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吳珈禎
- 被告楊素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原簡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素糸 選任辯護人 周孟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263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109 年度原訴字第39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素糸犯侵占遺失物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十四至十八、二十一至二十四、二十九至三十、三十四、三十七至三十八、四十至四十一、四十三至四十六、四十八至五十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十四至十八、二十一至二十四、二十九至三十、三十四、三十七至三十八、四十至四十一、四十三至四十六、四十八至五十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楊素糸於民國108 年12月8 日10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市前街之豐原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拾得施瑞田遺失之黑色長夾1 只(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4,600 元、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商銀】卡號00000000XXXX9100號Master媽祖金卡信用卡1 張【下稱台中媽祖卡,完整卡號詳卷,以下皆同】、台中商銀卡號00000000XXXX5104號Master悠遊加油鈦金卡信用卡1 張【下稱台中加油卡,附加悠遊卡功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XXXX3606號Master信用卡1 張【下稱國泰卡】、台中商銀金融卡3 張、施瑞田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 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黑色長夾及其內物品均侵占入己,並將現金4,600 元花用一空。 (二)楊素糸取得信用卡後,明知前開信用卡非經本人授權不得使用,且信用卡上所載之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行為: 1、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3 、4 、18、23及24所示時間,在其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3 樓連結網際網路後,輸入如附表一編號3 、4 、18、23及24所示信用卡之卡號等信用卡資訊,偽造不實之施瑞田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復將之上傳至如附表一編號3 、4 、18、23及24之網路商店加以行使,表示自己為有權使用信用卡之人,致如附表一編號3 、4 、18、23及24所示之網路商店及信用卡公司誤判為施瑞田親自或授權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進而允許刷卡消費如附表一編號3 、4 、18、23及24所示之金額,訂單因此成立,因而詐得上開編號所示網路商店寄交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施瑞田、各該商店或支付平台及信用卡發卡銀行之利益及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2、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21、22及46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商店)選購各該編號所示商品後,將如附表一編號21、22及46所示之信用卡交予前開商店店員刷卡付款,並各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商店收據上偽簽「施瑞田」之署名1 枚,佯以其為持卡人本人而偽造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私文書,再交付予如上開編號21、22及46所示之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致如附表一編號21、22及46商店店員誤認係施瑞田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貨品,楊素糸另將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取得之行動電話部分變賣得款8 千元;足以生損害於施瑞田、各該商店或支付平台及信用卡發卡銀行之利益及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3、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5至17、29、30、37、44、48至51所示時間,在其上開住處連結網際網路後,輸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5至17、29、30、37、44、48至51所示信用卡之卡號等信用卡資訊,偽造不實之施瑞田線上刷卡電磁紀錄,復將之上傳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5至17、29、30、37、44、48至51之網路商店或支付平台加以行使,表示自己為有權使用信用卡之人,令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5至17、29、30、37、44、48至51所示之網路商店或支付平台及信用卡公司誤判為施瑞田親自或授權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繳費或購買服務,進而允許刷卡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5至17、29、30、37、44、48至51所示之金額,因而詐得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施瑞田、各該商店或支付平台及信用卡發卡銀行之利益及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4、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時間、地點,將如附表編號43所示之信用卡交予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旅館店員刷卡付款,並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商店收據上偽簽施瑞田名義之署名1 枚,佯以其為持卡人本人而偽造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私文書,再交付上開旅館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致該店員誤認係施瑞田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提供住宿服務;足以生損害於施瑞田、上開商店及信用卡發卡銀行之利益及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5、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4、38、40至41、45及46所示時間、地點,選購各該編號所示商品後,將如附表一編號14、38、40至41、45及46所示之信用卡交予前開商店店員進行付款,而佯為合法之持卡人讀卡消費,致各該店員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收取該等信用卡以感應方式進行交易,因而詐得上開編號所示之商品; 6、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時間、地點,向櫃檯售票人員購買火車票1 張,並將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信用卡交付不知情車站之售票人員以信用卡感應讀取方式進行付款,佯為合法之持卡人讀卡消費,致車站售票人員陷於錯誤,收取該等信用卡以感應方式進行交易,並交付395 元之火車票予楊素糸,其因此詐得價值395 元之火車運送服務不法利益。 7、基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利用施瑞田申請之台中加油卡具有電子錢包(悠遊卡)功能,於特約商店小額消費時,無需核對持卡人身分,亦無庸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額度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由特約商店之悠遊卡端末收費設備自動加值500 元至該信用卡之電子錢包內,而獲得持該信用卡小額消費餘額不足時自動加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使施瑞田及台中商業銀行受有損害。 (三)嗣施瑞田於108 年12月16日發現信用卡遭盜刷後報警處理,經警方於108 年12月17日通知楊素糸到案說明後,經其坦承有侵占黑色長夾及盜刷信用卡之行為,並提出如犯罪事實一部分所述除現金以外之物品供警方扣押(已發還施瑞田之子施文傑),因而查知上情。 (四)案經施瑞田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建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素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施瑞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建宏及證人施文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台中商銀109 年2 月26日中業執字第0000000089號函覆之台中媽祖卡及台中加油卡之信用卡交易明細、109 年4 月28日中業執字第0000000020號函覆之台中加油卡悠遊卡功能交易明細、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27日悠遊字第0000000005號函覆之台中加油卡悠遊卡功能交易明細,國泰卡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及如附表一「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7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電費、通訊費、線上遊戲、點數及貼圖、住宿及運送服務,均非現實可見之有形財物,性質上應屬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5至17、29、30、34、37、43、44、48至51部分,均可認被告係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三)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明定。而按未得持卡人授權或同意,擅自以他人信用卡在電腦網路刷卡消費,係在特約商店網頁,冒用他人名義行使信用卡,將其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已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意旨參照)。(四)是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關於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1 部分,即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 、4 、18、23及2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2 部分,即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1、22及4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3 部分,即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5至17、29、30、37、44、48至5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關於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4 部分,即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3部份,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關於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5 部分,即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4、38、40至41、45及4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6 部分,即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4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關於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7 部分,即核被告如附表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五)查被告所侵占之台中加油卡,兼具悠遊卡功能,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且因悠遊聯名卡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任何人持卡輕觸悠遊卡端末設備上感應區,即可感應扣款,等同現金而用以支付商品及服務對價,此時悠遊卡特約商店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從而,被告持具悠遊卡功能之台中加油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儲值後之行為,應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原簡卷第27頁),並經本院告知被告、辯護人此部分罪名保障其防禦權,本院自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至被告於如附表二持卡自動加值後,以儲值金額扣抵消費之行為(詳如附表二所示),乃被告處分贓物之行為,屬不罰後行為,均不另論罪。 (六)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1、22、43及46部分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告訴人施瑞田簽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2 所示,雖有3 筆刷卡紀錄,惟係基於繳交同一筆通訊費用,而因應系統要求測試所輸入,惟被告所坦認(本院訴字卷第85頁),且依如附表編號2 「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交易明細表,顯示均對「星圓通訊-EC 」之店家於時間密接所支付等節,亦可認被告上開陳詞可信,足見被告係基於同一(支付通訊費用)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且均侵害同一法益,各次盜刷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另被告如附表二編號6 雖有三次加值之行為,然被告自陳係同一筆消費行為而為加值等語(原簡卷第27頁),而觀被告加值地點均相同,時間亦屬緊密,復被告亦有於同一店家接續扣抵之情,觀附表一編號26至28可明,堪認被告上開陳詞可信,則被告基於同一(於附表一編號26至28所示同一商店消費)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且均侵害同一法益,各次盜刷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七)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1 至4 所示,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被告如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侵占遺失物罪與如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二)1 至7 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14至18、21至24、29至30、34、37至38、40至41、43至46、48至51及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應可論以接續犯云云(本院訴字卷第85頁)。惟按接續犯,係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若非單一犯意,或分屬不同法益,並無接續關係。查被告為上開各次犯行,時間、地點明確可分,顯係不同筆消費行為,已可認被告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各次犯行,況被告消費行為店家多有不同,亦有屬不同被害人之不同法益,自無可論以接續犯而應為各別之犯罪;從而,辯護人上開主張尚無可採,併此說明。 (八)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原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拘役100 日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6 年9 月9 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100 日部分,於106 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財產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於相隔非長之期間內即犯本案財產犯罪,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九)爰審酌被告被告前另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良;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竟侵占告訴人施瑞田之遺失物,並將內部現金取之花用,且進而使用告訴人施瑞田信用卡盜刷消費,因此獲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或利益,除侵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外,並有損支付平台、信用卡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對於金融簽帳、撥付消費款項與客戶資料之健全管理及正確性,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迄今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惟告訴人施瑞田所遺失之黑色長夾及其遭盜刷之3 張信用卡、身分證、健保卡及3 張金融卡,業經被害人之子施文傑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偵卷第79頁),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犯罪手段及情節、各次犯罪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如附表所示所處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類型相似、時間相近及罪責相當原則,分別就其如附表所示所處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依同條第4 項規定,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所侵占遺失之現金4,600 元;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1 至7 (詳如附表,除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刷卡金額1 元部分及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行動電話部分)所示詐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核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應分別依前揭規定,於各該犯行均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詐得之行動電話,被告供承業經其變賣而得款8 千元(偵卷第175 頁),核屬其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應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刷卡金額為1 元部分(兩筆合計2 元),業經刷退等節,有台中銀行消費金融部信用卡科回函在卷可參(偵卷第144-145 頁),可認已返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 (三)再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21、22、43、46所示犯行刷卡消費之簽帳單,其在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施瑞田」之署名,係被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各該簽帳單,因已交予各特約銀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337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1第2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 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盜刷日期│盜刷之信用│刷卡地點及│消費之│盜刷金額│偽造之│ 證據及出處 │ 主文 │ │ │ │卡 │特約商店 │商品 │(新臺幣│署押 │ │ │ │ │ │ │ │ │) │ │ │ │ ├──┼────┼─────┼─────┼───┼────┼───┼───────┼──────────┤ │1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臺灣電力公│繳電費│1,537元 │無 │1.台中銀行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9 日 │ │司(網路)│ │ │ │ Mastercard交│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第81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2.台中商業銀行│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總行109 年02│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柒│ │ │ │ │ │ │ │ │ 月26日中業執│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字第00000000│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中媽祖卡及台├──────────┤ │2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星圓通訊-E│通訊費│1元 │ │ 中加油卡之交│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9 日 │ │C (網路)│ │1元 │ │ 易明細(偵卷│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 │ │762元 │ │ 第121 頁)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1 元消│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費部分均│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已刷退)│ │ │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3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藍新- 購麻│雜貨 │2,680元 │ │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9 日 │ │吉購物X 生│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活市集(網│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路)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價值新臺幣貳仟陸佰捌│ │ │ │ │ │ │ │ │ │拾元之雜貨沒收,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4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藍新- 購麻│雜貨 │3,681元 │ │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9 日 │ │吉購物X 生│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活市集(網│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路)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價值新臺幣參仟陸佰捌│ │ │ │ │ │ │ │ │ │拾壹元之雜貨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5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OK便利商店│食品或│10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1 。 │ │ │月9 日08│(悠遊卡功│豐原西勢店│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8 分 │能) │(臺中市豐│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原區西勢路│ │ │ │ 字第00000000│ │ │ │ │ │198 號) │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 │ ├──┼────┼─────┼─────┼───┼────┤ │ 3頁) │ │ │6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美聯社 │食品或│391元 │ │2.悠遊卡股份有│ │ │ │月9 日08│(悠遊卡功│ │生活用│ │ │ 限公司109 年│ │ │ │時16分(│能) │ │品 │ │ │ 05月27日悠遊│ │ │ │起訴書誤│ │ │ │ │ │ 字第00000000│ │ │ │載為8 分│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 │ │ │ │ │ │ │ │ ├──┼────┼─────┼─────┼───┼────┤ │ ├──────────┤ │7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7-ELEVEN便│食品或│80元 │ │ │參附表二編號2 。 │ │ │月9 日10│(悠遊卡功│利商店瑞彬│生活用│ │ │ │ │ │ │時37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 │ │ │ │ │豐原區西安│ │ │ │ │ │ │ │ │ │街6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聯福利中│食品或│332元 │ │ │ │ │ │月9 日10│(悠遊卡功│心 │生活用│ │ │ │ │ │ │時48分 │能) │ │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7-ELEVEN便│食品或│100元 │ │ │參附表二編號3 。 │ │ │月9 日16│(悠遊卡功│利商店新豐│生活用│ │ │ │ │ │ │時39分 │能) │寶店(臺中│品 │ │ │ │ │ │ │ │ │市豐原區中│ │ │ │ │ │ │ │ │ │山路143 之│ │ │ │ │ │ │ │ │ │2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四季百貨豐│食品或│128元 │ │ │ │ │ │月9 日17│(悠遊卡功│原店(臺中│生活用│ │ │ │ │ │ │時05分 │能) │市豐原區成│品 │ │ │ │ │ │ │ │ │功路219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聯福利中│食品或│93元 │ │ │ │ │ │月9 日21│(悠遊卡功│心 │生活用│ │ │ │ │ │ │時25分 │能) │ │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7-ELEVEN便│食品或│170元 │ │ │ │ │ │月9 日21│(悠遊卡功│利商店京泰│生活用│ │ │ │ │ │ │時31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 │ │ │ │ │豐原區成功│ │ │ │ │ │ │ │ │ │路195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家便利商│食品或│40元 │ │ │ │ │ │月10日06│(悠遊卡功│店豐原社興│生活用│ │ │ │ │ │ │時09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 │ │ │ │ │豐原區社興│ │ │ │ │ │ │ │ │ │五街1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統一精工豐│汽油 │69元 │無 │1.台中銀行 │楊素糸犯詐欺取財罪,│ │ │月10日07│ │原二站自助│ │ │ │ Mastercard交│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時18分 │ │加油站(臺│ │ │ │ 易明細(偵卷│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中市豐原區│ │ │ │ 第8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豐原大道1 │ │ │ │2.統一精工加油│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 │ │ │ │段370 號)│ │ │ │ 站監視器影像│陸拾玖元之汽油沒收,│ │ │ │ │ │ │ │ │ 擷取翻拍畫面│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共2 張(偵卷│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第87頁) │徵其價額。 │ │ │ │ │ │ │ │ │3.台中商業銀行│ │ │ │ │ │ │ │ │ │ 總行109 年02│ │ │ │ │ │ │ │ │ │ 月26日中業執│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媽祖卡及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之交│ │ │ │ │ │ │ │ │ │ 易明細(偵卷│ │ │ │ │ │ │ │ │ │ 第121 頁) │ │ ├──┼────┼─────┼─────┼───┼────┼───┼───────┼──────────┤ │15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網路GOOGLE│遊戲 │100元 │無 │1.台中銀行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0日 │ │ │ │ │ │ Mastercard交│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第81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2.台中商業銀行│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總行109 年02│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 │ │ │ │ │ 月26日中業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字第00000000│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其價額。 │ ├──┼────┼─────┼─────┼───┼────┤ │ 中媽祖卡及台├──────────┤ │16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網路GOOGLE│遊戲 │50元 │ │ 中加油卡之交│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0日 │ │ │ │ │ │ 易明細(偵卷│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 │ │ │ │ 第121 頁)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17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網路GOOGLE│貼圖 │33元 │無 │1.台中銀行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0日 │ │* LINE │ │ │ │ Mastercard交│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 CORP │ │ │ │ 易明細(偵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第81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參拾參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18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藍新- 購麻│雜貨 │3,98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0日 │ │吉購物X 生│ │ │ │ 總行109 年02│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活市集(網│ │ │ │ 月26日中業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路) │ │ │ │ 字第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中媽祖卡及台│價值新臺幣參仟玖佰捌│ │ │ │ │ │ │ │ │ 中加油卡之交│拾元之雜貨沒收,於全│ │ │ │ │ │ │ │ │ 易明細(偵卷│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第123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19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聯福利中│食品或│238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4 。 │ │ │月10日11│(悠遊卡功│心 │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41分 │能) │ │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3頁) │ │ │ │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20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OK便利商店│食品或│50元 │ │ 限公司109 年│ │ │ │月10日13│(悠遊卡功│豐原西勢店│生活用│ │ │ 05月27日悠遊│ │ │ │時37分 │能) │(臺中市豐│品 │ │ │ 字第00000000│ │ │ │ │ │原區西勢路│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198 號)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 │ │ │ │ │ │ │ │ ├──┼────┼─────┼─────┼───┼────┼───┼───────┼──────────┤ │21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順發3C量販│ASUS │3,190元 │簽帳單│1.台中銀行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10日15│ │豐原店(臺│行動電│ │持卡人│ Mastercard交│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58分 │ │中市豐原區│話 │ │簽名欄│ 易明細(偵卷│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中正路406 │ │ │偽造「│ 第81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號) │ │ │施瑞田│2.順發3C量販豐│日。偽造簽帳單之持卡│ │ │ │ │ │ │ │」之署│ 原店監視器影│人簽名欄上偽造「施瑞│ │ │ │ │ │ │ │名1 枚│ 像擷取翻拍畫│田」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偵卷│ 面共2 張(偵│未扣案犯罪所得ASUS行│ │ │ │ │ │ │ │第91頁│ 卷第89頁) │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 │ │ │ │ │ │ │) │3.順發3C量販豐│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原店交易明細│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表共1 張(偵│價額。 │ │ │ │ │ │ │ │ │ 卷第91頁) │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 │ │ │ │ │ │ │ │ │ 總行109 年02│ │ │ │ │ │ │ │ │ │ 月26日中業執│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媽祖卡及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之交│ │ │ │ │ │ │ │ │ │ 易明細(偵卷│ │ │ │ │ │ │ │ │ │ 第123頁) │ │ ├──┼────┼─────┼─────┼───┼────┼───┼───────┼──────────┤ │22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遠傳電信豐│SAMSUN│14,471元│簽帳單│1.台中銀行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10日18│ │原中正門市│牌 A70│ │持卡人│ Mastercard交│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03 分 │ │(臺中市豐│型行動│ │簽名欄│ 易明細(偵卷│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起訴書│ │原區中正路│電話1 │ │偽造「│ 第81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誤載為2 │ │207 號) │支、記│ │施瑞田│2.遠傳電信豐原│日。偽造簽帳單之持卡│ │ │分) │ │ │憶卡1 │ │」之署│ 中正門市交易│人簽名欄上偽造「施瑞│ │ │ │ │ │張、行│ │名1 枚│ 明細 表共1 │田」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 │動電源│ │(偵卷│ 張(偵卷第 │未扣案犯罪所得記憶卡│ │ │ │ │ │1 個、│ │第119 │ 119頁) │壹張、行動電源壹個、│ │ │ │ │ │耳機1 │ │頁) │3.台中商業銀行│耳機壹副、螢幕保護膜│ │ │ │ │ │副、螢│ │ │ 總行109 年02│壹片及新臺幣捌仟元均│ │ │ │ │ │幕保護│ │ │ 月26日中業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膜1 片│ │ │ 字第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中媽祖卡及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之交│ │ │ │ │ │ │ │ │ │ 易明細(偵卷│ │ │ │ │ │ │ │ │ │ 第123頁) │ │ │ │ │ │ │ │ │ │4.遠傳電信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豐原│ │ │ │ │ │ │ │ │ │ 中正門市交易│ │ │ │ │ │ │ │ │ │ 明細(第133 │ │ │ │ │ │ │ │ │ │ 頁) │ │ ├──┼────┼─────┼─────┼───┼────┼───┼───────┼──────────┤ │23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藍新- 購麻│雜貨 │1,196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0日 │ │吉購物X 生│ │ │ │ 總行109 年02│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活市集(網│ │ │ │ 月26日中業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路) │ │ │ │ 字第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中媽祖卡及台│價值新臺幣壹仟壹佰玖│ │ │ │ │ │ │ │ │ 中加油卡之交│拾陸元之雜貨沒收,於│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第123頁)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24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藍新- 購麻│雜貨 │1,633元 │ │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0日 │ │吉購物X 生│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活市集(網│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路)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價值新臺幣壹仟陸佰參│ │ │ │ │ │ │ │ │ │拾參元之雜貨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25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家便利商│食品或│50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5 。 │ │ │月10日20│(悠遊卡功│店豐原豐南│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15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豐原區豐南│ │ │ │ 字第00000000│ │ │ │ │ │街133 號)│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3頁)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9 年│ │ │ │ │ │ │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26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7-ELEVEN便│食品及│50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6 。 │ │ │月10日20│(悠遊卡功│利商店潭富│遊戲點│ │ │ 總行109 年04│ │ │ │時28分 │能) │店(臺中市│數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豐原區中山│ │ │ │ 字第00000000│ │ │ │ │ │路2 段585 │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之1 號)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5頁)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9 年│ │ │ │ │ │ │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 │27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同上 │ │500元 │無 │1.悠遊卡股份有│參附表二編號6。 │ │ │月10日20│(悠遊卡功│ │ │ │ │ 限公司109 年│ │ │ │時28分 │能) │ │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 │28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同上。 │ │61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6。 │ │ │月10日20│(悠遊卡功│ │ │ │ │ 總行109 年04│ │ │ │時29分 │能) │ │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5頁)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9 年│ │ │ │ │ │ │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29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豐盟有線電│繳費 │1,377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0日 │ │視股份有限│ │ │ │ 總行109 年02│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公司(網路│ │ │ │ 月26日中業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字第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中媽祖卡及台│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柒│ │ │ │ │ │ │ │ │ 中加油卡之交│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易明細(偵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第123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0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網路GOOGLE│貼圖 │100元 │ │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1日 │ │* LINE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 │ CORP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31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7-ELEVEN便│食品或│40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7。 │ │ │月11日00│(悠遊卡功│利商店京泰│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58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豐原區成功│ │ │ │ 字第00000000│ │ │ │ │ │路195 號)│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 │ ├──┼────┼─────┼─────┼───┼────┤ │ 5頁) │ │ │32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7-ELEVEN便│食品或│268元 │ │2.悠遊卡股份有│ │ │ │月11日06│(悠遊卡功│利商店京泰│生活用│ │ │ 限公司109 年│ │ │ │時38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豐原區成功│ │ │ │ 字第00000000│ │ │ │ │ │路195 號)│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 │ │ │ │ │ │ │ │ ├──┼────┼─────┼─────┼───┼────┤ │ ├──────────┤ │33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萊爾富便利│食品或│45元 │ │ │參附表二編號8。 │ │ │月11日07│(悠遊卡功│商店豐原成│生活用│ │ │ │ │ │ │時03分 │能) │興店(臺中│品 │ │ │ │ │ │ │ │ │市豐原區成│ │ │ │ │ │ │ │ │ │功路150 之│ │ │ │ │ │ │ │ │ │1 、152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108 年12│台中媽祖卡│台鐵豐原站│車票 │395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楊素糸犯詐欺得利罪,│ │ │月11日 │ │ │ │ │ │ 總行109 年02│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 │ │ │ 月26日中業執│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字第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 │ │ │ 89號函覆之台│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 │ │ │ │ │ │ │ │ 中媽祖卡及台│玖拾伍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 │ 中加油卡之交│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第123頁) │價額。 │ ├──┼────┼─────┼─────┼───┼────┼───┼───────┼──────────┤ │35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聯福利中│食品或│571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9。 │ │ │月11日09│(悠遊卡功│心 │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13分 │能) │ │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3頁) │ │ │ │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36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聯福利中│食品或│183元 │ │ 限公司109 年│ │ │ │月11日18│(悠遊卡功│心 │生活用│ │ │ 05月27日悠遊│ │ │ │時13分 │能) │ │品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108 年12│國泰卡 │網路GOOGLE│貼圖 │100元 │無 │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2日01│ │* LINE │ │ │ │ 信用卡交易明│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時10分 │ │ CORP │ │ │ │ 細表(偵卷第│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8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38 │108 年12│國泰卡 │全家便利商│食品或│1,000元 │無 │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詐欺取財罪,│ │ │月12日01│ │店豐原社興│生活用│ │ │ 信用卡交易明│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時20分 │ │店(臺中市│品 │ │ │ 細表(偵卷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豐原區社興│ │ │ │ 8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五街1 號)│ │ │ │2.