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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靖茹林雷安簡佩珺

原告
張○怡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原告
張○成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原告
張○穎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原告
張○玉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原告
張○幸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告
吳俊松

      蔡進發即鑫順興工程行

      王依玲即鑫順興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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