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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龍忠江健鋒林芳如

原告
元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漢翔
被告
江大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49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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