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 原 告
- 阮威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樟律師
- 被 告
- 聖益全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吳坤錦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8800元,並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