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邱垂昌 被 告 梅庭毅 林大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78號),經原告就被告等被訴人品才智股份有限公司不實增資部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