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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簡婉倫蔡美華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蔡隆錩

  • 原告
    崇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紀曾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   告 崇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隆錩 被   告 紀曾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1,927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緝字1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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