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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光進林依蓉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飛揚數位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鵬元
被告
楊展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405號、第30041號、第13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飛揚數位有限公司、陳鵬元、楊展丞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鵬元、楊展丞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以擅自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嫌,被告飛揚數位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陳鵬元執行業務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鼎甲文教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具狀撤回對被告3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6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405號、第30041號
、第13213號起訴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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