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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德寬李宜璇黃震岳

原告
邱垂昌
被告
蘇鵬仁

      梅庭毅

      林大智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除被告梅庭毅、林大智被訴人品才智股份有限公司不實增資外之其餘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假執行之聲請與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除被告梅庭毅、林大智被訴人品才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品公司]不實增資部分,另移送本院民事庭外)」。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3人被訴對原告邱垂昌詐欺案件,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㈠至㈢所示部分,除被告梅庭毅、林大智被訴人品公司不實增資部分,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65號有罪判決在案外,其餘部分均經本院上開判決為被告等3人無罪諭知在案,有該判決存卷可查,職此,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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