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黃龍忠、江健鋒、林芳如
- 法定代理人連漢翔
- 原告元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江大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 告 元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漢翔 被 告 江大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49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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