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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高增泓廖慧娟黃世誠

原告
廖宗源
原告
廖國清
原告
廖金火
原告
林素蘭
被告
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永章
被告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被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被告
鄭進豊

      陳全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第48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5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論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訴,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

㈠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767號、第3022號、第5761賀、第6311號、第7195號、第9127號、第912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與的記載,被告鄭進豊為受僱於被告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進宏公司)的從業人員,被告陳全國為受僱於被告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政榮公司)的從業人員,而被告鄭進豊、陳全國以被告進宏公司、政榮公司名義向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且交付予被告楊永章非法處理的事業廢棄物,乃棄置於附表編號1 所示臺中市○○區○○○巷000地號土地上的廢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玻璃纖維布,而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遭傾倒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廢液、污泥、不明物質之犯行,並無關連。是原告廖宗源、廖國清、廖金火、林素蘭並非被告鄭進豊、陳全國、進宏公司、政榮公司涉犯廢棄清理法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原告等人對被告鄭進豊、陳全國、進宏公司、政榮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此部分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等此部分之訴,既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㈡被告楊永章被訴在附表編號1 所示地點(即臺中市○○區○○○巷000 地號土地)以外之其他地點棄置廢棄物,以及在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上棄置「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樹脂玻璃纖維布」與「廢PET 攝影膠片」意外之其他廢棄物,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85 號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詳如該刑事判決「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載)。換言之,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參與將附表編號2 所示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在原告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行為者,並不包括被告楊永章,因此被告環品公司就被告楊永章未曾參與之非法傾倒廢棄物在附表編號2 所示土地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自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條第46條之罰金刑之理。揆諸上揭說明,原告等對被告環品公司與楊永章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應予駁回。又原告等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傾倒地點      │傾倒廢棄物內容與數量    │
│    │              │                        │
├──┼───────┼────────────┤
│ 1  │臺中市西屯區協│⑴廢印刷電路板裁切料太空│
│    │和南巷3 之3 號│  包裝49袋。            │
│    │              │⑵廢樹脂玻璃纖維布太空包│
│    │              │  裝38袋。              │
│    │              │⑶污泥太空包裝13袋。    │
│    │              │⑷廢PET 攝影膠片太空包裝│
│    │              │  5 袋。                │
│    │              │⑸廢塑膠咖啡色墊板太空包│
│    │              │  裝7 袋。              │
│    │              │⑹廢樹脂粉粒太空包裝1 袋│
│    │              │  。                    │
│    │              │⑺以灰色塑膠裝的垃圾1 包│
│    │              │  。                    │
├──┼───────┼────────────┤
│ 2  │臺中市南屯區春│⑴廢液25公升塑膠桶裝共  │
│    │社段37地號土地│  100 桶。              │
│    │(即臺中市南屯│⑵小太空包裝污泥37袋。  │
│    │區永春路南方約│⑶中小型鐵桶7 桶及袋戴裝│
│    │300 公尺臨高鐵│  不明物質。            │
│    │高架西側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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