、⑭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南楓公司)【見他7130卷第119 頁】、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104 年8 月11日)- 自沈林文惠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200 萬元【見他7130卷第121 頁】、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8 月11日)- 郭秀菊匯128 萬2583元至南楓公司帳戶【見他7130卷第121 頁】、⑰鍾濯安持用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張【見他7130卷第123 頁】、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沈林文惠)【見他7130卷第141 -148頁】、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沈林文惠)【見他7130卷第152 頁】、⑳金泰順旅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108 年9 月17日001 號函及附件【見他7130卷第153 、154 頁】、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4 年11月3 日)- 郭秀菊匯49萬元至賴春足帳戶【見他7130卷第201 頁】、㉒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104 年11月3 日)- 自沈林文惠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200 萬元【見他7130卷第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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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1日之匯兌交易)【見他7130卷第281 頁】、㊴盤谷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帳號0000000000號(108 年8 月11日之匯兌交易)【見他7130卷第283-285 頁】、㊵李彩敏之陳述書【見偵33447 卷第39頁】、㊶委託書【見偵33447 卷第45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蕭瑞芬)【見偵33447 卷第47、49-50 頁】、㊷渣打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賴春足)【見偵33447 卷第67-69 、71頁】、㊸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林和穗)【見偵33447 卷第77、78頁】、㊹說明書(說明人:陳清江)【見偵33447 卷第79、161-162 頁】、㊺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王定遠)【見偵33447 卷第85-86 頁】、㊻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李麗昭)【見偵33447 卷第99、101-105 頁】、㊼李彩敏之陳述書【見偵33447 卷第164 、166-167 頁】、㊽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宗泰電器公司)【見偵10373 卷第19頁】、㊾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耀進公司)【見偵10373 卷第27-28 頁】、㊿楊芳宜提出之提單、耀進公司發票、耀進公司裝箱/ 重量單【見偵10373 卷第35、37、39、43-49 頁】、被告與「阿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04 年7 月2 日之匯兌交易)【見偵10373 卷第87-89 、93頁】、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4 年7 月2 日之匯兌交易)【見偵10373 卷第91頁】、被告與「阿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04 年7 月3 日之匯兌交易)【見偵10373 卷第101- 103頁】、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及盤谷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4 年7 月3 日之匯兌交易)【見偵10373 卷第105 、107 頁】、被告與「阿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04 年7 月9 日之匯兌交易)【見偵10373 卷第115-117 、121-129 頁】、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4 年7 月9 日之匯兌交易)【見偵10373 卷第119 頁】、盤谷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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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4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⒉有關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修正: 被告沈亞倫行為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 月2 日施行。修正前原條文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現行法則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就是否符合加重刑罰要件1 億元之計算標準,雖由舊法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參照本條修正理由載明:⑴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⑵查原第1 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 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 項,以資明確。⑶又「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包含,併此敘明等語(詳見本條立法說明)。可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文字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實務定義,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屬相同,核係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依上揭說明,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況本院認定被告因本案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未達1 億元,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⒊有關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之修正: 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有關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為「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根據本條修正理由載明:原第2 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無涉構成犯罪事實,非屬不法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刑罰裁量規則」。基於刑事立法政策一貫性,其「犯罪所得」之範圍,為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一致,以達所宣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等語。足見修正後第125 條之4 第2 項規定繳交之犯罪所得,其定義與沒收之犯罪所得一致。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有關符合加重本刑計算標準,及第125 條之4 關於刑罰減免事由,其條文用語雖均為「犯罪所得」。然該法第125 條第1 項是側重在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嚴重,而第 125條之4 則側重在行為人自己因參與實行犯罪實際上所取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自動繳交,從而雖同用「犯罪所得」,但係同詞異義,概念內涵並不相同。