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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政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律欄關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刑法第284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律欄關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刑法第284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秀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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