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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蔡宗儒

  • 被告
    洪月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9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月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9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月燕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月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08年9月6日下午2時4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8樓(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樓)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大魯閣分公司」(下稱寶雅台中大魯閣店)內,徒手將陳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16項商品(均未扣案,販售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5,369元)取下,並藏放至其隨身攜帶 之背包內,而未取出該等商品進行結帳即行離去,以此方式竊取該等商品得逞。嗣因莊靖嘉即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人員發覺寶雅台中大魯閣店內之商品遭竊,旋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盤點貨架上商品,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寶雅台中大魯閣店委任莊靖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詢據被告洪月燕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所載時、地徒手竊取寶雅台中大魯閣店內之商品,惟矢口否認有何竊取如附表編號11號所示藍牙耳機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偷藍牙耳機,因為我家裡沒有那個東西云云(偵卷第70頁)。經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所載時、地,徒手將陳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16項商品取下,並藏放至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而未取出該等商品進行結帳即行離去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莊靖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25至27、77、78頁),並有失竊商品盤點明細1份、寶雅台中大魯閣店店內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11張等在卷存查(偵卷第31至41、79頁),堪信被告確有竊取如附表所示之16項商品,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素行難謂良好,且未能恪遵禁止竊取他人財物之法律規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法紀觀念,暨其於本案行為時,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個人生活所需,竟在告訴人寶雅台中大魯閣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16項商品(販售價格合計5,369元),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於 本案判決前,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本案所生損害尚未有相當填補,惟考量被告經查獲後坦認大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為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偵卷第45頁)、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21頁被告調查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因本案竊盜犯行,共獲有如附表所示之16項商品等犯罪所得,且迄今均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商品(品牌:品項) │數量│ 定價 │ ├──┼─────────────────────┼──┼────┤ │ 1 │碧昂絲同名香水:光芒萬丈女香 │1瓶 │1,099元 │ ├──┼─────────────────────┼──┼────┤ │ 2 │SOFINA:芯美顏白瀅滲透乳升級版(清爽型) │1瓶 │1,100元 │ ├──┼─────────────────────┼──┼────┤ │ 3 │LECHAT:溫感指甲油(紅磨坊) │1瓶 │199元 │ ├──┼─────────────────────┼──┼────┤ │ 4 │曼思:水性可剝指甲油(雋永玫瑰) │1瓶 │199元 │ ├──┼─────────────────────┼──┼────┤ │ 5 │LUCKY:液態指緣油(玫瑰香) │1瓶 │79元 │ ├──┼─────────────────────┼──┼────┤ │ 6 │BOTANIST:植物性護髮油(滋潤型) │1瓶 │670元 │ ├──┼─────────────────────┼──┼────┤ │ 7 │沙宣:護色亮澤洗髮乳 │1瓶 │229元 │ ├──┼─────────────────────┼──┼────┤ │ 8 │膚蕊:深層淨化卸粧油 │1瓶 │330元 │ ├──┼─────────────────────┼──┼────┤ │ 9 │GATSBY:柔軟護髮慕斯 │1瓶 │185元 │ ├──┼─────────────────────┼──┼────┤ │ 10 │銀勾透明肩帶 │1包 │45元 │ ├──┼─────────────────────┼──┼────┤ │ 11 │E-books:S82藍牙4.2鋁製磁吸入耳耳機(金) │1個 │499元 │ ├──┼─────────────────────┼──┼────┤ │ 12 │RASTO:RX2 Micro USB鋁製傳輸線1.2M(藍) │1條 │159元 │ ├──┼─────────────────────┼──┼────┤ │ 13 │瑪榭:MW-01631-L-C綠薄感無縫抗菌三角褲 │1件 │159元 │ ├──┼─────────────────────┼──┼────┤ │ 14 │瑪榭:MW-01631-L-B膚薄感無縫抗菌三角褲 │1件 │159元 │ ├──┼─────────────────────┼──┼────┤ │ 15 │mauve:G-0054法式蕾絲網紗三角褲(粉) │1件 │129元 │ ├──┼─────────────────────┼──┼────┤ │ 16 │mauve:G-0054法式蕾絲網紗三角褲(黑) │1件 │12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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