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5號
- 原告
- 陳香月 桃園縣○○市○○○街000號4樓
- 被告
- 邱鎔諺
藍弘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43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2 人因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而均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之刑事案件,依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與被害人附表,並無原告,是原告並非被告涉犯上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