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陳淑芳、王振佑、黃光進
- 法定代理人李金山
- 原告林麗華
- 被告龔修賢、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 告 林麗華 被 告 龔修賢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李金山 被 告 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66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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