手寫紀錄表(│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 │ │ │ │ │ │ │ │ 偵卷第85頁)│壹仟元之食品或生活用│ │ │ │ │ │ │ │ │ │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9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家便利商│食品或│4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9。 │ │ │月12日01│(悠遊卡功│店豐原社興│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21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豐原區社興│ │ │ │ 字第00000000│ │ │ │ │ │五街1 號)│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5頁)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9 年│ │ │ │ │ │ │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40 │108 年12│國泰卡 │全家便利商│食品或│1,000元 │無 │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詐欺取財罪,│ │ │月12日01│ │店臺中一中│生活用│ │ │ 信用卡交易明│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時57分 │ │讚店(臺中│品 │ │ │ 細表(偵卷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市北區一中│ │ │ │ 8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街253 號1 │ │ │ │2.手寫紀錄表(│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 │ │ │ │樓) │ │ │ │ 偵卷第85頁)│壹仟元之食品或生活用│ │ │ │ │ │ │ │ │ │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1 │108 年12│國泰卡 │全家便利商│食品或│1,000元 │ │ │楊素糸犯詐欺取財罪,│ │ │月12日01│ │店臺中一中│生活用│ │ │ │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時58分 │ │讚店(臺中│品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市北區一中│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街253 號1 │ │ │ │ │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 │ │ │ │樓) │ │ │ │ │壹仟元之食品或生活用│ │ │ │ │ │ │ │ │ │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2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家便利商│食品或│42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9 。 │ │ │月12日02│(悠遊卡功│店豐原葫蘆│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40分 │能) │墩店(臺中│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市豐原區中│ │ │ │ 字第00000000│ │ │ │ │ │正路693 號│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5頁)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9 年│ │ │ │ │ │ │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43 │108 年12│國泰卡 │春水漾休閒│住宿 │1,280元 │簽帳單│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12日02│ │旅館(臺中│ │ │持卡人│ 信用卡交易明│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43分 │ │市豐原區成│ │ │簽名欄│ 細表(偵卷第│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功路579 號│ │ │偽造「│ 8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施瑞田│2.手寫紀錄表(│日。偽造簽帳單之持卡│ │ │ │ │ │ │ │」之署│ 偵卷第85頁)│人簽名欄上「施瑞田」│ │ │ │ │ │ │ │名1 枚│3.中國信託銀行│之署名壹枚沒收;未扣│ │ │ │ │ │ │ │(偵卷│ 交易明細表共│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第91頁│ 1 張(偵卷第│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 │ 91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44 │108 年12│國泰卡 │網路GOOGLE│遊戲 │100元 │無 │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2日05│ │ │ │ │ │ 信用卡交易明│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時37分 │ │ │ │ │ │ 細表(偵卷第│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8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45 │108 年12│國泰卡 │全聯福利中│食品或│636元 │無 │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詐欺取財罪,│ │ │月12日10│ │心豐原成功│生活用│ │ │ 信用卡交易明│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時11分 │ │店(臺中市│品 │ │ │ 細表(偵卷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豐原區中正│ │ │ │ 8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路198 號)│ │ │ │2.手寫紀錄表(│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 │ │ │ │ │ │ │ │ 偵卷第85頁)│陸佰參拾陸元之食品或│ │ │ │ │ │ │ │ │ │生活用品沒收,於全部│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46 │108 年12│國泰卡 │遠傳電信豐│SAMSUN│13,990元│簽帳單│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12日12│ │原成功門市│G 牌A7│ │持卡人│ 信用卡交易明│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起訴│ │(臺中市豐│0 型行│ │簽名欄│ 細表(偵卷第│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書誤載為│ │原區中正路│動電話│ │偽造「│ 8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24分) │ │612 號) │1支 │ │施瑞田│2.手寫紀錄表(│日。