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儒、吳季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吳季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