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丁智慧陳翌欣吳逸儒
  • 法定代理人
    游架釧

  • 原告
    育瑜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固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裕豐陳淑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66號原   告 育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架釧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固特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豐 被   告 陳淑敏 許文旗 劉家芳 朱奕禎 邱聖崧 陳升元 蔡黎玉銀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謝湘怡 黃麗君 蔡宗憲 蔡宜靜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訴字第23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第487 條第1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民法第185 條),或如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難謂為合法。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若刑事訴訟未起訴者,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附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裁定、96年度台上字第97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本件原告對被告固特利股份有限公司、蔡裕豐、陳淑敏、許文旗、劉家芳、朱奕禎、邱聖崧、陳升元、蔡黎玉銀、謝湘怡、黃麗君、蔡宗憲、蔡宜靜等13人(下稱被告固特利公司等1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固特利公司等13人均非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49號刑事案件之被告,亦未經起訴書認定為共同正犯,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836號起訴書在卷可稽,且本案於本院審理中,尚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固特利公司等13人與被告陳竹蓉間成立共同正犯,上開13人即無從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原告對被告固特利公司等13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