是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之4 之「犯罪所得」之內涵與修正後「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屬相同,難認有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 ⒋是依上述說明,本案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銀行法之規定。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與「阿芬」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郭秀菊匯款、轉帳,而以此方式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辦理非法匯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屬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四)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規定,犯同法第125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本案被告辦理匯兌時,每筆金額在5 萬元以下,即從中賺取500 元,逾5 萬元則收取1 %匯差利益,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50頁),是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10萬6094元。而被告業已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於109 年2 月24日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此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3 頁),爰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五)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素行良好,為圖不法利益經營前揭匯兌業務,違反銀行法之相關規定,對於國家金融政策之運作及我國外匯之管理有所妨害,所為固值非難,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經營之匯兌業務規模不大,時間非長,並已將犯罪所得繳交國庫,兼衡其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開設旅遊公司,營運處於虧損情況,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第11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審酌前開情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被告沈亞倫辦理匯兌時,每筆金額在5 萬元以下,即從中賺取500 元,逾5 萬元則收取1 %匯差利益,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本案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共計10萬6094元,其已將該等犯罪所得繳交國庫,業如前述,是該等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10萬6094元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交易時間 │匯款金額(│受款人 │匯入銀行帳戶│存入行帳號 │ │ │ │新臺幣/ 元│ │ │ │ │ │ │ ) │ │ │ │ ├──┼───────┼─────┼────┼──────┼───────┤ │1 │104年8月5日 │1萬7468 │林美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 │ │ │ │ │長庚分行帳戶│ │ ├──┼───────┼─────┼────┼──────┼───────┤ │2 │104年12月22日 │5萬2687 │同上 │同上 │同上 │ ├──┼───────┼─────┼────┼──────┼───────┤ │3 │105年1月21日 │5萬2687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 │104年5月25日 │100 萬 │宗泰電器│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 │ │ │ │ │有限公司│銀行永康分行│ │ │ │ │ │ │(負責人為嚴 │ │ │ │ │ │ │其泰) │ │ ├──┼───────┼─────┼────┼──────┼───────┤ │5 │104年8月7日 │63萬5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6 │105年1月22日 │155萬3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7 │105年11月22日 │11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8 │104年8月11日 │128萬2583 │南楓有限│第一銀行中壢│00000000000 │ │ │ │ │公司 │分行(負責人 │ │ │ │ │ │ │為鍾濯安) │ │ ├──┼───────┼─────┼────┼──────┼───────┤ │9 │104年10月26日 │20萬 │李麗昭 │第一銀行城東│00000000000 │ │ │ │ │ │分行 │ │ ├──┼───────┼─────┼────┼──────┼───────┤ │10 │104年11月3日 │20萬 │陳清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 │ │ │ │ │新莊分行 │ │ ├──┼───────┼─────┼────┼──────┼───────┤ │11 │104年7月2日 │50萬 │賓豐實業│第一銀行豐原│00000000000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12 │104年7月3日 │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3 │ 104年7月9日 │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4 │104年11月3日 │3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5 │105年3月22日 │4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6 │104年8月11日 │17萬6992 │王定遠 │聯邦銀行東門│000000000000 │ │ │ │ │ │分行 │ │ ├──┼───────┼─────┼────┼──────┼───────┤ │17 │104年8月7日 │10萬 │耀進企業│第一銀行沙鹿│00000000000 │ │ │ │ │有限公司│分行(負責人 │ │ │ │ │ │ │為楊芳宜) │ │ ├──┼───────┼─────┼────┼──────┼───────┤ │18 │104 年3 月26日│46萬 │賴春足 │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 │ │ │ │ │ │南屯分行 │ │ ├──┼───────┼─────┼────┼──────┼───────┤ │19 │104年8月11日 │46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20 │104年11月3日 │49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21 │104年11月19日 │46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22 │104年8月7日 │49萬 │蕭瑞芬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 │23 │104年8月7日 │67萬1521 │李室春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 │ │ │ │ │和平分行 │ │ ├──┼───────┼─────┼────┼──────┼───────┤ │24 │104年8月7日 │10萬 │林和穗 │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 │ │ │ │ │大里分行(現│ │ │ │ │ │ │更名為元大銀│ │ │ │ │ │ │行大里德芳分│ │ │ │ │ │ │行) │ │ ├──┼───────┼─────┼────┼──────┼───────┤ │25 │104年8月5日 │11萬4982 │彩藝美容│第一銀行中山│00000000000 │ │ │ │ │企業有限│分行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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