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 原告
- 邱垂昌
- 被告
- 蘇鵬仁
梅庭毅
林大智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除被告梅庭毅、林大智被訴人品才智股份有限公司不實增資外之其餘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假執行之聲請與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除被告梅庭毅、林大智被訴人品才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品公司]不實增資部分,另移送本院民事庭外)」。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3人被訴對原告邱垂昌詐欺案件,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㈠至㈢所示部分,除被告梅庭毅、林大智被訴人品公司不實增資部分,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65號有罪判決在案外,其餘部分均經本院上開判決為被告等3人無罪諭知在案,有該判決存卷可查,職此,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