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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原告
曾秀雲
原告
江囈珍
原告
陳潔陵
原告
徐子涵
原告
黃瑞玉
原告
張惠珍
原告
葉宗堯
原告
綦美芳
原告
林娟如
原告
吳博勳
原告
阮威德
原告
陳麗華
原告
廖慶川
原告
謝金珍
原告
周素蘭
原告
梁秀女
原告
蘇秋棕
原告
葉百合
原告
林宥縈
原告
蔡陳專
原告
王秋蒼
原告
盧羅祥英
原告
范緣妹
原告
黃鳳嬌
原告
張惠珍
原告
鄭若彗
上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告
聖益全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坤錦 住同上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受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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