偽造簽帳單之持卡│ │ │ │ │ │ │ │」之署│ 偵卷第85頁)│人簽名欄上偽造「施瑞│ │ │ │ │ │ │ │名1 枚│3.中國信託銀行│田」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偵卷│ 交易明細表共│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 │ │ │ │ │ │ │第93頁│ 1 張(偵卷第│G 牌A70 型行動電話壹│ │ │ │ │ │ │ │) │ 93 頁) │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7 │108 年12│台中加油卡│全家便利商│食品或│80元 │無 │1.台中商業銀行│參附表二編號9。 │ │ │月12日12│(悠遊卡功│店豐原中興│生活用│ │ │ 總行109 年04│ │ │ │時47分 │能) │店(臺中市│品 │ │ │ 月28日中業執│ │ │ │ │ │豐原區圓環│ │ │ │ 字第00000000│ │ │ │ │ │南路76號)│ │ │ │ 20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4│ │ │ │ │ │ │ │ │ │ 5頁) │ │ │ │ │ │ │ │ │ │2.悠遊卡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9 年│ │ │ │ │ │ │ │ │ │ 05月27日悠遊│ │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5號函覆之台│ │ │ │ │ │ │ │ │ │ 中加油卡悠遊│ │ │ │ │ │ │ │ │ │ 卡功能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第18│ │ │ │ │ │ │ │ │ │ 1頁) │ │ ├──┼────┼─────┼─────┼───┼────┼───┼───────┼──────────┤ │48 │108 年12│國泰卡 │網路GOOGLE│遊戲 │150元 │無 │1.國泰世華銀行│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2日15│ │* SHIZI │ │ │ │ 信用卡交易明│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時43分 │ │ TECH │ │ │ │ 細表(偵卷第│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LTD │ │ │ │ 8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49 │108 年12│國泰卡 │網路GOOGLE│貼圖 │100元 │ │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2日15│ │* LINE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時47分 │ │ CORP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50 │108 年12│國泰卡 │網路GOOGLE│貼圖 │33元 │ │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2日22│ │* LINE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時01分 │ │ CORP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參拾參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51 │108 年12│國泰卡 │網路GOOGLE│貼圖 │33元 │ │ │楊素糸犯行使偽造準私│ │ │月16日16│ │* LINE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時58分 │ │ CORP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參拾參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金額共計新臺幣60,139元 │ ├───────────────────────────────────────────────────┤ │備註 │ │1.編號2 刷卡金額1元部分,已於108 年12月24日刷退(偵卷第145頁)。 │ │2.編號22部分,另將行動電話變賣得款8,000元(偵卷第175頁)。 │ └───────────────────────────────────────────────────┘ 附表二: ┌──┬───────┬─────────────┬────┬────────┬────────────┐ │編號│加值時間 │加值地點 │加值金額│ 備註 │ 主文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1 │108 年12月9 日│OK便利商店豐原西勢店(臺中│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8 時8 分 │市○○區○○路000號) │ │一編號5、6所示 │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 │108 年12月9 日│7-ELEVEN便利商店瑞彬店(臺│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10時37分 │中市○○區○○街00號) │ │一編號7、8所示 │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108 年12月9 日│7-ELEVEN便利商店新豐寶店(│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16時39分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143 之2 │ │一編號9至13所示 │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 │108 年12月10日│全聯福利中心 │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11時41分 │ │ │一編號19、20所示│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5 │108 年12月10日│全家便利商店豐原豐南店(臺│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20時15分 │中市○○區○○街000號) │ │一編號25所示 │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6 │108 年12月10日│7-ELEVEN便利商店潭富店(臺│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20時28分許 │中市豐原區中山路二段585 之│ │一編號26至28所示│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1 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108 年12月10日│同上 │500元 │ │ │ │ │20時28分許 │ │ │ │ │ │ ├───────┼─────────────┼────┤ │ │ │ │108 年12月10日│同上 │500元 │ │ │ │ │20時29分許 │ │ │ │ │ ├──┼───────┼─────────────┼────┼────────┼────────────┤ │7 │108 年12月11日│7-ELEVEN便利商店京泰店(臺│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0 時58分許 │中市○○區○○路000 號) │ │一編號31、32所示│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8 │108 年12月11日│萊爾富便利商店豐原成興店(│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7 時3 分許 │臺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50 之1 │ │一編號33所示 │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152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9 │108 年12月11日│全聯福利中心 │500元 │加值後消費如附表│楊素糸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 │ │9 時13 分許 │ │ │一編號35、36、39│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42、4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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