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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路逸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易白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江秀廷
被告
張哲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2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LED 齒科冷光美白儀(含張口器)」參套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易白股份有限公司、江秀廷、張哲倫等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581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確定,109 年8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LED 齒科冷光美白儀(含張口器)」3 套,皆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易白股份有限公司、江秀廷、張哲倫等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109 年8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本案扣押之「LED 齒科冷光美白儀(含張口器)」3 套,均係被告等人所有,且均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江秀廷、張哲倫自陳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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