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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3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光進簡志宇王姿婷

原告
賴新昌
被告
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民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起訴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犯詐欺、妨害名譽案件為由而提起。然原告所指被告上開罪嫌,並未提起公訴或自訴,有本院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證明2份在卷為憑,詢據原告亦自陳其尚未提起告訴,故無刑案起訴案號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考,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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