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原 告 張順吉(已歿)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陳元瑞即春寶工業社 上列原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58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係原告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不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58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原告於109 年7 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