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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培維鄭永彬彭國能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慶源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
被告
林合成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
被告
陳正茂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告
王麗珠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
被告
蔡良其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告
陳中光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鈺府律師
被告
蔡鈺貞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告
林保秀
選任辯護人
陳俊廷律師
被告
陳志達
選任辯護人
吳秉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柏君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英姿律師
被告
林建和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賴玉琇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
被告
丁章鈞
選任辯護人
陳豪杉律師
被告
郭飛麟
選任辯護人
蔡菘萍律師
被告
陳靚孺
選任辯護人
彭鈞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陳子珩
選任辯護人
林伯川律師
被告
陳嶧鋐
選任辯護人
彭鈞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林志欣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被告
林傳傑
選任辯護人
聶嘉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蔡芳助
選任辯護人
陳亮逢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被告
余雁銓
選任辯護人
莊景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國益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頎律師
被告
林文吉
選任辯護人
饒心雅律師
選任辯護人
饒鴻鵬律師
被告
李明修
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被告
李彥甫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被告
徐永昌
被告
邱文本
被告
上二人共同 陳瑞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被告
張瑞峰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孟凡律師
被告
周承漢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許天鍠
被告
法扶律師 蔡如媚律師
被告
詹家樑
選任辯護人
黃耕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琛博律師
被告
吳松霖
選任辯護人
江怡欣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被告
陳麗甄
選任辯護人
陳虹羽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被告
鄭志中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葉戴燦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律師
被告
李美玉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被告
王聰瑞
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被告
張志正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宇航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賴國禎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告
高瑞宏
選任辯護人
周美瑩律師
被告
林明發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被告
江敏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被告
張忠泳
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律師
被告
蔡文魁
選任辯護人
林奕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武陵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被告
林素心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張秋文
選任辯護人
郭佳瑋律師
被告
汪登淋
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120號、107年度偵字第17580號、27880號、29151號、29502號、29504號、29505號、32059號),及移送併辦(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52號、109年度偵字第36197號、110年度偵字第12533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843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9號、111年度偵字第3176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32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046號、109年度偵字第7719號、109年度偵字第25357號、110年度偵字第22973號、110年度偵字第26718號、111年度偵字第33號、111年度偵字第7181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叁年柒月參拾壹日上午拾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所涉被告人數眾多、犯罪事實複雜、審核卷證作業甚為費時,另有受命法官請喪假等因素,從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恐無法完善表達各項認定依據,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再次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節省司法資源,基此等原因,認有必要就本案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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