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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羅國鴻林德鑫洪瑞隆

  • 被告
    唐和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和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和村明知「風暴球示意圖」係告訴人賽恩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賽恩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意圖銷售,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4 日某時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等設備連結至告訴人之賽先生科學工廠網站,擅自該網站下載告訴人所有之「風暴球示意圖」美術著作而重製之,再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等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eric0134」帳號將上開美術著作上傳張貼至其所設置之賣場,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藉此吸引消費者購買其販售之氣象瓶,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賽恩斯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賽恩斯公司告訴被告唐和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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